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和基礎設計

2022-10-08 06:21:05 字數 4578 閱讀 1618

12.1 一般規定

12.1.1 高層建築宜設地下室。

12.1.2 高層建築的基礎設計,應綜合考慮建築場地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狀況、上部結構的型別和房屋高度、施工技術和經濟條件等因素,使建築物不致發生過量沉降或傾斜,滿足建築物正常使用要求;還應了解鄰近地下構築物及各項地下設施的位置和標高等,減少與相鄰建築的相互影響。

12.1.3 在**區,高層建築宜避開對抗震不利的地段;當條件不允許避開不利地段時,應採取可靠措施,使建築物在**時不致由於地基失效而破壞,或者產生過量下沉或傾斜。

12.1.4 基礎設計宜採用當地成熟可靠的技術;宜考慮基礎與上部結構相互作用的影響。

施工期間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應採取避免影響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地下設施等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有效措施;同時還應注意施工降水的時間要求,避免停止降水後水位過早上公升而引起建築物上浮等問題。

12.1.5 高層建築應採用整體性好、能滿足地基承載力和建築物容許變形要求並能調節不均勻沉降的基礎形式;宜採用筏形基礎或帶樁基的筏形基礎,必要時可採用箱形基礎。

當地質條件好且能滿足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要求時,也可採用交叉梁式基礎或其他形式基礎;當地基承載力或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時,可採用樁基

或復合地基。

12.1.6 高層建築主體結構基礎底面形心宜與永久作用重力荷載重心重合;當採用樁基礎時,樁基的豎向剛度中心宜與高層建築主體結構永久重力荷載重心重合。

12.1.7 在重力荷載與水平荷載標準值或重力荷載代表值與多遇水平**標準值共同作用下,高寬比大於4的高層建築,基礎底面不宜出現零應力區;高寬比不大於4的高層建築,基礎底面與地基之間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

質量偏心較大的裙樓與主樓可分別計算基底應力。

12.1.8 基礎應有一定的埋置深度。

在確定埋置深度時,應綜合考慮建築物的高度、體型、地基土質、抗震設防烈度等因素。基礎埋置深度可從室外地坪算至基礎底面,並宜符合下列規定:

1,天然地基或復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

2,樁基礎,不計樁長,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當建築物採用岩石地基或採取有效措施時,在滿足地基承載力、穩定性要求及本規程第12.1.7條規定的前提下,基礎埋深可比本條第1、2兩款的規定適當放鬆。

當地基可能產生滑移時,應採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

12.1.9 高層建築的基礎和與其相連的裙房的基礎,設定沉降縫時,應考慮高層主樓基礎有可靠的側向約束及有效埋深;不設沉降縫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差異沉降及其影響。

12.1.10 高層建築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於c25。當有防水要求時,混凝土抗滲等級應根據基礎埋置深度按表12.1.10採用,必要時可設定架空排水層。

表12.1.10 基礎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

12.1.11 基礎及地下室的外牆、底板,當採用粉煤灰混凝土時,可採用60d或90d齡期的強度指標作為其混凝土設計強度。

12.1.12 抗震設計時,獨立基礎宜沿兩個主軸方向設定基礎繫梁;剪力牆基礎應具有良好的抗轉動能力。

12.2 地下室設計

12.2.1 高層建築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室頂板應避免開設大洞口,其混凝土強度等級應符合本規程第3.2.2條的有關規定,樓蓋設計應符合本規程第3.6.3條的有關規定;

2,地下一層與相鄰上層的側向剛度比應符合本規程第5.3.7條的規定;

3,地下室頂板對應於地上框架柱的梁柱節點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地下一層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除應符合計算要求外,不應少於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地下一層樑端頂面和底面的縱向鋼筋應比計算值增大10%採用。

2)地下一層柱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不小於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3倍。

4,。12.2.

2 高層建築地下室設計,應綜合考慮上部荷載、岩土側壓力及地下水的不利作用影響。地下室應滿足整體抗浮要求,可採取排水、加配重或設定抗拔錨樁(杆)等措施。當地下水具有腐蝕性時,地下室外牆及底板應採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12.2.3 高層建築地下室不宜設定變形縫。

當地下室長度超過伸縮縫最大間距時,可考慮利用混凝土後期強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30m~40m設定貫通頂板、底部及牆板的施工後澆帶。後澆帶可設定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間範圍內以及剪力牆附近,其方向宜與梁正交,沿豎向應在結構同跨內;底板及外牆的後澆帶宜增設附加防水層;後澆帶封閉時間宜滯後45d以上,其混凝土強度等級宜提高一級,並宜採用無收縮混凝土,低溫入模。

12.2.4 高層建築主體結構地下室底板與擴大地下室底板交界處,其截面厚度和配筋應適當加強。

12.2.5 高層建築地下室外牆設計應滿足水土壓力及地面荷載側壓作用下承載力要求,其豎向和水平分布鋼筋應雙層雙向布置,間距不宜大於150mm,配筋率不宜小於0.3%。

12.2.6 高層建築地下室外周回填土應採用級配砂石、砂土或灰土,並應分層夯實。

12.2.7 有窗井的地下室,應設外擋土牆,擋土牆與地下室外牆之間應有可靠連線。

12.3 基礎設計

12.3.1 高層建築基礎設計應以減小長期重力荷載作用下地基變形、差異變形為主。

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的荷載效應採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不計入風荷載和**作用;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樁基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的荷載效應採用正常使用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採用地基承載力特徵值或樁基承載力特往值;風荷載組合效應下,最大基底反力不應大於承載力特徵值的1.2倍,平均基底反力不應大於承載力特徵值;**作用組合效應下,地基承載力驗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規定執行。

12.3.2 高層建築結構基礎嵌入硬質岩石時,可在基礎周邊及底面設定砂質或其他材質褥墊層,墊層厚度可取50mm~l00mm;不宜採用肥槽填充混凝土做法。

12.3.3 筏形基礎的平面尺寸應根據地基土的承載力、上部結構的布置及其荷載的分布等因素確定。

12.3.4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可根據受沖切承載力計算確定,板厚不宜小於400mm。

沖切計算時,應考慮作用在沖切臨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彎矩所產生的附加剪力。當筏板在個別柱位不滿足受沖切承載力要求時,可將該柱下的筏形區域性加厚或配置抗衝切

鋼筋。12.3.

5 當地基比較均勻、上部結構剛度較好、上部結構柱間距及柱荷載的變化不超過20%時,高層建築的筏形基礎可僅考慮區域性彎曲作用,按倒樓蓋法計算。當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宜按彈性地基板計算。

12.3.6 筏形基礎應採用雙向鋼筋網片分別配置在板的頂面和底面,受力鋼筋直徑不宜小於12mm,鋼筋間距不宜小於150mm,也不宜大於300mm。

12.3.7 當梁板式筏基的肋梁寬度小於柱寬時,肋梁可在柱邊加腋,並應滿足相應的構造要求。牆、柱的縱向鋼筋應穿過肋梁,並應滿足鋼筋錨固長度要求。

12.3.8 梁板式筏基的樑高取值應包括底板厚度在內,樑高不宜小於平均柱距的1/6。確定樑高時,應綜合考慮荷載大小、柱距、地質條件等因素,並應滿足承載力要求。

12.3.9 當滿足地基承載力要求時,筏形基礎的周邊不宜向外有較大的伸挑、擴大。當需要外挑時,有肋梁的筏基宜將梁一同挑出。

12.3.10 樁基可採用鋼筋混凝土預製樁、灌注樁或鋼樁。

樁基承臺可採用柱下單獨承臺、雙向交叉梁、筏形承臺、箱形承臺。樁基選擇和承臺設計應根據上部結構型別、荷載大小、樁穿越的土層、樁端持力層土質、地下水位、施工條件和經驗、制樁材料**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12.3.11 樁基的豎向承載力、水平承載力和抗拔承載力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 94的有關規定。

12.3.12 樁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等直徑樁的中心距不應小於3倍樁橫截面的邊長或直徑;擴底樁中心距不應小於擴底直徑的1.5倍,且兩個擴大頭間的淨距不宜小於1m。

2,布樁時,宜使各樁承臺承載力合力點與相應豎向永久荷載合力作用點重合,並使樁基在水平力產生的力矩較大方向有較大的抵抗矩。

3,平板式樁筏基礎,樁宜布置在柱下或牆下,必要時可滿堂布置,核心筒下可適當加密布樁;梁板式樁筏基礎,樁宜布置在基礎梁下或柱下;樁箱基礎,宜將樁布置在牆下。直徑不小於800mm的大直徑樁可採用一柱一樁。

4,應選擇較硬土層作為樁端持力層。樁徑為d的樁端全截面進入持力層的深度,對於黏性土、粉土不宜小於2d;砂土不宜小於1.5d;碎石類土不宜小於1d。

當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樁端下部硬持力層厚度不宜小於4d。

抗震設計時,樁進入碎石土、礫砂、粗砂、中砂、密實粉土、堅硬黏性土的深度尚不應小於0.5m,對其他非岩石類土尚不應小於1.5m。

12.3.13 對沉降有嚴格要求的建築的樁基礎以及採用摩擦型樁的樁基礎,應進行沉降計算。受較大永久水平作用或對水平變位要求嚴格的建築樁基,應驗算其水平變位。

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樁基沉降時,荷載效應應採用準永久組合;驗算樁基的橫向變位、抗裂、裂縫寬度時,根據使用要求和裂縫控制等級分別呆用荷載的標準組合、準永久組合,並考慮長期作用影響。

12.3.14 鋼樁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樁可採用管形或h形,其材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鋼樁的分段長度不宜超過15m,焊接結構應採用等強連線;

3,鋼樁防腐處理可採用增加腐蝕餘量措施;當鋼管樁內壁同外界隔絕時,可不採用內壁防腐。鋼樁的防腐速率無實測資料時,如樁頂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水無腐蝕性,可取每年0.03mm,且腐蝕預留量不應小於2mm。

12.3.15 樁與承臺的連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樁頂嵌入承臺的長度,對大直徑樁不宜小於100mm,對中、小直徑的樁不宜小於50mm;

基礎地下室方案

一 工程概況 50m。總建築面積 11000 框架剪力牆結構,管樁 筏板基礎。由太倉市高成房地產開發 開發,同濟大學設計院設計,太倉市泰盛監理公司監理。本工程計畫工期為 2007年10月22日開土 2007年12月8日 二 地下室工程 2.1地下室工程施工順序與控制重點 1 本工程地下室的施工順序規...

地下室設計方案

摘要 城市不能無限制地蔓延擴張,只能著眼於走內涵式集約式發展的道路。城市地下空間作為一種新型的國土資源,適時地 有序地加以開發,是有限的城市土地發揮更大是效用,只是必然的趨勢。城市向三維化發展,即實行立體化的再開發,時城市中心區唯一現實可行的途徑。城市地下空間是不可多得的寶貴資源,必須進行系統科學的...

地下室建築設計

1 地下室 1.地下室基本規定 1 地下室 半地下室 應有綜合解決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各類空間的出入口。2 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平面布局,結構構造形式應符合防火 防水 防潮的有關規定的規範,主要用房應符合安全 衛生的要求。3 居住建築中居室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內,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 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