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 或有事項

2022-08-15 10:12:04 字數 1008 閱讀 6799

(一) 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畫,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員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畫實施時間等;

(二) 該重組計畫已對外公告。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畫實施行為。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級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員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路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複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三章披露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事項:

(一) 預計負債

1、 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 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餘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 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二) 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1、 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債務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2、 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 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行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 企業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第十五條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資訊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資訊。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資訊的事實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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