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泥土試驗室管理檔案6 試驗方法實施細則

2022-07-02 04:09:02 字數 4118 閱讀 2981

第六章試驗方法實施細則

6.1 粗骨料檢驗操作細則

6.1.1 技術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cj52-2006

6.1.2 檢測儀器裝置:

1)試驗孔徑為100、80.0、63.0、50.

0、40.0、31.5、25.

0、20.0、16.0、10.

0、5.00、2.50、1.

25及0.080mm的方孔篩,以及篩的底盤和蓋各乙隻,其規格和質量要求符合gb/t6003.2《試驗篩》的規定(篩框內徑均為300mm)。

2)電熱恆溫鼓風乾燥箱——能使溫度控制在105±5℃。量程0-300℃.

3)天平——稱量5kg,5g。稱量2kg,2g。

4)淺盤、毛巾、刷子、平頭鐵鍬等。

5)廣口瓶——1000ml,磨口,並帶玻璃片。

6)案秤——稱量10kg,感量5g。

7)台秤——稱量100kg,感量50g。

8)台秤——稱量50kg,感量20g。

9)壓力試驗機:精度±1%。

10)針片狀規準儀。

11)壓碎指標值測定儀。

12)游標卡尺。

13)直徑為25mm鋼筋一根,直徑為10mm圓鋼筋一根。

14)容量筒——金屬製,其規格見表 1。

容量筒的規格要求表1

注:測定緊密密度時,對最大粒徑為 31.5 ,40.0的集料,可採用10l的容量筒,對最大粒徑為63.0,80.0的集料,可採用20l的容量筒。

6.1.3 試樣數量、檢測專案、被測引數大小及允許範圍:

6.1.3.1 試樣製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篩分析試驗檢測前,用四分法將樣品縮分至略重於表2所規定的試樣所需量,烘乾或風乾後備用。

篩分析所需試樣的最小重量表2

b.篩分析試驗試樣數量:按表2的規定稱取試樣。

c.碎石和卵石的表觀密度試樣數量(不宜用於最大粒徑超過40mm的碎石和卵石):將樣品篩去5mm以下的顆粒,用四分法縮分不少於2kg試樣,洗刷乾淨後分二份備用。(見表3)

表觀密度所需試樣的最小重量表3

d.碎石和卵石的含水率試樣數量按最大粒徑選取不少於該項目的最少取樣量,並分成二份備用。(見表4)

含水率所需試樣的最少重量表4

e.碎石和卵石的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試驗前,取不少表5規定的樣量,烘乾或風乾拌勻後,分二份備用。(見表5)

堆積密度的緊密密度所需試樣的最少重量表5

f.碎石和卵石的含泥量在試驗前,用四分法縮分至不少於表6規定的量,並在105±5℃的烘箱內烘至恒重,冷卻至室溫後分成二份備用。

含泥量試驗所需試樣的最少重量表6

g.碎石和卵石的泥塊含量試驗前,用四分法縮分至不少於表6規定的量,並在105±5℃的烘箱內烘至恒重,冷卻至室溫後分成兩份備用。

h.碎石和卵石針狀和片顆粒的總含量在試驗前,將來樣在室內風乾至表面乾燥,並用四分法縮分至不少於表7規定的量,稱量。

針狀和片顆粒的總含量試驗的最少重量表7

g.碎石和卵石的壓碎指標標準試樣一律採用10-20mm的顆粒,並在氣幹狀態下進行試驗。(注:

對多種岩石組成的卵石,如其粒徑大於20mm顆粒的岩石礦物成分10-20mm顆粒有顯著差別時,對大於20mm顆粒應經人工破碎後篩取10-20mm標準粒級,另外進行壓碎指標值試驗。)試驗前,先將試樣篩去10mm以下及20mm以上的顆粒,再用針、片狀規準儀剔除其針、片狀顆粒。然後稱取每份3kg的試樣3份備用。

6.1.3.2檢測專案、被測引數大小及允許範圍:

a.碎石和卵石的篩分析試驗:

在篩上的所有分計篩餘量和篩底剩餘的總和與篩分前測定的試樣總量相比,其相差不得超過1%。

最大粒徑,以各號篩上累計篩餘百分率符合標準後,以其的公稱粒徑上限確定。

b.碎石和卵石的表觀密度試驗:

表觀密度ρ,一般範圍2500-2700kg/m3。

c.碎石和卵石的含水率:

一般0-15%。特殊情況有全乾,也有因下雨後含水率較大。

d.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

一般按實測資料來定(1300-1700kg/m3)。

e.碎石或卵石的含泥量:

引數大小與混凝土強度等級有關,允許範圍見表8:

表8f.碎石或卵石的泥塊含量:

引數大小與混凝土強度等級有關,允許範圍見表9:

表9g.碎石或卵石中針狀和片狀顆粒的總含量:

引數大小與混凝土強度等級有關,允許範圍見表10:

表10h.碎石或卵石的壓碎指標值:

引數大小與混凝土強度等級有關,允許範圍見表11:

6.1.4 試驗步驟:

6.1.4.1 篩分析試驗:

a. 按表2的規定稱取試樣。

將試樣按孔大小順序過篩,當每號篩上篩餘層的厚度大於試樣的最大粒徑值時,應將該號篩上的篩餘分成兩份,再次進行篩分。直至各篩每分鐘的通過量不超過試樣重量的0.1%.

(注:當篩餘顆粒的粒徑大於20.0mm時,在篩分過程中允許用手指撥動顆粒。)

b. 稱取各篩篩餘的重量,精確至試樣總重量的0.1%。在篩上的所有分計篩餘量和篩底剩餘的總和與篩分前測定的試樣總量相比,其相差不得超過1%。

c. 篩分析試驗結果應按下列步驟計算:

由各篩上的篩餘量除以試樣總重量計算得出該號篩的分計篩餘百分率(精確至0.1%)。

每號篩計算得出的分計篩餘百分率與大於該篩篩號的各篩的分計篩餘百分率相加,計算得出其累計篩餘百分率(精確至1%)。

根據各篩的累計篩餘百分率,評定該試樣的顆粒級配。

6.1.4.2 碎石和卵石表觀密度試驗(簡易法):

a. 按表3的規定稱取試樣。

b. 將試樣浸水飽和,然後裝入廣口瓶中。裝試樣時,廣口瓶應傾斜放置,注入飲用水,用玻璃片覆蓋瓶口,以上下左右搖晃的方法排除氣泡。

c. 氣泡排除後,向瓶中新增飲用水直至水面凸出瓶口邊緣。然後用玻璃片沿瓶口迅速滑行,使其緊貼瓶口水面。烘乾瓶外水份後,稱取試樣、水、瓶和玻璃片總重量(m1)。

d. 將瓶中的試樣倒入淺盤中,放在105±5℃的烘箱中烘乾至恒重。取出,放在帶蓋的容器中冷卻至室溫後稱重(m0)。

e. 將瓶洗淨,重新注入飲用水,用玻璃片緊貼瓶口水面,擦乾瓶外水份後稱重(m2)。

(注:試驗時各項稱重可以在15-25℃溫度範圍內,但從試樣加水靜置的最後2h起直至試驗結束,其溫度相差不應超過2℃)。

f. 表觀密度ρ應按下式計算(精確至10kg/m3)

m0at〕×1000(kg/m3)

m0+m2-m1

式中:m0——烘乾後的試樣重量(g)。

m1——試樣、水、瓶和玻璃片的共重(g)。

m2——水、瓶和玻璃片的共重(g)。

at——考慮稱量時的水溫對表觀密度影響的修正係數。

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兩次結果之差應小於20kg/m3,否則重新取樣進行試驗。顆粒材質不均勻的試樣,如兩次試驗結果之差值超過20kg/m3,可取四次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

6.1.4.3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試驗

a. 取重量約等於表4所要求的試樣,分成兩份備用。

b. 將試樣置於乾淨的容器中,稱取試樣和容器的共重(m1),並在105±5℃的烘箱中烘乾至恒重。

取出試樣,冷卻後稱取試樣與容器的共重(m2)。

c. 含水率ωwc應按下式計算(精確至0.1%)

m1-m2

ωwc100(%)

m2-m3

式中:m1————烘乾前試樣與容器共重(g)。

m2——————烘乾後試樣與容器共重(g)。

m3————容器重量(g)。

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

6.1.4.4 碎石與卵石的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試驗。

a. 堆積密度:按表5取試樣乙份,置於平整乾淨的地板(或鐵板)上,用平鐵鍬鏟起試樣,使石子自由落入容量筒內。

此時,從鐵鍬的齊口至容量筒上口的距離應保持為50mm左右。裝滿容量筒並除去凸出筒口表面的顆粒。並以合適的顆粒填入凹陷部分,使表面稍凸起部分和凹陷部分的體積大致相等,稱取試樣和容量筒共重(m2)。

b. 緊密密度:取試樣乙份,分三層裝入容量筒。

裝完一層後,在筒底墊放一根直徑為25mm的鋼筋,將筒按住並左右交替顛擊地面各25下,然後裝入第二層。第二層裝滿後用同樣方法顛實(但筒底所墊鋼筋方向應與第一層放置方向垂直)然後再裝入第三層,如法顛實。待三層試樣裝填完畢後,加料直到試樣超出容量筒筒口,用鋼筋沿筒口邊緣滾轉,刮下高出筒口的顆粒,用合適的顆粒填平凹處,使表面梢凸起的部分和凹陷部分的體積大致相等。

稱取試樣和容量筒共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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