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政合作業務指引

2022-07-09 03:12:02 字數 848 閱讀 5709

信託信政合作業務政策研究

金谷信託業務二部

一、信政合作信託業務概述。

信政合作,即各信託公司通過與各級**在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領域開展的合作業務。

二、信政合作信託業務監管要求及禁止性規定。

信託公司開展信政合作業務應高度重視合規經營問題,積極探索創新,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合規性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信託公司在專案選擇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各項要求,選擇國家重點支援的行業領域進行合作,嚴禁向國家限制的行業、企業和專案提供融資或投資服務。

(二)信託公司應嚴格遵守《擔保法》及信政合作的相關監管規定,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開展業務。

三、信政合作信託業務操作性要求。

信託公司應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盡職管理信託財產,確保信政合作業務既支援地方經濟發展,又能保證信託資金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在開展信政合作業務中,信託公司應加強對合作方資金實力、信用程度和綜合償債能力的跟蹤分析,及時、全面掌握借款人的各類授信資訊,按照統一授信要求,結合地方**財政實力與實際負債狀況,核定信用等級和風險限額,在符合信貸條件、權衡風險與收益的前提下,審慎選擇服務支援物件。在產品設計方面,應注意信託資金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資金和專案之間的期限配比安排,完善和落實多種形式的擔保,並通過辦理合法有效的質押登記、建立質押資金專戶等方式,增強擔保的法律效力和執行效果。專案實施後,應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切實做好專案的後期管理和資訊披露工作。

各信託公司應認真梳理現有信政合作專案的風險隱患和業務中的法律瑕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在堅持合規經營、風險可控的原則下,充分發揮信託制度優勢,通過信政合作業務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信政合作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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