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資訊開放與個人隱私保護平衡機制

2022-07-09 23:33:06 字數 1185 閱讀 8580

1.產生背景

保障資訊自由流通是美國徵信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美國的徵信制度是在市場發展中自發形成的,自由市場經濟造就了徵信業的發展,同時徵信業的發展也促進了美國經濟的發展,美國近乙個世紀經濟快速發展正得益於信用工具的充分利用,可以說, 資訊的交流和利用是美國近幾十年消費拉動型經濟增長的基礎。美國強調交流和利用資訊才是資訊的價值所在,這與美國是信用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其經濟是「信用驅動型經濟」國情密切相關。

2.核心理念

美國的平衡保護立法模式看重交易自由,更強調資訊自由流通的價值,認為犧牲一些隱私是融入資訊經濟應付出的代價。在個人徵信中,平衡考慮了徵信業發展和個人隱私權保護兩方面的因素。其立法既為個人徵信機構的合理生存保留了適當的空間,又全面考慮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人權方面的需要,但在隱私保護方面相對弱一點。

例如,在歐盟,資料採集必須得到預先同意,個人是資料的所有者;而在美國,徵信機構採集資料時,可以不經過被收集者個人的同意,私人資料是資料採集者的基本財產。

3.立法模式

由於擔心制定統一的個人資訊保護制度會限制資訊的流通,進而對有關行業造成致命性的打擊,最終妨礙經濟的發展,美國對個人資訊隱私的保護沒有乙個明確的總的指導原則,對公共機關採取分布式立法模式,_對_私人機構釆取行業自攀訴方式。_4.啟示

總體上看,在個人徵信與隱私保護的平衡上,美國和歐盟立法的基本宗旨都是既要確保資訊自由流通,又要尊重個人隱私,在尊重個人隱私的基礎上確保資訊自由流通。 但是,相比較而言,歐盟更重視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而美國更重視資訊自由流通。具體來說,對於徵信資料的收集、使用的條件,歐盟較美國的規定更為嚴格;對於徵信資料收集和使用範圍的限定,歐洲國家規定相對嚴格,美國相對寬鬆;對於徵信資料中敏感資料的規定,歐盟有明確的規定,而美國則沒有相關的規定;對於徵信資料的準確性方面,美國的要求更現實些,規定編制消費者報告「必須遵照合理程式,盡可能確保相關個人資訊的準確性」,歐盟國家則要求「確保準確」,規定較嚴格。

歐盟和美國平衡個人徵信與隱私權保護的做法帶給我們以下幾點啟示:首先,在個人徵信與隱私權保護之間尋求一種合適的平衡是徵信立法的核心,乙個有效的徵信體系必須解決好資訊流通與個人隱私權保護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其次,在取得利益平衡的基礎之上,徵信立法更加側重於隱私權保護還是資訊共享取決於該國的歷史背景、經濟發展、文化傳統等因素的173

第一節主要經濟發達國家資訊主體隱私權保護相關規定□差異。最後,徵信立法沒有固定的模式,徵信立法模式的選擇必須符合本國徵信業的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傳統,並能有效促進徵信業發展和個人隱私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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