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2022-07-13 23:18:16 字數 3570 閱讀 4851

總則為提高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總體水平,規範建設方的各種管理方式,對承包方、監理方提出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種原則性要求,特制定本辦法,在各市政工程專案管理中嚴格遵照執行。

第一章工程專案部組成及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中標後,必須按投標檔案中的組織機構在工地現場成立專案經理部,布置落實辦公場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專案部主要成員(指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負責人)必須按投標檔案中的所列人員實際到位,未經監理、業主批准不得擅自更換。因不可抗拒因素,施工單位確需更換專案部主要成員的,須書面申請報監理、業主批准後進行,且接替成員的資質、業績及業務能力不得低於對應的被接替成員,否則按違約處理,業主可以中止合同,另聘施工單位,並沒收其履約保證金或處罰金10萬元。

2.專案部組成機構經監理、業主批准後,其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撤換,且必須在施工一線進行施工管理,凡發現主要人員不到位的,按第一條處理,其它管理人員不到位的,由監理指令限期整改,並可處以相應經濟處罰(1萬元/人.次),報業主批准後執行。

3.施工單位必須根據投標檔案在工地現場設立臨時工地試驗室,滿足日常質量檢驗、試驗的要求,工地試驗室經監理、業主檢查合格後工程方可開工。

第二章工程施工機械進、退場申報制度

1.分項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根據投標檔案中的機械裝置配置在開工報告中明確進場機械的規格、數量及進場時間,經監理批准後嚴格對照執行,施工機械不到位的,不得開工。施工單位在超過監理、業主明確的最後開工日期仍未開工的,業主可以中止合同,另聘施工單位,並沒收其履約保證金或處罰金10萬元。

2.工程開工後,未經監理、業主批准,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撤出施工機械,施工單位擅自撤出施工機械的,監理可採取相應經濟處罰(1萬元/臺.

1次)。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機械施工力量不能滿足施工需要的,監理可根據工程進度要求指令施工單位臨時增加機械裝置,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到位的,監理也可採取相應經濟處罰,報業主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1.工程質量管理由業主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全面負責,監理方必須建立完整有效的組織機構,監理人員配備合理到位,並制定完善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報業主審核批准後展開質量監理工作,未經業主批准,監理方不得擅自更換或減少監理組成員。監理方必須具備獨立的監理工地試驗室,能承擔工程專案所需的各種質量檢驗、試驗的能力,經業主檢查合格後履行監理職責。

2.工程質量管理中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一律返工,監理方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凡分項、單項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達不到合同要求的,除施工單位負責工程返工、返修外,業主將扣減監理單位工程監理費,扣減原則為該部分工程造價的5%,累計扣減額不超過合同監理費的30%。工程總體驗收質量不合格或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業主將拒付並追回全部監理費,同時追究其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3.階段性分項工程完工後,監理對分項工程進行綜合驗收時,需請業主代表共同參加,對質量檢查進行共同監督,未經業主代表簽字認可,分項隱蔽工程不得封蓋,不得進入後續分項工程施工。業主代表的認可不解除施工、監理方的質量保證責任。

4.施工、監理單位應認真接受業主代表對工程質量提出的抽檢、複檢要求,公正客觀地做好各種檢驗、試驗工作,積極開展工程質量檢查評比活動,業主將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激勵質量創優。

第四章工程進度管理控制辦法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在開工報告中須向監理申報工程總體進度計畫,經監理批准並報業主同意後嚴格對照執行。工程進度由監理、業主每月共同檢查一次,凡不滿足計畫進度的,監理必須及時責令其整改,施工單位須自費採取有效趕工措施以滿足工程進度要求。施工單位趕工不力的,監理可對其採取相應的經濟處罰(1萬元/次),報業主批准後執行。

2.監理方對工程進度負全面責任,在工程進度檢查中發現連續兩次工程進度滯後的(屬建設方原因的除外),業主將每次扣減工程監理費的5%,

如工程最終在計畫工期內按時完工的,該部分金額仍可支付給監理單位。3.由於工程進度落後或其它特殊原因由業主在工地例會上或以其他方式明確提出的階段性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監理、施工單位須積極全力執行,逾期不能完成階段目標的,業主將對施工單位採取停付工程進度款等經濟制裁措施,直至工程進度滿足業主要求後恢復。

4.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施工力量嚴重不足,在監理、業主的指令下施工機械及人員不能到位,已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由監理提出報告,經業主批准,將減少施工單位的工程範圍,分劃出的工程部分由業主另聘施工單位完成,分劃出的工程費用由業主與第三方協商確定,在原施工單位工程總造價中扣除後由業主直接足額支付給其它施工單位,但納入原施工單位的付款額度中,原施工單位付款比例仍受第五章進度款支付的限制。工程分劃的範圍由監理、業主根據施工單位的履約能力確定,分劃比例不受限制,施工單位無能力繼續履約的,可直至責令其退場,全部工程移交給第三方施工。

第五章工程進度款撥付辦法

1.業主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每月一付,工程進度款撥付額為已完成合格工程造價的65%,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後,工程款支付至工程計量造價的85%或工程決算審定價的95%,工程保修期滿後工程款全部付清。

2.工程進度計量月報截止至每月20日,25日前經監理審核批准後呈報業主,經業主核准後在20日內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六章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工程竣工驗收按蘇建質[2003]41號檔案《蘇州市房屋建築工程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執行。

2.工程結束後,施工單位在完成施工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工作後,向業主提交書面竣工驗收申請。業主在工程通過監理全面預驗收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工程的日常保潔工作移交給環衛處負責,並納入城管局日常管理範圍,工程結束至竣工驗收這段時期內的工程保潔管理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自竣工之日起,工程進入質量缺陷責任保修期,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期內工程的維護及返修。

3.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工程的日常維護保養移交給市政工程養護管理部門。

第七章工程計量、決算及審計管理制度

1.工程計量工作由監理負責,根據施工設計圖每月對合格工程進行計量認可,核實施工單位上報的月進度報表,每月25日前將審核後的月進度報表遞交業主。無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記錄的,施工、監理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工程內容及數量,如有發生,該部分工程量業主將不予認可。2.路基工程部分開挖前原地面標高測量、路基原地面處理後標高測量、河塘軟基處理清淤前後地形測量及合同外增加的零星工程等隱蔽工程量的量測需由監理和業主共同認可,其中標高及地形測量資料由監理抽檢、業主複檢合格後,直接在報驗的資料資料上簽字認可,作為工程計量及決算審核的原始依據。

按業主要求合同外增加的零星工程量由施工單位按實際發生量填報工程現場簽證單,經監理、業主查驗後共同簽字認可,直接作為決算審核憑證。隱蔽工程量發生後,工程內容及數量的簽證須及時完成,超過一周未辦理查驗簽證手續的,一律不得補簽認可。3.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及時編制工程決算,經監理審核後,由業主送造價中介機構進行第三方審計。

如經監理計量認可的決算工程量經造價中介機構審計複核,審計結果工程量核減率大於5%的,業主將扣減監理單位10%的合同監理費。

4.市政工程決算審計核減率超過10%的,工程審計費全部由施工單位承擔,審計核減率在5%~10%的,超過出5%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審計核減率在5%以後的,審計費由全部由業主承擔。

第八章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歸檔制度

1.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歸檔要求按蘇建城[2003]9號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2.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前,應完成竣工資料的編制,並提請城建檔案館對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技術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專項預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3.工程竣工資料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報送城建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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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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