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通風應知應會安全規程規定類

2022-07-18 18:57:03 字數 4875 閱讀 3609

1、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0024%。

2、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巷名稱允許風速/(m/s)

最低最高

無提公升裝置的風井和風硐 15

專為公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風橋 10

公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進、回風巷 8

架線電機車巷道 1.0 8

運輸機巷,採區進、回風巷 0.25 6

採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 0.25 4

掘進中的巖巷 0.15 4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0.15

3、 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畫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4、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5、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6、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乙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定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採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7、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8、 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割槽通風。

高瓦斯礦井的每個採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區,必須設定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採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9、 採、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採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採煤工作面、採煤工作面與其相連線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後,可採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採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採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10、 採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採空區或冒頂區。

11、 採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採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採空區的連通巷道。採區開採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採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定防火牆,全部封閉採區。

12、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13、 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公升裝置時不得超過5%,有提公升裝置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採用區域性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效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效能測定。

14、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15、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排程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開啟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16、 安裝和使用區域性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區域性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區域性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區域性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區域性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區域性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必須採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區域性通風機供電;備用區域性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區域性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區域性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必須採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區域性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和備用區域性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區域性通風機正常工作。

(五)必須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區域性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和備用區域性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區域性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和備用區域性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區域性通風機。

(七)使用區域性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區域性通風機工作時,該區域性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後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臺區域性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臺區域性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八)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與備用區域性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區域性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區域性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區域性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17、使用區域性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並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在區域性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區域性通風機。

18、 井下機電裝置硐室應當設在進風風流中;該硐室採用擴散通風的,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5m,並且無瓦斯湧出。

井下個別機電裝置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感測器並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採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19、 乙個礦井中只要有乙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採煤層最短髮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性的鑑定結果。

20、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採區或工作面)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21、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22、採區回風巷、採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23、 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迴風巷道淨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達到《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的要求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採用專用排瓦斯巷,專用排瓦斯巷的設定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面進迴風巷道系統之外另外布置,並編制專門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面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於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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