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取 製樣工作規範

2022-07-19 18:39:03 字數 2972 閱讀 6037

1. 目的

為規範商品煤樣人工取樣和製樣的檢驗業務,確保檢驗結果的公正和準確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褐煤、煙煤和無煙煤等商品煤的人工取樣檢驗業務。

3 注意事項

3.1檢驗人員應接受上崗培訓,經授權後方可上崗工作。

3.2檢驗人員在現場工作時,應遵守船方、港口碼頭、倉庫和貨物堆場的相關規定,根據商品特性和安全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3.3檢驗人員在實施檢驗時,如遇大風、雷電、暴雨及其它不適於工作的情況,應停止現場工作,並做好相關記錄。

4工作程式和流程

4.1接到鑑定任務後,應仔細閱讀檢查機構的書面委託合同、提單和相關記錄**等資料,聯絡具體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做好到現場取樣的準備工作。

4.2現場作業前應準備好必需的取樣器具,如標準取樣鏟、內附薄膜雙層編織袋、標籤及封條等器具,並確保其完好可用。

4.3檢驗員到現場後應先核對申請單上運輸工具名稱及申報貨物重量是否與實際相符,並向碼頭相關人員了解卸貨速度和預計卸貨時間,選擇取樣地點。

4.4 取樣

4.4.1根據委託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按照國家標準gb475-2008的要求制定取樣計畫。

a)確定煤源、批量

b)確定欲測定的引數和需要的試樣型別;

c)根據標稱最大粒度確定子樣數及取樣工具的容量;標稱最大粒度:可參考有關發貨單確定、目測估計或實測;

d)確定取樣單元數和取樣單元的子樣數;

e)確定取樣間隔,以固定質量或時間間隔;

f)決定取樣地點;

g)決定將子樣合併成總樣的方法和製樣方法。

4.4.2檢驗人員根據取樣方案,明確取樣時間、地點,準備好清潔、合適的取樣工具、樣品存放容器(如帶防水膜的編織袋、密封樣品桶、封識等)以及安全帽和反光背心等防護用品;到達取樣地點後,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按取樣方案要求進行取樣。

4.4.3 取樣基本要求

a)取樣原則上應在貨物卸貨、加工、堆垛或衡量的移動中進行,不具備在傳送帶上取樣的,應在新露出的礦石表面上隨機定點取樣。

b)第乙份樣可在第一間隔內隨機確定(不可在第一間隔的起點開始),以後按計算的間隔抽取,在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變動取樣間隔。

c)取樣工具的開口寬度至少為標稱最大粒度的3倍,每個子樣用合適的取樣工具一次性取出。

d)不同品質規格或粒度規格的貨物分艙裝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分艙獨立取樣。

e)如已達到預定的子樣數,而作業仍在進行,應按原定間隔繼續取樣,直到整批貨物作業完畢。

f)取樣過程中,必須保證樣品不受任何汙染。

4.4.4 開艙時,應對艙內貨物進行檢視,必要時進行照相。

4.4.5 現場取樣時必須查核商品標記、批次、數/重量等,樣品容器上應進行標識,必要時及時施加封識,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防止樣品改變特性或丟失。

4.4.6取樣過程中應確保樣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所採取的子樣倒入盛裝樣品的器具(樣品桶或樣品袋)後應蓋好蓋子或紮緊封口,盛裝樣品的器具(樣品桶或樣品袋)應貼上公司標籤並進行編號,必要時打上封條,並將其置於陰涼處,整個取樣過程保證樣品在取樣人員的視線範圍以內。

4.4.7 現場人員應做好取樣記錄(包括天氣情況),取樣過程中若發現貨物外觀異常或有外來雜物和汙染等異常情況。須及時處理,必要時拍照取證,並及時向公司相關負責人匯報。

4.4.8 委託人要求偏離取樣方法和規程時,檢驗人員應及時向公司相關負責人匯報,並做好詳細記錄。

4.4.9取樣結束後立即將樣品運回公司樣品儲存處(沒有熱源、無強光照射且無任何化學物品的房間)以待製備,填寫樣品交接單,與製樣人員做好樣品交接。

4.5 樣品的製備:為確保樣品的代表性,應在取樣結束後根據標準gb 474-2008盡快對樣品進行製備。

4.5.1 製樣時檢驗人員應佩戴好護目鏡、防塵口罩、紗手套和防滑鞋等防護器具,防止製樣時可能造成的傷害。

4.5.2 製備煤樣應在寬大明亮且不受風雨及外來灰塵影響的室內,室內應有除塵裝置,水泥地面,堆摻縮分割槽還需要在水泥地面上鋪以厚度6mm以上的鋼板。

4.5.3煤樣的破碎:

為減小試樣粒度增加試樣顆粒數,減少縮分誤差,檢驗員可使用製樣裝置對樣品進行破碎,操作時應注意入料速度不應太快,以免機器負荷太大破碎不完全而堵塞破碎機。如樣品粒度太大無法進入破碎機時,用鐵鎚先將煤樣砸碎後再倒入破碎機中;如煤樣全水分較大或粘度較高,可能堵住製樣裝置下料口,應使用標準篩進行篩分,然後先將不能過篩的大顆粒煤樣進行破碎,再與過篩的小顆粒煤樣進行混合縮分。

4.5.4煤樣的縮分:

為了減少試樣量,將試樣分成具有有代表性的部分的製樣過程;縮分時,應使試樣呈柱狀沿二分器長度來回擺供入格槽,供料要均勻並控制供料速度,勿使試樣集中於某一端,勿發生格槽阻塞,當縮分需分幾步或幾次通過二分器時,各步或各次通過後,應交替地從兩側接收器中收取留樣。

4.5.5全水份/分析試樣的製取:

為防止水分損失,全水分試樣採取應盡量快;用二分器進行縮分,當縮分到一定樣品量後,採用9點取樣法取全水分試樣;取完全水分樣品後,將剩於樣品用二分器再進行縮分,直到所需樣品量為止

4.5.6工作完成後,打掃製樣室,關閉電源後鎖好門窗。

4.6 樣品管理

煤樣在製備之前、製備之後以及製備過程中的任何中間階段都應儲存在不吸水、不透氣的密封容器中放在陰涼處。

4.6.1樣品應裝於乾淨的密封容器中,並在容器外加貼樣品標識並施加封條。

4.6.2做好現場製樣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製樣時間、製樣地點、裝置編號、製樣人、樣品**、樣品編號及封條號碼等,保證樣品的有效性、可追溯性、唯一性。

4.6.3樣品運送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陽光直曬或將樣品置於有熱源的地方。

4.6.4為保證樣品的可追溯性,檢驗員將樣品交於樣品管理員,樣品管理員填寫《樣品管理登記表》後將樣品按時間順序置於樣品架上,樣品管理員定期對相應樣品登記表和樣品架上的樣品進行核查。

4.6.5樣品貯存環境應安全、無腐蝕、無鼠害,防火、防盜措施齊全,保持樣品室的衛生清潔且通風良好,同時應避免陽光入射,窗簾應保持下放狀態。

4.6.6溫濕度應符合樣品的儲存要求,樣品管理員負責監控樣品室的溫濕度,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並填寫《樣品室環境管理記錄表》。

4.6.7樣品的處置由樣品管理員負責,樣品管理員填寫相關申請報公司領導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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