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瓦工

2022-09-05 23:09:16 字數 3715 閱讀 8929

2.2 工期要求:按專案部進度計畫節點

2.3 質量標準:雙方約定承包人應達到的質量標準為優良

第三條承包方派駐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3.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操作技能熟練的作業人員共名(名冊附後),其中:各工種人員數如下:

① 瓦工人普工人(視現場情況而定)

3.2 承包人的人員一經確定,未經發包方許可不得擅自調動,嚴禁未經安全教育的閒雜人員進入現場施工作業。

3.3 承包人派駐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及其授權:

(1)現場代表姓名: :授權: 現場一切事務

(2)施工管理人員姓名

(3)質安員姓名

第四條合同價款

4.1 合同價款約為定單價按實結算人民幣)。

4.2 本合同的價款結算方式為下列之

(1)以為依據,按發包人200 年月日發布的第期《勞務結算統一**表》中的相應結算**執行。

(2)以承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及結算**所包含的工作內容為依據,按下列約定**結算

4.3 結算**所包含的工作內容約定:1

4.4 結算**組成:除營業稅由發包人交納外,結算**中包含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一切費用。

4.5 合同一簽訂,承包人不得因市場變化和工程結構難易而要求發包人調集成同價款結算依據。

第五條合同價款的支付和結算

5.1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5.1.1 工程進度款按承包人出勤人數支付生活費,每人每月按元。

5.2 合同價款的決算:

5.2.1 承包人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內容後日內向發包人委託**人提交,勞務價款決算書,同時提交:

(1)工程量計算清單或發包人簽發的變更簽證單;

(2)承包人依據本合同編制的結算書;

(3)經發包人簽發的承包人所完工作內容的質量驗收單;

(4)發包人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檢視的其他資料。

5.2.2 發包人委託**人及其審計部門在接到承包人決算書後日內進行審核;

5.3 合同價款的支付:合同價款憑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票據以銀行支票的形式辦理,未經承包人書面授權的人員無權以承包人的名義同發包人辦理工程決(結)算事宜,或要求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第六條安全施工

6.1 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6.2 承包人在進入發包方施工現場前必須與發包人簽訂《安全施工協議》對其所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交底並承擔相關責任。

6.3 承包人在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和發包人的文明施工規定,堅持規範施工、文明施工。

6.4 承包人必須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本行業安全生產的規定,履行《安全施工協議》規定的義務,如有違反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

6.5 承包人參與施工的人員發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應積極組織施救,並自行承擔全部事故費用,如給承包人之外的人員造成損失,雙方應分清責任,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6.6 承包人應為其參與施工的全體人員參加工傷事故保險。

6.7 為確保承包人的作業工人在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得到及時救治,同時減少承包人的安全事故賠償風險,發包人按承包人勞務結算費用的2%收取安全統籌金。發包人對承包人重傷以上事故處理費用的最高補償金為萬元,其餘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第七條驗收

7.1 承包人施工工程的質量必須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因承包人施工質量未到達約定標準而造成的返工及發包人的其他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7.2 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範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後方可繼續施工。

7.3 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後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後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條承包人的食宿及材料機具提供

8.1 由發包人提供的機具

8.2甲方按出勤人數提供元/人.月住宿補助,費用含於勞務**中。若甲方提供住宿按元/間收費,電費按表計量,水費按元/人.月收費。

8.3 除8.1約定發包人應提供的機具外的其他機具由承包人自行解決並承擔費用;

8.4 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發包人的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借用的發包人的機具,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並承擔保管責任,人為造成的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賠償。

第九條文物保護

9.1 對施工中發現的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及時能通知發包人,隱瞞不報或哄搶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

10.1 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向承包人作出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交底內容組織施工。

10.2 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約定的施工條件。

10.3 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10.4 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10.5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和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質量、工期場容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發包人應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改並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10.6 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承包人必須對與其確定勞動關係的作業工人負責,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現場作業工人的年齡不得低於22周歲(禁止使用童工),不得超過45周歲(有特殊技能可適當放寬)。

11.2承包人必須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程、級別及身份證號碼),名冊作為本合同附件並報發包人有關部門備案。

11.3 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的相對穩定,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隨意變更備案人員。

承包人現場管理人員離開現場必須向發包人現場負責人書面請假,允許後方可離開現場。

11.4 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機具,承擔人為損壞、丟失造成的經濟支出。

11.5 自覺遵守發包人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發包人有關人員的正常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並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信用保證金

12.1 為防止承包人侵占民工工資和發生其他違約行為,影響發包人的生產和聲譽,合同生效前承包人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萬元的保證金。信用保證金採取下列方式之一交納。

①在承包人的債權中抵扣;

②在承包人的進度款中按 %分期抵扣;

③交納現金。

12.2 承包人的信用保證金的退還隨勞務結算尾款一併支付。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由於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延期付款協議不成時,承包人有權書面告知發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員,並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損失賠償費。

13.2 承包人違約責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承包人必須在 3 日內無條件退場,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協議,承包人應當配合。

(2)承包人選派的施工隊伍進場施工前應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對承包人選派的施工隊伍不滿意,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更換、調整,承包人無法調整時,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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