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專案職業衛生審查規定

2022-08-01 10:36:02 字數 3773 閱讀 5703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專案職業衛生審查工作,保證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設專案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

第三條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按照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規範編制。

第二章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第四條在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

第五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核或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的公函(2份

(二)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書(2份

(三)屬於衛生部建設專案職業衛生審查範圍的證明檔案(影印件2份);

(四)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1份);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六)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複核意見、專家簽名)(1份);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1份

(八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委託書(影印件)(1份

(九)委託申報的,應提供委託申報證明(1份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資料完整性和規範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範圍,評價報告的規範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專案進行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通知書(憑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一般或嚴重的建設專案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當予以批覆;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應加蓋評價單位公章,標明修改日期。

第十條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應有專家組長的簽字,簽發日期,並附參加評審專家的名單及簽名,簽名應使用簽字筆或鋼筆。對建設專案有修改意見的,應有專家組長的複核意見。

第三章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確定為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公函(2份

(二)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2份

(三)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衛生專篇(1份

(四)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1份(五)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覆(影印件)(1份

(六)委託申報的,應提供委託申報證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裝置、γ。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後,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並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予以批覆;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評價結論為輕微的建設專案實行備案,評價結論為一般或嚴重的建設專案,需要進行竣工驗收。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完成後,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或備案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公函(2份);

(二)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2份);

(三)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1份);

(四)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覆或備案通知書(影印件)(1份

(六)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批覆(影印件)(1份

(七)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委託書(影印件)(1份

(八)委託申報的,應提供委託申報證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裝置、γ。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組織對建設專案的審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予以批覆;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申報受理

第十六條申報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不得缺項,同一專案的填寫應當前後一致;

(二)申請材料一般應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

(三)所有申請材料原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影印件應清晰並與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報材料除註明外,均為原件。

第十七條申請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公函格式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單位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委託申報證明應載明委託事項、受委託單位名稱和委託日期,並蓋有委託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受理機構在接收申請材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建設單位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符合衛生部相關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並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條受理機構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均應註明日期和加蓋衛生行政許可專用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乙份交建設單位,乙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憑「行政許可申請接收憑證」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機構發放登記表上簽字。

第六章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專家審查結論分為:建議同意(建議通過)、建議修改後同意(建議整改後通過)、建議不予同意(建議不予通過)。

修改、整改後的報告需要經過專家組組長認可並簽名。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查,並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專家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受理機構應當自衛生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憑「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領取人身份證領取批復檔案。受理機構收回「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人應在批復檔案領取單上簽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已備案或審核批准的建設專案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備案或審核批准的證明檔案(影印件)和變更後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建設專案職業衛生審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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