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標準細則

2022-09-06 23:33:09 字數 1540 閱讀 7168

渝規發〔2006〕168號

重慶市規劃局關於印發《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標準細則》的通知

各處室、分局,局資訊服務中心:

為加強對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的規劃管理工作,我局根據《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標準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此前已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公告函》的建設專案,按照原確定或規定的停車位配建指標配置停車位;對此前未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公告函》以及建設業主單位申請變更《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公告函》的內容,需重新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公告函》的建設專案,按照《細則》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合理確定我市各類建設專案的配建停車位標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重慶市都市區的建設專案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建設專案的配建停車位按照分區域、分類別的原則實施規劃管理,有關配建標準詳見附表。

規劃管理區域劃分如下:一區為渝中半島地區(以控規編碼為界);二區為主城一區以外都市區以內地區。

停車位配建標準按建築類別進行劃分,未列入附表中分類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有關標準,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的數量,根據建設專案所處區域、所屬類別的配建標準和建築面積(不含配建停車位自身建築面積)計算確定,計算出的泊位數不足1個的按1個泊位計算。

第四條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可採用地面停車場、地下停車庫、停車樓等方式設定。

第五條混合性質建築物的配建停車位設定標準應分別與相關性質功能的規模對應,配建停車位總數應按照各種用途及其建設規模分別計算後進行累計。

第六條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案中,受用地條件限制或停車需求確實較低的,其配套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一般不應低於附表配建標準的80%,且建設單位在**(租)住房時須向購(租)房者公告該專案停車位的配建情況。

第七條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庫),其出入口應分開設定以方便使用。在規劃方案中應明確標示出公共建築配建停車位的位置及數量。為臨街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庫出入口,在滿足有關規定和規範的前提下應臨街設定。

第八條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小學校建設專案的配建停車位,按照扣除教學用房以後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九條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機場、軌道交通站等交通樞紐專案,在方案階段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並將其停車位配建數量作為交通影響評價的專項內容。附表中配建指標為規劃參考值。

第十條本細則中工業類建築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劃分的傳統工業專案,附表中廠房、倉庫的停車位標準僅為規劃參考值,建設單位可根據專案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高新技術產業中的樓宇工業等專案配建停車位標準按照附表中辦公建築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臨道路設定的公共廁所應配建2個臨時停車位。

第十二條農房、城市私房的配建停車位不作規定。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標準表

注:1、本表中停車位均指小型汽車的停車位。

2、大型體育場館是指大於1.5萬座的體育場或大於4千座的體育館。

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標準細則

第六條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建設專案中,受用地條件限制或停車需求確實較低的,其配套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一般不應低於附表配建標準的80 且建設單位在 租 住房時須向購 租 房者公告該專案停車位的配建情況。第七條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 庫 其出入口應分開設定以方便使用。在規劃方案中應明確標示出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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