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築工程計價定額》SGD1 95章節說明裝飾

2022-09-28 06:57:02 字數 3720 閱讀 8855

裝飾章節說明

總說明一、2023年《四川省裝飾工程計價定額》sgd2-95(以下簡稱本定額),是根據2023年《全國統一建築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裝飾燈具安裝工程額,2023年《四川省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23年《四川省裝飾工程預算定額》進行編制的。

二、本定額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裝飾工程以及二次裝飾裝修工程,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上述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設計、諮詢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執行本定額。

三、本定額是編制裝飾工程預(概)算、撥付工程價款、進行竣工結算、編制標底、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也是編制裝飾工程投資估算指標的基礎。

四、本定額是根據現行設計標準、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按正常施工條件及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綜合考慮我省的工程技術水平進行編制的。因此,除定額允許調整者外,一律不得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經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站同意(並報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備查)後方可調整。

五、關於人工:

1.本定額人工費包括基本用工、輔助用工、其它用工和機械操作用工等費用。人工單價是以五類地區工資標準綜合為每日12.30元計算的,包括生產工人的基本工資和工資性補貼(含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主副食品補貼,煤、燃氣補貼,流動施工津貼,交通費補貼,附加工資等),凡定額規定的增減用工、簽證記工和零星借工均按此單價計算。

2、各類工資區及工資單價調整係數表:

各地在執行中應按地區工資類別乘以下表係數(包括定額用工、簽證記工和零星借工)

3、根據省建委川建委價發(1994)464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凡國家、省規定的工資、補貼由省建委統一調整,由各地**或有權部門規定的各種地方性補貼由各地建委測算,並附文報省建委批准後調整人工費。

六、關於材料:

1﹑本定額的材料用量是以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和常用規格編制的,定額中包括直接消耗使用量和規定的損耗量。

2﹑本定額材料欄中的材料均未計價, 執行時應按所列的定額用量套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預算**計算。

3﹑本定額中凡未標明規格的未計價材料(如鋸材、膠合板、面磚等),執行時,應按實際使用的材料規格計價。

4﹑本定額中的計價材料費包乾使用,由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統一進行調整。

七、關於施工機械:

本定額機械費,執行時按下列規定計算:

1、a章樓地面工程、b章牆柱面工程、d章門窗工程、f章其它工程按人工費乘以係數0.15。

2、c章天棚工程按人工費乘以係數0.10。

3、e章油漆塗料工程中的噴塑(e4.1)、噴塗料(e4.2)按人工費乘以係數0.30。

4、g章裝飾燈具安裝工程按人工費乘以係數0.03。

八、本定額木材種類,除定額中明確規定為硬木者(如硬木地板、硬木扶手)外,其它專案是以

一、二類木種為準,如採用

三、四類木種時,人工、機械乘以1.35係數。

木種分類如下:

九、本定額已綜合考慮了砂漿的用量,定額中以水泥和砂的用量表示,包乾使用不做調整。

十、本定額已包括裝飾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施工場內運輸和損耗,執行時,不得另計。

十一、裝飾工程需對成品進行保護的專案,本定額對所需費用已考慮在相應專案內,不得另計。

十二、本定額腳手架工程除裝飾燈具安裝按分部說明執行外,已考慮了施工高度在3.6m以內搭拆簡易腳手架的搭拆費,凡施工高度超過3.6m所需搭設的裝飾腳手架,按九五年《四川省建築工程計價定額》中的單項腳手架相應定額專案執行,但外腳手架按單項腳手架相應專案乘以0.

4係數計算。

十三、凡多層建築物層數超過六層,單層建築物簷高(設計室外地坪至簷口滴水高度)超過20m者,按下錶分別計取高層建築增加費:

注: ① 單層建築應將高度除以3m(每層折算高度),計算出相當於多層建築的層數,

再套表中相應標準,計算高層建築增加費。

② 多層建築層數雖未超過6層,但總高超過20公尺的,仍按每3公尺一層折算層數,

如建築物總高度為24公尺,但只有6層,按24/3=8層(12層以下標準)計算

高層建築增加費。

十四、凡進行二次或再次裝修的工程,裝修前有關處理工程量,按f章中的剷除工程的有關專案進行計算。

十五、本定額的"工程內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它工序雖未詳列,但定額均已考慮。

十六、根據本定額計算工程定額直接費後,應按以下規定計算工程其它直接費、臨時設施費和現場管理費:

(一)其它直接費、臨時設施費和現場管理費標準:

注:施工單位離基地25 km以外施工時,臨時設施費增加20%。

(二)裝飾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注:除一類裝飾工程外,有特殊聲光要求的裝飾工程,其類別按上表規定相應提高一類。

(三)其它直接費用指定額直接費以外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其它費用,內容包括:

1.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指施工生產所需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及檢驗用具等的購置、攤銷和維修費,以及支付給工人自備工具補貼費。

2.檢驗試驗費: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鑑定、檢查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用品費用,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製試驗費。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要求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驗、對進行破壞性試驗及其它特殊要求檢驗的費用。

3.工程定位複測、工程點交、場地清理費:指工程定位複測、交工驗收以及建築物兩公尺以內的垃圾和兩公尺以外,因施工造成障礙物的清理。但不包括建築垃圾的場外運輸。

4.生產工人輔助工資:指生產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數以外非作業天數的工資,包括職工學習、培訓期間的工資,調動工作、探親、休假期間的工資,因氣候影響的停工工資,女工哺乳時間的工資,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工資及產、婚、喪假期間的工資。

5.職工福利費:指按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6.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指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費,修理費,保健費、防暑降溫費等費用。

7.冬雨季施工增加費:指在冬雨季施工需增加的臨時設施(如防雨、防寒棚等)、勞保用品、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勞動效率降低等費用。

8.夜間施工增加費:指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需要夜間連續施工而發生的照明設施、夜餐補助、勞動效率降低等費用。

9.交叉作業施工增加費:指土建、裝飾與安裝工程及生產與施工在同一建築物時,互相防礙,影響工效及需要採取的各項防護措施費。

10.建築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種構件的二次或多次搬運費:指由於施工場地條件限制而發生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次運輸不能到達堆積地點,必須進行二次或多次搬運的費用。

(四)臨時設施費:指企業為進行工程建設所需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性、半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和攤銷費。

1.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宿舍、倉庫(不包括裝置倉庫)、辦公室、加工場、食堂、廚房、施工現場範圍內,每幢建築物(構築物)沿外邊起50 m以內的水管、電線及其它動力管線(不包括鍋爐、變壓器裝置);施工組織設計不便考慮的不固定水管、電線及其它小型臨時設施。

2.臨時設施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簡、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盡量利用原有建築設施,或提前修建一部分生活用房及構築物供施工企業使用。凡由建設單位提供經施工企業使用的原有房屋設施(不包括新建未交工的),施工企業應按使用面積付給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公尺0.18元。

3.臨時設施所需攤銷材料由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列入預算包乾使用。

每萬元臨時設施費攤銷材料:

(五)現場管理費:指現場組織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內容包括:

1.現場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

2.辦公費:是指現場管理辦公用品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等費用。

3.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的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現場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及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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