收受禮金入刑構想

2022-10-17 22:12:27 字數 836 閱讀 7710

作者:石超

**:《經濟師》2023年第01期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有刑法中規定的**罪、**罪、挪用資金罪等賄賂型犯罪不足以遏制當下嚴重的腐敗現象。有關學者提出應該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收受禮金罪」,以此解決對國家公職人員感情投資問題。

因此文章從保護的法益,現有刑事法律對收受禮金行為規定不足的角度來闡釋入刑的必要性,並提出以下收受禮金入刑的構想:首先,對「禮金」範疇做出界定,即禮金必須為財產性物質利益而不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其次,「不為他人謀利」屬於主觀要件要素,而**罪裡的「為他人謀利」屬於新客觀要件要素,二者不同;最後,收受禮金的行為從保**益的角度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收受禮金。以此將其行為納入刑法之中以彌補法律存在的漏洞。

關鍵詞:收受禮金不為他人謀利構想

中圖分類號:f01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1-096-02現階段由於我國處於社會政治經濟轉型時期,各類賄賂犯罪高發,各級紀檢、檢察機關在大力治理賄賂犯罪時候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然而,反腐治標治本應雙管齊下,治標之術在於有貪必肅,治本之術在於法律規制。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罪。刑法上這一原則的規定是我國治理賄賂犯罪的直接法律依據。目前,落馬**大部分以此罪進行刑事處罰。

但是,**罪中收受他人財物,須以「為他人謀利」為要件,對於「禮尚往來」「拿到錢不辦事」等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處罰一直以來游離於法律的空白地帶。因此,收受禮金是否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確有必要進行理性的深入**,迎面直擊問題的核心,並提出入刑構想,推動大眾對相關問題的思考以及中國刑事法律的發展。

一、收受禮金行為入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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