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滑翔傘俱樂部
第十條組織開展滑翔傘運動可以成立俱樂部。開辦滑翔傘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俱樂部章程;
(二)有適合開展滑翔傘飛行活動的場地保障條件,有當地空管部門審批的飛行空域範圍;
(三)有符合本辦法適航條件的滑翔傘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傘教練員證書的教練員;
(五)有必要的經費**。
第十一條具備第十條所有條件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當地航協申請成立滑翔傘俱樂部,尚未成立航協的地區可以直接向當地體育總會申請,獲准後向當地民政或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俱樂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省級航協或體育總會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開辦申請;
(二)俱樂部章程、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名單;
(三)俱樂部的名稱及所在位址;
(四)場地和空域的使用許可證明;
(五)教練員的簡歷及證明材料、中國航協頒發的教練員證書;
(六)俱樂部的經費情況。
第十三條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受申請30天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並報中國航協備案。
第十四條已經開辦的俱樂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手續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俱樂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飛行法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滑翔傘運動;
(二)組織俱樂部成員學習飛行理論知識,認真進行飛行訓練,不斷提高俱樂部的組織工作能力和飛行人員技術水平;
(三)積極參加上級航協組織的集訓和競賽,爭創優異成績;
(四)對飛行人員加強航空法規教育,增強法制觀念,要求每名飛行人員必須按照規定進行飛行活動;
(五)組織俱樂部成員進行安全教育,樹立"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出現重大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飛行批准
第十六條滑翔傘飛行應當按照當地空中管制部門的要求申報飛行計畫,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飛行計畫申報內容包括:飛行起止時間、飛行地點範圍、飛行高度、飛行科目、指揮員姓名、參加飛行人數、飛行器材型號及空管部門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飛行計畫批准後,必須按照計畫實施,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計畫,必須經原批准單位同意。
第五章裝備器材管理
第十九條進行滑翔傘研製、生產與銷售,必須向中國航協進行申報,並由中國航協和生產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聯合對產品進行鑑定,合格後簽發該產品的鑑定、使用、維護和適航證明。
第二十條國內使用進口滑翔傘,必須持有國際權威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的適航證明,報中國航協進行型號認可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國內**銷售進口滑翔傘以及相關產品的單位或公司,必須到中國航協註冊登記後,方可進行產品的銷售。
第六章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滑翔傘飛行活動必須有組織、按計畫實施,組織者必須詳細了解當日氣象變化,嚴格掌握放飛氣象條件,嚴禁在雲、霧、降雨等不利氣象條件下飛行;嚴禁擅自飛行或擅自改變飛行計畫。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准,禁止滑翔傘在飛行禁區、軍事要地、海關、邊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區和寬闊水域上空飛行。
第二十四條飛行人員應使用適合自己體重的滑翔傘,並配備無線電雙向通訊器材;飛行時,飛行員必須佩戴保護性頭盔,穿堅固、輕便的飛行鞋和保護性飛行服,配備飛行高度表等儀表。
第二十五條飛行人員應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二十六條飛行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起降航線飛行,嚴格遵守空中交通規則;轉彎和盤旋時應隨時注意觀察周圍其他滑翔傘的位置和距離,進入熱力上公升氣流的滑翔傘應與先進入這一氣流的其他滑翔傘保持相同的盤旋方向,並保持間隔和高度差。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中國航協對開展滑翔傘運動作出貢獻的俱樂部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況之一者,中國航協及審批單位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收繳證書的處罰:
(一)未經申請登記,擅自成立俱樂部:
(二)違反安全規定造成重大事故;
(三)不按飛行計畫飛行,擅自飛入軍事要地、海關、邊防等飛行禁區;
(四)元運動證書飛行;
(五)不接受安全監督。
滑翔傘競賽裁判員管理細則
2014 12 08 11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滑翔傘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制定本細則。第二條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對所有裁判員進行考核並註冊管理。第二章滑翔傘裁判員委員會 第三條根據目前全國滑翔傘運動的情況,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懸掛滑翔及滑翔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