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設專案配建停車場庫標準彙總

2021-03-04 09:29:06 字數 4604 閱讀 4751

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錄:一、北京市標準

二、上海市標準

三、天津市標準

四、重慶市標準

五、浙江省標準

六、山東省標準

七、南京市標準

八、長沙市標準

九、瀋陽市標準

十、哈爾濱市標準

一、北京市標準

依據《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

5.2.2 機動車

1.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築, 均須按照本規定配套建設停車場(含停車庫,以下簡稱停車場)。

(1).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含1000平方公尺)的飯莊。

(2).建築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上(含2000平方公尺)的電影院。

(3).建築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含5000平方公尺 )的旅館、外國人公寓、辦公樓、商店、醫院、展覽館、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現有停車場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應按本規定逐步補建、擴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標準

注:(1)露天停車場的占地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25平方公尺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2平方公尺計算。

停車庫的建築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40平方公尺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8平方公尺計算。

(2)旅館中的一類指《旅遊旅館設計暫行標準》規定的一級旅遊旅館,二類指該標準規定的

二、**旅遊旅館,三類指該標準規定的四級旅遊旅館。

(3)餐飲中的一類指特級飯莊,二類指一級飯莊。

(4)商場中的一類指建築面積10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商場,二類指建築面積不足10000平方公尺的的商場。

(5)體育場館中的一類指15000座位以上的體育場或3000座位以上的體育館,二類指不足15000座位的體育場或不足3000座位的體育館。

(6)多功能的綜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車位按各單位標準總和80%計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較多的公共建築,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注:(1)本表機動車停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2)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範第11章中的有關規定。

(3)配建停車場(庫)應就近設定,並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二、上海市標準

依據《上海市建築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定標準》

9 建築工程配置停車位指標

70、建築工程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車為計算當量,非機動車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係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機動車類:小型車為1.0。則微型車為0.7,輕型車為1.5,中型車為2.0,大型車為2.5。

非機動車類:自行車為1.0,則助動車為1.2,三輪車為2.5。

71、停車庫(場)停車位的設定,應以小型車為計算標準,其它車型停車位不應超過核定總停車位的10%。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的大型停車位不應小於總停車位的2%。

72、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指標規定:

① 住宅分類:

一類,平均每套建築面積大於150平方公尺;二類,平均每套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50平方公尺、大於等

於100平方公尺;三類,平均每套建築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尺。

② 位於內環線以內的:每套一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8;每套二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5;每套三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3。

③ 位於內、外環線之間的:每套一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1.0;每套二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6;每套三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4。

④ 位於外環線以外的:每套一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1.1;每套二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7;每套三類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5。

73、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規定:

① 位於內環線以內的:每套一類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8;每套二類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1.0;每套三類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1.2。

② 位於內、外環線之間和外環線以外的:每套一類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5;每套二類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0.

9;每套三類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應大於等於1.1。

74、辦公樓停車位指標規定:

位於內環線以內的,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6,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0,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

位於內環線以外的,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0,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0,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

75、綜合性大樓停車位指標按各類性質和規模分別計算。

76、教育類設施的停車位指標,根據其中的辦公建築面積,按照辦公樓停車位指標的規定執行。中、小學校宜將校門後退圍牆3公尺,供停車排隊使用。

77、賓館停車位指標規定:

中高檔賓館、旅館、酒店,每套客房,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5,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

一般旅館、招待所,每套客房,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3,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

25。注:中心城外汽車旅館泊位應增加30%。

78、飯店、餐館、酒店、娛樂等停車位指標規定:

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000平方公尺的,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5。

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的,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25,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25。

注:桑拿、健身參照此規定執行。

79、商業場所停車位指標規定:

位於內環線以內的商業,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3,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2。

位於內環線以外的商業,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5,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2。

位於內環線以內的超級市場,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8,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2。

位於內環線以外的超級市場,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2,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2。

注: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車位;對商業建築面積無法標定的,按營業面積加30%計算。

80、體育場館停車位指標規定:

容量規模大於等於15000座位數的一類體育場和大於等於4000座位數的一類體育館,每100座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3.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7.5。

容量規模小於15000座位數的二類體育場和小於4000座位數的二類體育館,每100座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2.0,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7.5。

三類娛樂性體育設施,每100座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0.0,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4.0。

注:機動車停車位中,大型車停車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響分析來確定;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按職工人數的30%計算。

81、影(劇)院停車位指標規定:

影(劇)院,每100座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2.5,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3.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7.5。注:圖書館停車位參照影劇院停車位指標執行。

82、展覽館停車位指標規定:

展覽館,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6,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

0。注:博物館、會議中心停車位參照展覽館停車位指標執行。

83、醫院停車位指標規定:

門診部、診所,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4,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7,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1.0。

住院部,每張床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12,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3,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5。

療養院,每張床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08,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3。

84、遊覽場所停車位指標規定:

市區,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07,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3。

郊區(縣),每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15,外部非機動車停車位不應小於0.2。

注:內部非機動車停車位按職工總人數的30%計算。

85、長途汽車客運站停車位指標規定:

① 長途汽車客運站分類:

一級站,發車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傳送量10000-25000人次;

二級站,發車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傳送量5000-9999人次;

**站,發車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傳送量1000-4999人次;

四級站,發車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傳送量1000人次以下;

② 位於內環線以內的機動車停車位:

二、三、四級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應小於2.2;

一級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應小於2.0。

高於一級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應小於1.6。

③ 位於內環線以外的機動車停車位:

二、三、四級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應小於2.0;

一級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應小於1.8。

高於一級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應小於1.2。

④ 位於內環線內、外的非機動車停車位:

二、三、四級站的,一級站的,高於一級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應小於3.0;

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標準細則

第六條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建設專案中,受用地條件限制或停車需求確實較低的,其配套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一般不應低於附表配建標準的80 且建設單位在 租 住房時須向購 租 房者公告該專案停車位的配建情況。第七條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 庫 其出入口應分開設定以方便使用。在規劃方案中應明確標示出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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