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費用發放審計流程

2022-09-13 07:51:05 字數 568 閱讀 7421

1、把審計年度的「其他應付款明細」賬(兩個明細:單位大賬、剩餘現金,有的單位可能還掛有其他明細)、「其他應收款」明細賬,按收支專案的內容標註,並與發放表的專案核對一致。(列示的專案最好同安置費用報告的專案一致)。

2、把被審單位的歷次安置費用報告進行彙總。

3、把發放表上的專案與安置費用報告核對。

4、上述核對一致後,合併同類項,將各項收支填入安置費用收支情況明細表中。

5、對於「剩餘現金的」 的審計,應讓託管人員把截止日已做表尚未領取現金的人員進行統計,然後把各表金額加總後,與財務賬上的「剩餘現金」明細科目核對。同時,將原始的發放表上未簽字的人員與託管人員提供的上表進行核對。

6、對於「剩餘現金」中的以前年度已做表的部分,在審計年度發放的,應在上年度未付明細表中進行標註,標註上憑證號,最後篩選出在審計年度仍未領取的人員與託管提供的未付人員明細表可以進行交叉比對,以增加準確性。對於本年新做表中未領取的部分,要認真複核本年度新做的發放表中未簽字領取的明細,以確保準確無誤。

7、對於發放表電子版要做好標識,標註上財務入賬的憑證號數,以便查詢。

8、對於未領取的存摺,應按照發放表上未簽字的人員與託管保管的存摺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