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燃氣管理規定

2022-06-22 02:24:02 字數 3280 閱讀 3170

⑴為加強對燃氣使用和燃氣裝置的管理,防止發生**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⑵燃氣設施的主管單位和使用部門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必須確定一名領導負責安全工作,要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並將責任制落實到人。燃氣使用部門必須指定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⑶燃氣場所的管理人員、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並經過專業培訓合格。

⑷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先點火後開氣。蒸箱、燃氣灶、茶爐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發現燃氣洩露要迅速切斷氣源總開關,及時採取通風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下班前關閉總截門,鎖好門後方可離去。

⑸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週用肥皂液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

⑹對燃氣灶具等設施,每季度要檢查維護一次,半年對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將情況寫入防火檔案。

⑺在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嚴禁吸菸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裝置;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⑻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管道燃氣表房、廚房、茶爐房等使用燃氣的地方,必須安裝氣體洩露檢測裝置。使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裝置必須在斷氣情況下,按照國家規範安裝。

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消防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範安裝。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消防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方可施工。

⑼天然氣使用單位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消防主管部門,並存入本單位防火檔案。

⑽違反本制度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洩露、**、火災等嚴重事故的移交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餐廳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標準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的企業,以及企事業單位對外經營的食堂和餐廳。

第二條餐飲服務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非法人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依法履行各項安全職責。

第三條餐飲服務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餐飲服務企業應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餐飲服務企業應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進行預案的演練,預案的演練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

有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應該掌握預案內容,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

第六條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特殊崗位要依法取得作業資質,持證上崗。

第七條餐飲營業區域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1個廳、室的建築面積大於80㎡ ,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小於80㎡,可設定乙個出口。

餐飲企業應設定應急廣播系統和報警裝置,遇緊急情況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廳房、雅間和後廚等所有部位。設立10個以上雅間的餐飲企業應在房間內設定報警裝置和安全逃生路線圖。餐廳、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線路的頂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公尺以下的牆面,應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英文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其最大間距不應大於20公尺,並保證疏散標誌明顯、連續、不遮擋。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公尺範圍內禁止擺放物品。

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於1.4公尺。

第八條應設定防煙、排煙設施。對於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公尺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公尺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第九條餐廳、疏散通道應設定火災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分鐘。

二層以上的餐廳,營業面積大於80㎡ ,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

餐飲企業與其它建築毗連或者附設在其它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割槽設定;商住樓內的餐飲經營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該分開設定。

第十條餐飲服務企業建築面積大於1000m2 ,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栓系統、火災事故廣播等消防設施。對上述裝置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測試,發現問題,應立即進行修復,隨時保持其完好有效。

應在餐廳、操作間設定輕便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點的間距不應大於20公尺。

第十一條電器裝置的安裝應符合《電器工程安裝標準》,認真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各廳室須設定電源控制分閘,電源線與可燃結構有安全距離,或設非燃隔離層。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線保護,不得採用塑料線。

禁止拉臨時電線,凡移動的電器裝置,其電源線必須採用橡膠電纜。不得超負荷運載。電氣裝置每年至少由具備資格的專業部門進行一次安全檢測。

第十二條所有餐飲企業抽油煙機、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的清理工作納入防火責任制,實行重點管理,每季度應全面清理1次。排油煙管道轉角處的清理每月應不少於1次。

第十三條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調壓裝置、燃氣灶具、閥門,每日下班後應認真進行檢查,並有記錄備查。

使用燃氣、調壓裝置室等重點部位應設定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對探測器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測試。

第十四條高層建築的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定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飲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

第十五條使用和備用液化石油氣總重量超過100kg、鋼瓶總數超過30瓶的應設定專用氣瓶間。使用和備用鋼瓶應分開設定,並用防火牆隔開,氣瓶間內不得設定電器開關,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雜物,應有通風設施。瓶庫周圍應劃定禁火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配備相應數量的乾粉滅火器。

第十六條灶具與鋼瓶之間的淨距離應大於0.5公尺,灶具與鋼瓶之間的連線軟管長度應控制在2公尺以內,軟管按規定更換。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業使用特種裝置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執行。

在用的特種裝置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週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第十八條餐飲服務業使用特種裝置的,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九條有24小時的值班制度,並明確值班人員和值班時間,做好值班記錄;值班時應堅守崗位,遵守值班紀律;發現問題立即報告,並採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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