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規定

2022-07-17 19:09:03 字數 1758 閱讀 2569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江銅稀土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爆破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江銅稀土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所屬各單位、部門和個人。

2 管理職能

安全環保部、礦山管理部負責露天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礦山管理部負責露天爆破作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量的核定。

3 內容與要求

3.1 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3.1.1 所有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並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1.2 每次爆破作業乙方必須有一名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指揮、協調爆破生產工作。

3.1.3 提前一天乙方應將次日爆破相關資訊告知礦山管理部。

3.1.4 露天爆破應在規定時間內(17:

30~18:30)進行起爆,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爆破作業,乙方需事先通知礦山管理部,並經生產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礦山管理部向各有關單位傳達,各有關單位安全負責人向避炮點落實並得到返回確認安全後,乙方才可提前或推遲爆破作業。禁止在夜晚、大霧時起爆。

3.1.5 根據當天爆破量,對爆破器材的進行領取、運輸、加工,並嚴格遵守國家《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裝藥前應及時通知危險區內的裝置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撤離至安全位置。

3.1.6 裝藥區域必須有紅旗等明顯安全標誌,禁止無關車輛、閒雜人員進入爆區,爆區內嚴禁吸菸或明火作業,禁止嬉戲打鬧,裝藥時,禁止任何裝置碾壓爆破器材;

3.1.7 起爆網路連線完畢後,由乙方安全責任人指派各警戒點的警戒人員,爆破警戒人員必須嚴格按指令在規定位置和時間內進行警戒,並堅守崗位,直到爆破解除訊號解除後方可撤離。

警戒人員必須持有紅旗、袖章等明顯標誌物,並隨身帶好口哨、對講機等;

3.1.8 爆破訊號以電笛聲為準,訊號規定為:

預備訊號:一長兩短聲。預備訊號發出後,任何人員和裝置禁止進入爆區。

起爆訊號:連續急促短聲。在預備訊號發出約5分鐘後發出,持續1分鐘以上。

解除訊號:一長聲。必須在確認起爆無誤後,方可發出。

3.1.9 爆破訊號發出前,乙方要對避炮裝置與人員是否避好炮進行確認,確保人員和裝置達到安全距離後(人員與爆破點的最小安全距離:

深孔爆破300m,二次破碎4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時,以上資料的增加量按設計計算確定。裝置撤離的最小安全距離:爆破正面方向為120m,後方、側方各為60m),方可發出預備警報。

3.1.10 起爆訊號發出前,乙方應對爆破區域周邊裝置和人員再次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後方可發出。

起爆信發出後,在檢查確認爆破網路和警戒無誤後,在規定的爆破時間內,進行起爆。各起爆點人員必須按照起爆指令起爆,避免出現早爆現象。

3.1.11 起爆人員應在爆破超過5min後,方准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後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爆後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確認有無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周邊保護裝置是否安全,爆後檢查無誤後,解除起爆訊號。爆破人員一但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明顯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3.1.12 對臨近建築設施、採空區、最終邊坡等特殊或危險區域的爆破,必須盡量將各方面的因素考慮周全,認真做好爆破設計,並將設計方案交甲方有關職能部室審批及場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3.2 爆破量的核定

3.2.1 礦山管理部對每面炮進行現狀、炮孔引數測量,月底驗收確定爆破台階高度,並存檔。

3.2.2 根據以上資料確定當月的爆破量。

3.2.3 根據生產統計出當月的大塊、根底情況。

露天爆破知識

露天礦不良爆破現象產生的原因與對策 摘要 針對露天礦深孔爆破中常出現的爆破後衝 根底 大塊 傘簷等不良爆破現象,詳細分析其產生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法和對策,以改善爆破效果。關鍵詞 露天深孔爆破 後衝 根底 大塊 露天採礦中台階採剝 掘溝等工程,一般採用深孔爆破法對礦岩實施破碎,根據作業空間,礦岩地質...

露天穿孔爆破制度 2

天馳公司2013年露天礦山穿孔 爆破補充管理規定 為確保完成集團公司下達的生產任務及利潤指標,2013年公司將加大生產成本管控力度,依靠精細管理和科學技術降成本增效益,為此,公司對礦山穿孔 爆破工作進行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1 生產部 技術部 各露天採區 爆破隊要高度重視本規定,嚴格落實,並...

露天礦山爆破協議

簽訂協議雙方 甲方 興仁大橋河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經雙方共同協商,就礦山爆破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將位於石門坎的海河砂石廠的爆破業務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負責布孔 鑽孔 裝藥 爆破等。二 承包期限暫定為三年 即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立足於長期合作,若遇政策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