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村鎮銀行在農村金融體系的作用

2022-09-21 07:27:04 字數 2634 閱讀 8769

摘要:我國農村正規金融體系發展至今,已經形成了包含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的組織框架。但是由於農村金融機構各自存在的問題,使得現有農村金融體系存在著缺陷和功能的弱化,急需改造。

在這樣的背景下,村鎮銀行應運而生,村鎮銀行的設立對改善農村金融環境,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村鎮銀行;農村金融體系;交易成本;產權改革

從2023年3月1日第一家村鎮銀行在四川開業拉開村鎮銀行試點的序幕發展至今,村鎮銀行體系已初具規模。我國村鎮銀行是在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景下,借鑑國外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模式的基礎上,伴隨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農貸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試點而產生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國的村鎮銀行是帶著政策的光環誕生的,是政策的產物。

1 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現狀及問題

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包含兩個層次,以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各種正規金融組織和民間金融組織。就正規金融體系而言,這樣乙個以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金融組織為主體的框架,基本涵蓋了大部分的農村地區。

1.1 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支農功能弱化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的是總分行制,省以下分支機構的缺位使得它的資產運營目標難以得到至上而下的貫徹,不得不將大量業務委託農業銀行**,一方面農業銀行的營利性特徵讓它有足夠的動力來挪用這部分資金甚至直接占為己有;另一方面,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過分侷限於糧棉收購,對於亟待政策資金扶持的農業開發、農業技術進步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近乎漠視。

1.2 農業銀行的撤離造成農村商業金融安排空位

自2023年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以後,中國農業銀行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一直處於核心地位,主導農村金融。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各類銀行業務的交叉使農業銀行不再固守農村金融這一傳統領域,而逐步將眼光轉向農村金融以外的業務領域。在商業化的思路指引下,農業銀行更明顯的以乙個商業銀行的姿態參與同其他商業銀行的競爭,營利性成為其首要目標,並由此開始了大規模的「洗腳上岸」式的戰略調整,大量拆並縣及其以下的分支機構,業務中心開始向大中城市轉移,農業銀行的撤離,必然造成農村金融主體的缺失,直接在原有金融體系中開啟缺口,造成商業性金融機構部分產生供給空白。

1.3 農村信用社存在諸多問題

1.3.1 產權歸屬不清

信用社發展到如今,信用社的產權關係卻變得越來越模糊:一些農村信用社的員工並沒有將信用社當成是農民的,而把他當成是商業銀行看待,為農意識淡薄;一些農民也不把信用社當成是自己的,而是把他當成是國家的或是商業的銀行。

1.3.2 不良貸款比重高,資產質量差

農業生產的低效益性和較大的不確定性,使得農信社的農業貸款面臨較大的損失風險。

從上表中可以看到:近些年,農信社的資產質量有所提高,但從絕對比重來看,其比率依然很高。過高的不良資產比率使農信社面臨巨大的經營壓力,而不得不審慎對待農村貸款,限制其農村業務的開展。

2 設立村鎮銀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2.1 培育了新的農村金融主體,彌補商業性金融機構「空位」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必不可少。所謂「交易成本」是指利用經濟制度的成本。即交易成本=簽約成本+資訊成本+管理成本+**成本。

交易方式或交易機構的選擇取決於實現交易成本的最低。在交易層次比較低的時候,民間金融和合作金融的優勢比較明顯,而當交易層次提高以後,伴隨資金交易的擴大,商業金融的規模效應就會體現出來。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就暴露出來,相應的彌補資金風險的資訊成本會增加,這些通過大額資金借貸的高利率體現出來。

但對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來說,現有的安全評估成本會因為資金規模的增加而降低其單位水平,同時單位簽約成本也會因此而降低,如圖1所示。

圖1所以為實現交易成本最小化,不同的金融機構應有自己不同的市場定位,民間金融和合作機構應著力於分散性、小額性的資金需求,而對於集中性、大額性和共性化的市場需求,則安排商業性的金融機構能使交易成本最低。

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中本來包含有商業金融的安排,但是,農業銀行的「洗腳上岸」已經在事實上打破了原有的「三足鼎立」的局面,直接形成商業金融的缺位,導致整個農村金融體系交易成本的非最優化。我國村鎮銀行是按照公司製新組建起來的企業法人,或是其他商業銀行在農村的分支機構。從性質上來說,它屬於商業銀行,按照商業性的原則在農村開展金融業務,它的設立彌補了農行撤離所留下的農村商業金融空位,也緩和了這種空位下的交易成本問題,從而保持了原有體系的完整。

2.2 創造競爭環境,推動農信社產權制度改革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建不應該只單純依靠設立幾家新的金融機構,對原有金融機構組織的改革同樣重要,對於農信社來說,改革的核心在於重塑合作製。

另乙個關鍵在於競爭機制的培養。村鎮銀行作為乙個獨立的經濟主體入住農村,從業務來看,它和農信社存在很大的交叉領域;從水平上來看,農信社屬土生的金融,管理技術和水平遠不如下鄉的這些村鎮銀行。

2.3 帶來協整效應,增加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供給

對於農信社對農村基層的「惜貸」「慎貸」行為,雖有追求盈利性的驅動因素在其中,但安全考慮同樣不可否認,農村信用社的信用甄別能力有限,不能有效區分全部的農村市場信用主體,所以在不良貸款的壓力下,信用社乾脆採取「一刀切」方法,除了少數熟悉的客戶以外,對其他信用主體的需求限制或禁止,這是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缺陷所致,也是造成信用社功能弱化的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村鎮銀行的設立培育了新的農村金融主體,促進了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但是,我們應該知道,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所存在的問題僅靠設立幾家新型的金融機構。在這裡,我們應該以村鎮銀行的設立為突破口,配合農村信用社改革,同時正確引導規範民間非正規金融發展,最終構造乙個競爭、有序、滿足多層次、多種類金融需求的新的金融機構體系,服務「三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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