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

2022-09-11 23:15:15 字數 1940 閱讀 6307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樹立並推行節約、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信貸理念,重視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階管理層制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執**況。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高階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信貸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情況。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高階管理層應當明確一名高管人員及牽頭管理部門,配備相應資源,組織開展並歸口管理綠色信貸各項工作。必要時可以設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

第三章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援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信貸理念宣傳教育,規範經營行為,推行綠色辦公,提高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綠色信貸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加強綠色信貸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借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流程管理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專案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和社會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緻。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援。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檔案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保客戶提交的檔案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授信。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在合同中應當要求客戶提交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宣告和保證條款,設定客戶接受貸款人監督等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違約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救濟條款。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決定信貸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專案的設計、準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各環節,均應當設定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終止信貸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貸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對客戶經營狀況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並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監管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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