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防系統管道及裝置的布置

2022-06-12 03:54:03 字數 3821 閱讀 8024

王兵一、消火栓給水系統管道布置

高層建築必須立足於以室內消防設施來撲救火災。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是高層建築的主要消防設施, "高規" 中有較普通建築更嚴格的要求。高層建築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設計應遵循以下的一般原則。

1、高層建築必須設定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 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應與其他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定。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也應分開獨立設定, 當設計有困難時,可合用消防幫浦, 但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前必須分開設定。

2、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管道, 應布置成環狀管網。其進水管或引入管不應少於兩條, 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 其餘的進水管或引入管應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所需水壓的要求。

3、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豎管的布置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拴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每根立管的直徑不應小於100 公釐。

4、消火拴處的靜水壓力不應超過80公尺水柱, 超過要求時應採用豎向分割槽給水系統。消火拴拴口的出水壓力大於50公尺水柱時, 消火拴處應設減壓裝置。

5、消防電梯前室應設消火拴, 但不計入同層消火拴總數。

6、臨時高壓制給水系統的每個消火拴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幫浦的按鈕, 並應設保護按鈕的設施。

7、高層建築物的屋頂應設檢驗用的消火拴。採暖地區可設在屋頂出口處或水箱間。

8、高層建築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在建築高度50公尺至80公尺以下部分的分割槽, 應設定水幫浦接合器, 每個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 l/s計算。水幫浦接合器的數量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決定。

9、高層建築室內消火拴的拴口直徑應為65公釐, 配備的水龍帶長度不應超過25公尺, 水槍噴咀口徑不應小於19公釐。每支水槍的最小流量為 5 l/s。

10、小口徑消火拴的用水量可不計入建築消防用水量之內。

二、自動噴灑滅火系統的管道布置

1、供水幹管

供水幹管宜構成環狀, 系統的進水管不宜少於兩條, 每條進水管的管徑應系統按設計負荷計算。當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 另一條進水管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和水壓。

系統管網上應設定水幫浦接合器。環狀供水幹管應設分隔閥門, 閥門應經常處於開啟狀態且有明顯的啟閉標誌, 一般應採用明杆閥門。報警閥後的配水管道上不宜安裝閥門。

系統的每個豎向分割槽都宜單獨設定報警控制閥, 每個報警控制閥控制的噴頭數不應超過800 個。

2、配水管網

配水管網宜按豎向分割槽和水平分割槽並考慮建築的功能分割槽, 劃分為若干計算單元, 每個計算單元的噴頭數不宜超過100 個, 每個計算單元宜設乙個水流指示器。這 (100)並不是乙個絕對的要求, 主要是為了計算時使各計算分割槽易於平衡。例如:

對於中危險級建築設計作用面積為 200平方公尺, 計算噴頭數為16─20個, 每根支管有 5個噴頭時, 計算支管只有 4根, 在最不利作用面積以外的支管管徑就比實際需要的大了, 雖然可以滿足需要但金屬材料是很浪費的。

3、配水支管

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建築物, 配水管每側的支管上設定的噴頭數不應多於8個,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頂上下都布置有噴頭時, 其上或下側的噴頭各不多於 8個; 對於嚴重危險級建築物, 支管上設定的噴頭不應多於6個。

配水支管宜在配水管的兩側均勻分布, 每根支管的管徑不應小於25公釐。也不宜大於50公釐。配水支管和配水管的管徑分配, 有兩種方法。

按照噴頭數估算管徑時, 支管管徑呈25、32、40、50等沿途逐漸增大, 異徑管件較多, 安裝也不方便。

設計實踐中常常採用支管同一直徑的作法, 計算和安裝都比較方便。對於不同的危險等級,帶有不同噴頭數量的支管管徑,可參考下表。

┃  支管上的噴頭數量

┃ 支管管徑 │輕危險級

┃ dn (mm) │中危險級

三、消防水幫浦和消防幫浦房

1、獨立設定的消防水幫浦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在高層建築內設定

消防水幫浦房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小時的隔牆和1.5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甲級防火門。

2.、當消防水幫浦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安全出口。

3、消防給水系統應設定備用消防水幫浦,其工作能力不應小於其中最大一台

消防工作幫浦。

4.、一組消防水幫浦,吸水管不應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餘

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水量。

消防水幫浦房應設不少於兩條的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線。

消防水幫浦應採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供水管上應裝設試驗

和檢查用壓力表和65公釐的放水閥門。

5、當市政給水環形幹管允許直接吸水時,消防水幫浦應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

吸水。直接吸水時,水幫浦揚程計算應考慮室外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並

以室外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水幫浦的工作情況。

6、高層建築消防給水系統應採取防超壓措施。

四、消防水池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築應設消防水池:

(1) 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築除外)。

2、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

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築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階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小時計算,其它高層建築可按2小時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1小時計算 。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立方公尺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3、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幫浦吸水高度不超過 6公尺。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築的外牆距離不宜小於5公尺,並不宜大於100公尺。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措施。

4、高層建築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幫浦房。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築計算。

五、消防水箱

1、採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

應設高位消防水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

一類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8立方公尺;

二類公共建築和一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12立方公尺;

二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立方公尺。

(2)、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

當建築不超過100公尺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

應低於0.07mpa;

當建築超過100公尺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

低於0.15mpa。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3)、併聯給水方式的分割槽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

技術措施。

(5)、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幫浦供給的消防用水不

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

2.、設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給水系統,其增壓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增壓水幫浦的出水量對消火栓給水系統不應大於5公升/秒; 對自動噴水

滅火系統不應大於1公升/秒。

(2)、氣壓水罐的調節水容量宜為450公升。

注:其中消火栓給水系統300公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50公升。

3、消防捲盤的間距應保證有一股水流內達到室內地面任何部位,消防捲盤

的安裝高度應便於取用。

注:消防捲盤的栓口直徑宜為25公釐,配備膠帶內徑不小於19公釐,

消防捲盤噴嘴口徑不小於6.00公釐。

參考文獻

1)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16—2006

2)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45-95 (2023年版)

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 50084—2001 (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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