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系統粉塵 防滅火下礦驗收

2022-09-15 07:06:02 字數 3695 閱讀 6390

通風系統

規程128條: 安裝和使用區域性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區域性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區域性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區域性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區域性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八)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與備用區域性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區域性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區域性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區域性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規程164條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幫浦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

(二)地面幫浦房和幫浦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幫浦及其附屬裝置,至少應有1套備用。

(四)地面幫浦房內電氣裝置、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採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五)幫浦房必須有直通礦排程室的**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引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

(六)乾式抽放瓦斯幫浦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效能良好。抽瓦斯幫浦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幫浦房房頂3m。

幫浦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引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幫浦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排程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幫浦停止運轉後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瓦斯。

防突規定:

第五節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有突出煤層的採區必須設定採區避難所。避難所的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避難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難所設定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定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淨高不得低於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於0.5m2。

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並設有與礦(井)排程室直通的**;

(二)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於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第一百零三條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定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於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於70m,如小於70m時

煤巷掘進工作面採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採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第一百零六條突出煤層的採掘工作面應設定工作面避難所或壓風自救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其中之一或混合設定,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定工作面避難所。

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設在採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採掘工作面的距離。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面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採區避難所相同。

壓風自救系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回採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定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採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定;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粉塵防治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採取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面的防塵措施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採煤工作面應採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採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後會影響採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4.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5.煤層很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採用下行垮落法開採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採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採空區採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三)炮採工作面應採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四)採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液壓支架和放頂煤採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五)採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點和解除安裝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七)在煤、岩層中鑽孔,應採取濕式鑽孔。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採取濕式鑽孔時,可採取乾式鑽孔,但必須採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條開採有煤塵**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採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採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採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巖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防滅火第二百一十九條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開啟時不妨礙提公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條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線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線處,井下機電裝置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二百二十五條井上、下必須設定消防材料庫,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乙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四十一條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採區開採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報制度。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採用放頂煤採煤法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制防止採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洩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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