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傘競賽裁判員管理細則

2021-04-17 10:15:23 字數 3005 閱讀 5009

2014-12-08 11: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滑翔傘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對所有裁判員進行考核並註冊管理。

第二章滑翔傘裁判員委員會

第三條根據目前全國滑翔傘運動的情況,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協會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協會領導下,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國際規則並負責本專案裁判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裁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裁委會成員必須是國家一級裁判員,並由參加本專案裁判員代表大會的國家一級裁判員選舉產生,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批准。裁委會主任名單須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備案。

第五條裁委會負責協助全國各省市航空運動協會制定本專案裁判員發展規劃;負責組織裁判員學習、考核、註冊;按規定舉辦裁判員晉級考試。對本專案裁判員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修訂本專案裁判法和規則。

第三章滑翔傘裁判技術等級的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滑翔傘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國家**,另設榮譽裁判員若干名。

第七條掌握和正確運用本專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勝任裁判工作,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培訓並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國家**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審批並註冊。

第八條熟悉本專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比較準確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國家**裁判員兩年並參加至少三次在地區體育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報國家二級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審批並註冊。

第九條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和組織該項競賽裁判員工作的能力;任國家二級裁判員兩年並曾三次擔任全國以上比賽裁判員的,可以申報國家一級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審批並註冊。

第十條全國各省市航協可推薦本協會委員參加中國航聯裁判員培訓班的學習,經中國航聯考核審批後註冊為國家等級裁判員。

第十一條國家一級裁判員或少數具有突出貢獻的裁判員,從事滑翔傘裁判工作十年以上,積極參加該項竟賽裁判工作,在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比賽中未出現明顯錯判,至少十次在全國性比賽中任裁判員,年齡在 50 歲以上,可以由各地方航協推薦,裁委會評議,報中國航聯批准,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十二條各級裁判員審批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晉級考試。通過考試者應當將裁判員等級申報表和本人裁判員證書一同交中國航聯,並申報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四章滑翔傘裁判員註冊

第十三條中國航聯每兩年必須對所批准的各級裁判員進行註冊,榮譽裁判員可以不進行註冊。每偶數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二月五日為裁判員的註冊期。

第十四條國家各級裁判員應當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進行註冊,每人交納註冊費 50 元。

第十五條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暫停註冊一次:

(一)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

(二)考核不合格;

(三)兩年內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學習。

第十六條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註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臨場執法工作;連續兩次未經審批和註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第五章滑翔傘裁判員選派

第十七條體育竟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和聘請該次比賽的裁判員。

第十八條全國性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國家**以上;省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二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國家**以上。

第十九條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條輔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可以適當放寬,具體要求由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商定。

第二十一條競賽的主辦單位應當責成總裁判長於賽前認真審核裁判員證書的註冊登記情況。如裁判員未能出示符合規定的裁判員證書。竟賽組委會必須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費用賽區不予承擔。

第六章滑翔傘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國各級各類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的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四)接受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五)對於本專案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六)對於本級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培養和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法;

(二)鑽研本專案規則和裁判法;

(三)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四)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

第七章滑翔傘裁判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裁判員參加競賽執法實行迴避制度。從裁判員到賽區開始,就要遵守不與外界,特別是運動隊聯絡的規定。條件成熟的專案,可以採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明確執場裁判員的辦法,以保證裁判員公正執法。

第二十五條各級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培訓,並對裁判員進行考核。各級體育比賽的裁判長和副裁判長,應當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並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對有特殊貢獻的優秀裁判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八條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並報中國航聯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中國航協批准,由中國航聯發出通報。

第二十九條受到賽會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註明。在賽會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

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第三十條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一)行賄**,執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影響;

(三)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滑翔傘俱樂部管理章程

第三章滑翔傘俱樂部 第十條組織開展滑翔傘運動可以成立俱樂部。開辦滑翔傘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的俱樂部章程 二 有適合開展滑翔傘飛行活動的場地保障條件,有當地空管部門審批的飛行空域範圍 三 有符合本辦法適航條件的滑翔傘器材 四 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傘教練員證書的教練員 五 ...

全國電子競技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子競技裁判員隊伍的建設,確保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和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試行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 以下簡稱 全國體總秘書處 負責全國電子競技裁判員管理工作。全國體總秘書處和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根據電子競技裁判員的技術等...

全國定向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

全國定向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作者 拓普人摘自 本站原創人氣值 1973次更新日期 2008 4 17 13 44 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定向裁判員的管理,促進定向裁判員隊伍的建設,提高定向裁判員的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鼓勵我國各級定向裁判員鑽研業務,保證定向比賽公正有序的進行,推動定向運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