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風聯絡巷 第一

2022-10-09 15:33:02 字數 4324 閱讀 2185

編號:20100101

金沙縣大田鄉雲海煤礦

回風聯絡巷區域性防突措施

效果檢驗(第一階段)

工作完成日期:2023年4月

提交資料日期:2023年4月

目錄1、前言 2

2、評價區域概況 2

3、評價指標及測算 2

3.1評價依據 2

3.2 相關規定 2

3.2.1 《基本指標》 2

3.2.2 《評價方法》 3

3.2.3 《規程》 3

3.2.4 《規定》 3

3.3 評價方法的綜合確定 4

3.4 主要評價指標測算方法 4

4、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評價指標及測算 6

4.1 評價指標 6

4.2 殘餘瓦斯含量及壓力測定 6

5、結論與建議 7

5.1 結論 7

5.2 建議 8

6、附圖及測試報告單 9

1、前言

金沙縣大田鄉雲海煤礦屬金沙縣大田鄉所轄,該礦井現在主採c8和c12煤層。雲海煤礦c8煤層+1540水平以上、c12煤層+1512以上經突出鑑定為不突出區域,但是為了完善礦井生產、運輸、排水以及通風系統,部分巷道布置超出了突出鑑定區域(圖一中的虛線巷道)。雲海煤礦由於安全生產需求,。

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區域性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工作於2023年4月開始,由於該工作面屬於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防突效果檢驗只能分割槽段進行。通過現場測試和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後。完成了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第一階段的效果檢驗,現提交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第一階段區域性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2、評價區域概況

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設計長度120m,巷道布置在c12煤層當中,本次檢驗區域位於回風聯絡巷前段,即:abcd區域,該檢驗區域巷道長80m。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第一階段檢驗區域平面圖如圖1所示。

3、評價指標及測算

3.1評價依據

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防突措施效果評價依據為:

(1)《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aq1026-2006);

(2)《預抽回採工作面煤層瓦斯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評價方法》(mt/t 1037-2007);

(3)《煤礦安全規程》(2023年版);

(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23年版)。

3.2 相關規定

3.2.1 《基本指標》

《基本指標》中「4.1」條規定:

。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

3.2.2 《評價方法》

《評價方法》中「6」條規定:

評價預抽回採工作面煤層瓦斯防突措施效果的指標及判別標準,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資料,則預抽回採工作面煤層瓦斯達到下列條件之一,則無突出危險:

(1)評價單元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若沒有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壓力的資料,則煤層殘餘瓦斯壓力需小於0.74mpa;

(2)評價單元煤層殘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含量。若沒有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的資料,則煤層殘餘瓦斯含量需小於8m3/t;

3.2.3 《規程》

《規程》中「第一百九十條」規定:

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資料,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1)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殘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2)煤層瓦斯預抽率大於30%。

採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採用工作面**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複驗。

3.2.4 《規定》

《規定》中「第53條」規定:

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應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要求的程式)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標進行評判:可採用殘餘瓦斯壓力指標進行檢驗,如果沒有或者缺少殘餘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殘餘瓦斯含量進行檢驗,並且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小於0.

74mpa或殘餘瓦斯含量小於8m3/t的預抽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但若檢驗期間在煤層中進行鑽孔等作業時發現了噴孔、頂鑽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判定為措施無效,所在區域煤層仍屬突出危險區。

當採用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的直接測定值進行檢驗時,若任何乙個檢驗測試點的指標測定值達到或超過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則此檢驗測試點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均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危險區。

針對雲海煤礦進行瓦斯預抽的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abcd區域,其預抽後應達到的各項指標應同時滿足《基本指標》中「4.1」條、《評價方法》中「6」條、《規程》中「第一百九十條」和《規定》中「第53條」之規定。達不到上述預抽指標的區域,在進行採掘工作時,都必須採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

3.3 評價方法的綜合確定

依據「3.1 評價依據」和「3.2 相關規定」所述,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abcd區域性防突措施效果評價,選擇《基本指標》、《評價方法》和《規定》中規定指標之一,即以殘餘瓦斯含量和殘餘瓦斯壓力為主要評價指標。

評價指標的取值原則見表1。

表1 評價指標的取值原則

3.4 主要評價指標測算方法

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第一階段評價區域殘餘瓦斯含量的測定可採用《煤層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測定方法》(aq 1006-2008)進行測定。該測定方法為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研究院「十五」國家科技攻關成果,具有以下優點:測定工程量相對較小,測定成本較低,測定周期短,測定時間少於8小時,測定可靠性和準確率較高,可進行大量測點的測量,利用該方法測定的煤層可解吸瓦斯含量可更好地用於煤層突出危險性工作面及區域**、預抽瓦斯效果評價以及礦井煤層瓦斯湧出量**等。

使用該方法測定殘餘瓦斯含量按公式(2)進行計算。

2)式中:——殘餘瓦斯含量,m3/t;

——可解吸瓦斯量,m3/t;

——常壓不可解吸瓦斯量,m3/t。

其中可解吸瓦斯量的測定採用公式(3)進行計算。

3)式中:——取樣過程中瓦斯損失量,m3/t;

——井下解吸瓦斯量與實驗室粉碎前瓦斯解吸量之和,m3/t;

——粉碎瓦斯解吸量,m3/t。

其中常壓不可解吸瓦斯量採用公式(4)進行計算:

(4)式中:式中:——煤層殘餘瓦斯含量,m3/t;

——吸附常數;

——煤的灰分,%;

——煤的水分,%;

——煤的孔隙率,m3/m3;

——煤的容重(假比重),t/m3。

4、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評價指標及測算

4.1 評價指標

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第一階段防突效果評價指標採用《基本指標》中「4.1」條、《評價方法》中「6」條、《規程》中「第一百九十條」和《規定》中「第53條」規定的指標,即以殘餘瓦斯壓力和殘餘瓦斯含量為評價指標。

4.2 殘餘瓦斯含量及壓力測定

經過對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abcd)評價區域井下勘察、抽採鑽孔施工和施工過程中動力現象以及抽採鑽孔施工的分布情況仔細分析,依照《規定》第55條「對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域不得少於3個檢驗測試點」的規定,沿工作面走向方向布置3個測定鑽孔,即在回風聯絡巷工作面正頭布置了3個殘餘瓦斯含量、壓力測定點,鑽孔引數見表2。

通過對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評價區域布置可解吸瓦斯量測點,測定了回風聯絡巷正頭前方的煤層可解吸瓦斯量。另根據工業分析指標及a、b吸附常數值(見表3),通過計算,12號煤層在常壓下殘餘瓦斯含量、壓力見表4。

表2 殘餘瓦斯含量、壓力測定鑽孔參數列

表3 12號煤層瓦斯吸附常數及工業分析等引數鑑定結果

表4 運巷測點殘餘瓦斯含量、壓力測定表

由表4可以看出,y-1、y-2、y-3孔測點殘餘瓦斯含量分別為6.1033m3/t、6.1628m3/t、6.

3809m3/t,殘餘瓦斯壓力分別為0.097mpa 、0.151mpa 、0.

186mpa,其預抽後的煤層瓦斯含量滿足《基本指標》中「4.1」條、《評價方法》中「6」條和《規定》中「第53條」之規定。

5、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據現場實際測定評價區域內煤層殘存瓦斯含量和壓力指標進行分析,雲海煤礦回風聯絡巷掘進工作面第一階段評價區域(abcd區域範圍,具體如圖1所示)防突措施效果評價結論為:

該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指標達到《規程》、《基本指標》、《評價方法》和《規定》相關規定的要求。在80m範圍內瓦斯含量小於8m3/t,瓦斯壓力小於0.74 mpa,該工作面可以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掘進,但工作面距未預抽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即工作面可以在保留20m保護煤柱前提下安全掘進6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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