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職業病待遇如何

2022-08-21 03:54:02 字數 1568 閱讀 2791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病患職業處理———

所謂童工,是指不滿16周歲的人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屬於非法用工的行為。非法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必須依法向傷殘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在**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兩部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處理———

鑑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在退休後經勞動能力鑑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失業期間發現患者職業病待遇———

根據《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乙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變換單位的職業病患者待遇———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企業合併破產後職業病患者待遇———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除非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人的勞動合同,應妥善安置職業病人。

一到四級絕對不能解除,五到十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自行提出、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等。

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核定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疑似職業病職工,在診斷、醫療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特殊職業病特殊

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誤診 漏診的問題。當你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作為當事人 患者或用人單位 可以在接到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

職業病如何鑑定

職業病是指企業 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 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鑑定流程 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 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鑑定辦事機構收到 職業...

2023年職業病報告情況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今天在其官網通報2012年全國職業病報告情況。通報提出,30個省 自治區 直轄市 不包括 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12年共報告職業病27420例,其中塵肺病24206例,佔2012年職業病報告總例數的88.28 根據30個省 自治區 直轄市 不包括 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業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