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船合同中文版

2022-09-05 01:03:02 字數 6400 閱讀 6595

造船合同

本合同根據____法律組建並營業的,其總公司設在公司(下稱建造方)為甲方和根據法律組建並營業的,其總公司設在公司(下稱買方)為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鑑於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約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訂的條款在下稱船廠)建造、下水、裝機、完工,並向買方**和交付壹(1)艘船,詳見本合同第一條(下稱該船)買方同意按下述所訂條款條件向建造方購買,從建造方接收該船並支付款項。

第一條規格和船級

1. 說明書:

該船應有建造方的船體編號第______號,並按本合同的條款,說明書和總布置圖(統稱說明書)建造、裝機和完工,說明書經雙方簽字並附於本合同之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主要規格:

全長總噸位

兩柱間長主機

型寬航速

型深續航力

設計吃水定員

上述主要規格的詳細說明及定義、檢驗方法和計算均附列說明書中。

3.船級和規範:

該船包括其機器、裝置、儀器應按規範建造,並由監造(下稱船級社)應授予船級和標誌。

該船應符合本合同簽字生效後說明書中所指定船級社的規範並達到其標準要求。

為入級並符合上述規範和達到要求條件所需的全部費用均由建造方支付。

4.分包:

建造方可自行決定將該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責任由建造方承擔。

5.登記:

根據法律在國的港口,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船和驗收時間,該船應由買方登記,其費用由買方自理。

第二條合同**和支付條件

1.合同**:

該船的購買價為日元這是建造方應收的淨價(下稱合同價),此**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買方提供的裝置,並可按本合同項下的規定,予以上下調整。

2.貨幣:

本合同項下由買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項應為可自由兌換的日元。

3.付款條件:

由買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價如下:

(1)第一期:

出具該船出口許可證後立即支付金額為日元

(2)第二期:

該船鋪龍骨後立即支付金額為日元

(3)第三期:

該船下水後立即支付金額為日元

(4)第四期:

交付該船後立即支付金額為日元再加上或減去由於合同價調整而增加或減少的所需的部門金額。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已出具該船出口許可證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銀行(下稱銀行)建造方的帳戶內。

(2)第二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該船已鋪龍骨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銀行建造方的帳戶內。

(3)第三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該船已下水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銀行建造方的帳戶內。

(4)第四期:

在規定的該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買方遵照經建造方確認的銀行開具以建造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向銀行存入調整後的本期應付額的現金。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3款規定在簽署交船、接船議定書後,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證或現金。本合同的雙方之間不論發生任何性質的爭議或分歧,買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額。

5.預付款:

該船交付前或交付時應付的各期預付款均應得到本合同雙方的同意並經的批准。

第三條合同**的調整

若出現下列應急事件,合同價應按下面的規定予以調整(雙方理解合同價的減少是以規定的違約償金方式減少,而不是以罰款的方式減少。)

1.交船:

(1)按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後的第乙個(30)天午夜(12)時內,合同價不予調整,**不變。

(2)若於交船日後遲交超過(30)天,則在交船日後第(30)天午夜(12)時開始,合同價按下列規定予以遞減:

第(31)天至第(60)天

第(61)天至第(90)天

第(91)天至第(120)天

第(121)天至第(150)天

第(151)天至第(180)天

儘管如此,合同**的遞減率不得超過(180)天,上述規定的遞減率是以規定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中午(12)時算起。

(3)但是,若交船時間的延遲僅自交船日期的第乙個(30)天起至(180)天,超過(180)天,按第十條規定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在上述延遲交船超過(180)天後若買方沒有按第十條規定發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書面要求買方予以抉擇。在此情況下,買方收到通知(15)天後,應予以答覆建造方是取消合同還是同意以後擇日接船。

茲雙方理解,若該船不能擇日交付,買方根據上述條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權利。

(4)若買方書面要求提前交船,為滿足其要求應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從第(31)天算起,該船的合同**,每1天應增加日元。雙方認為不應把建造方接受買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釋為改變或變更本合同所訂的交船日期。

(5)在充分考慮了按第八條規定所允許延遲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的原因後,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條款所規定的日期交船,則應視為交船延期,此乃書就本條款的目的。

2.速度:

(1)經試航證實該船實際速度比該船保證速度減少不到(3/10)海浬/時的條件下,其合同**不受影響和不予以改變。

(2)然而,實際速度低於該船保證速度從(3/10)節開始〔包括減少(3/10)節〕其合同**按下列遞減〔但小於(1/10)節時可忽略不計〕:

(3/10)節總額日元

(4/10)節總額日元

(5/10)節總額日元

(6/10)節總額日元

(7/10)節總額日元

(8/10)節總額日元

(9/10)節總額日元

(1)節總額日元

(3)若經試航,實際速度低於該船的保證速度達(1)節以上時,則買方可根據第十條規定予以抉擇,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後接船。根據上述,低於(1)節其合同**減少值為日元。

3.油耗:

(1)按說明書規定經試航證明該船油耗超過規定的油耗的其合同**不因此受其影響而予以改變。

(2)該船實際油耗超過規定的油耗從開始,合同**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減少,即超過上述值1%時,合同**減少

(3)若該船的實際油耗超過規定油耗的買方可予以選擇,根據本合同第十條規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的(____%)

其降價的總額為日元。

4.總載重量:

(1)按說明書規定該船的實際載重噸若低於或超出其規定總載重量時在低於長噸以上,對每長噸降低其**的日元,最多降日元。或者是超過長噸以上,每一長噸的增加,其合同**增加日元(在此兩種情況下),不足一長噸者均不計)。

(2)若該船實際總載重噸低於合同規定的長噸以上,可由買方根據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抉擇,拒收該船,撤銷本合同,或按上述規定,按長噸計,降低合同**,即總額減少日元。

第四條建造期間圖紙的審批及檢驗

1.圖紙的審批:

(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條註明的位址,將圖紙一式三份寄給買方予以審批。在收到後十四(14)天內買方將乙份書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見的圖紙寄還給建造方。建造方向買方提交的圖紙應按雙方同意的目錄清單提供。

(2)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買方委派的代表到達船廠時除非雙方另有商議,買方可將經雙方同意的圖紙清單中剩餘的部分圖紙交於代表批准,代表應在收到後7天之內,將一部分附有意見的圖紙送還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將視為買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

(3)若買方或代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其圖紙不按時送還給建造方,其圖紙視已完全被批准論。

2.買方代表的委派:

買方可在船廠派常駐代表(稱代表)以書面授權並負責說明書的修改,**的調整,圖紙的審核批准,參加試航及有關機械、裝置和舾裝的檢驗及買方委託所需作的事情。其費用由買方承擔。

3.授權代表檢驗:

根據合同及說明書規定在整個建造期中由船級社、有關當局及買方檢查組等對該船所用的機械裝置和舾裝等予以必要的檢查。

按照建造方和買方雙方同意的意見,代表有權在建造期內參加對該船的各種機械裝置進行試驗和檢驗。

建造方應合理的提前將試驗,檢驗的日期和地點通知給代表,便於出席。

接通知後代表不能出席其試航和檢驗時,應視作棄權。代表若發現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藝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要求時,代表應迅速以書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後,若同意其意見時應立即糾正不當之處。

在該船交船前的整個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對建造該船的主機和輔機、工程現場、材料倉庫,其中包括船廠、車間、倉庫和辦公室等,同時對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與該船有關的現場或材料倉庫等可自由巡視。

4.設施:

建造方應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夠的辦公室並根據船廠慣例在船廠附近提供合理的設施,以便有效的進行工作。

5.建造方的義務:

代表及其助手是受買方聘用該項目的雇員,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員。

由於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員或者其**方的疏忽而造成買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現場(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與該船建造有關的地點)發生工傷等,建造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同樣,由於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雇員的極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財產遭受破壞、損失等建造方概不負責。

6.買方的責任:

買方予以保證其代表在執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式,避免造成發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遲或干擾其建造進度。

建造方有權要求調換其認為對建造該船不適合的或不稱職的代表,買方經實際調查後,認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確的,買方應盡快調換其代表。

第五條修改

1.說明書的修改:

說明書的修改或變更需經雙方書面同意,但根據建造方的判斷,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的修改或變更不會嚴重影響建造方承擔的其他的計畫。此外在修改或變更前買方予以同意由變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交船日期、合同和說明書的其他條件的變更。

修改協議通過本合同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換文後生效或以電報並經換文確認,本合同雙方已取得一致意見後生效,此換文為本合同和說明書的組成部分。

建造方若發現有必要改進生產方法時,可對說明書作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徵得買方的同意,而買方不應無理由地拒絕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

2.船級的變更及其他:

本合同簽訂後,若船級社或其他授權的主管機關要求改變已確定的船級及建造該船的規範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若這種變更或修改是強制性的,則任何一方收到船級社或其他主管機構關於對建造該船確定須作修改的資訊時,應盡快書面通知另一方,若買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說明書的修改時建造方應把此修改置於建造過程中實施。

(2)若修改並非強制性的,但買方要求將此修改置於建造過程中實施,買方應將此意見通知建造方,若這種修改不影響其合同的執行並且買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說明書方面的變更時,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

3.材料的代用品:

按照本合同及該船建造說明書所要求的各種材料若不能及時購買到或因短缺而影響交船日期時,建造方在買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滿足船級社及建造該船規範的要求,採用代用材料的協議可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方式進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及有關其他的條款。

第六條試航

1.通知:

建造方至少要在試航前(14)天用書面通知或用電報通知該船試航的時間、地點,而買方收到通知後盡快告知對方。買方可派代表隨船試航檢驗。

買方收到通知後不管出於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參加試航時,視為買方棄權,建造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在此情況下若建造方出具證書證明該船試航結果符合本合同及說明書的要求時,買方有責任予以接船。

2.氣候條件:

建造方選擇最為合適的氣候條件予以試航。到確定的試航日期氣候條件不佳時,應在氣候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早地予以試航。茲明確,若該船進行試航時氣候驟變,不利繼續試航,試航應停止並延遲到允許試航氣候條件的第2天進行。

若買方根據停止試航前的試驗結果,書面同意接船,則可不再續試。

由於不佳的氣候條件使試航予以推遲而導致交船的延遲,應視為允許的交船的延遲期。

3.如何進行試航: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建造方承擔,建造方需安排足夠的船員保證航行安全。試航應按說明書規定的方式進行,而且做完說明書所規定的效能試驗內容。試航往返航線由建造方予以決定。

(2)在試航前,雖然由買方提供試航所需的燃油、潤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應將試航中所耗的燃油、潤滑油等費用以原購價支付給買方。在測定油耗時,其留在主機、機械及管路中的流動油量不計在內。由買方提供的燃油、潤滑油等數量按建造廠的規定辦理。

4.接船或拒絕接船的實施辦法:

(1)試航完畢後,若建造方認為試航的結果表明該船符合本合同的說明書的要求,建造方應電告買方並用書面確認試航完畢。買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後的3天內,電告建造方並用書面確認接船或拒絕接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該船或該船的任何一部分裝置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說明書的要求條件,或者建造方對買方拒絕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處表示同意,建造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糾正不符之處。當這種不符之處加以糾正後,建造方應或拒絕接船。

(3)若買方拒絕接船,則應在拒絕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該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裝置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說明書的規定。

(4)若買方未能按上述(1)和(2)規定的時間內電告並用書面確認其接船或拒絕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絕接船的理由,則應認為買方已接受該船。

(5)建造方對買方根據本條款拒絕接受該船一事可以提出爭議,在此情況下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可將爭議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終局性裁定。

5.庫存剩餘的易耗品的處理:

若買方在接船時,該船上還剩餘試航後留下來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庫存易耗品,買方同意按這些庫存的原價向建造方購買並於接船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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