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煤安認證標準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2022-05-22 20:09:05 字數 5220 閱讀 3268

礦用隔爆(兼本安)型鋰離子蓄電池電源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隨著煤炭工業的發展和礦山裝備技術進步,監測通訊系統、緊急避險設施、井下運輸車輛等對防爆電源的容量要求越來越高,同時gb3836.2-2010《**性環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裝置》中明確禁止存在析氫危險的蓄電池在隔爆外殼內使用。

為滿足目前煤礦裝備的迫切需要,在充分研究、反覆徵求各方面專家意見以及進行相關試驗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本安全技術要求。

1 範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礦用隔爆(兼本安)型鋰離子蓄電池電源產品分類、型號命名、安全技術要求、檢驗規則等內容。

本技術要求適用於在煤礦井下使用的礦用隔爆(兼本安)型鋰離子蓄電池電源的安全標誌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gb 3836.1-2010 **性環境第1部分:裝置通用要求

gb 3836.2-2010 **性環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裝置

gb 3836.4-2010 **性環境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裝置

gb 14048.1-2006 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第1部分總則

mt/t 154.2-1996 煤礦用電器裝置產品型號編制方法和管理辦法

mt/t 408-1995 煤礦用直流穩壓電源

mt 209-1990 煤礦通訊、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mt/t 1051-2007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t 1078-2008 礦用本質安全輸出直流電源

qc/t 743-2006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3 術語和定義

3.1 單體電池

構成蓄電池最小電氣單元的電極和電解質的組合。

3.2 電池組

以串聯方式連線起來,增加電壓的兩個或多個單體電池。

3.3 電池管理系統

通過採集、檢測單體電池與熱、電相關資料,對單體電池進行充放電管理、保護與控制的裝置。

3.4 礦用隔爆(兼本安)型鋰離子蓄電池電源

能量儲存、轉換裝置,由隔爆外殼、單體電池或電池組、電池管理系統等組成。有時還可包括充電系統、放電系統、顯示系統、電源輸入系統、電源輸出系統等。

4.產品分類

4.1 按用途分

a)監測通訊系統用後備電源,包括監測監控、人員管理、通訊系統等後備電源;

b)緊急避險設施用後備電源,包括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等後備電源;

c)運輸車輛用電源,包括防爆蓄電池電機車、防爆無軌膠輪車、單軌吊等用電源;

d)防爆柴油機起動機用電源。

4.2 按使用型別分

a)後備電源;

b)動力電源。

5 產品名稱與型號

5.1 產品名稱

礦用隔爆(兼本安)型鋰離子蓄電池電源。

5.2 防爆標誌

exdi 或exd[ib]i

5.3 產品型號

6 技術引數

至少應包括以下技術引數:

(1)單體電池標稱電壓,v;

(2)單體電池額定容量,ah;

(3)單體電池允許最大充電電壓,v;

(4)單體電池允許最低放電截止電壓,v;

(5)單體電池最大允許充電電流,a;

(6)單體電池最大允許放電電流,a;

(7)單體電池數量;

(8)電源的額定能量,wh;

(9)電源額定輸出電壓(多電壓輸出為最大額定輸出電壓),v;

(10)電源額定輸出電流(多電壓輸出為最大額定輸出電流),a;

(11)電源輸出過流保護電流,a;

(12)電源額定輸入電壓範圍,v;

(13)電源額定輸入電流範圍,a。

7 基本技術要求

7.1 單體電池應滿足以下要求:

7.1.1 應為安全效能較高的鋰離子蓄電池,如磷酸鐵鋰蓄電池等,並採用軟包裝或使用塑料殼體材料。

7.1.2 監測通訊系統和緊急避險設施用電源中單體電池的容量不超過60ah,運輸車輛用電源和柴油機起動機用電源中單體電池的容量不超過100ah。

7.1.3 單體電池及電池組的安全效能應滿足qc/t743-2006中5.

1.11和5.2.

7的要求,其中過充效能應滿足mt/t 1051-2007中4.4.3的規定,加熱效能應滿足qc/t743-2006和mt/t 1051-2007中嚴酷的規定(即試驗時間2h、試驗溫度130℃)。

此外,單體電池及電池組的安全效能應滿足還應滿足mt/t 1051-2007中4.4.4條強制放電、4.

4.7條重物衝擊的要求。

7.1.4 在充、放電過程中單體電池的最高溫度不應超過70℃。

7.2 電池組應滿足以下條件:

7.2.1 電池組中的單體電池應採用串聯方式。

7.2.2 構成電池組的單體電池型別、規格、技術引數應一致,並為同一製造廠家生產的產品。

7.3 電源應具備防爆安全效能,採用隔爆或隔爆兼本安的防爆型式,並滿足以下要求:

7.3.1 防爆結構和效能應滿足gb3836.1~4-2010的要求,其中放置電池的隔爆腔體須進行壓力不小於1.5mpa的靜壓試驗。

7.3.2 單體電池或電池組應放置在獨立的隔爆腔內,隔爆腔內不應放置除電池管理系統中檢測單體電池溫度的感測元件外的其他電氣元件。

7.3.3 隔爆腔內不允許單體電池或電池組任何形式的併聯。

7.4 電源應具備電池管理系統,並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7.4.1 應對所有單體電池的電壓和表面溫度,電池組的電壓、電流、電池組容量等引數進行檢測和顯示,誤差應滿足表1的要求。

表1 電池(組)引數檢測誤差要求

7.4.2 應具備單體電池過充電壓保護,保證單體電池的電壓不高於其最高允許電壓。

7.4.3 應具備單體電池過充電壓保護失效報警或顯示功能,當單體電池過充電壓保護失效時應聲光報警或顯示。

7.4.4 應具備單體電池過放電壓保護,保證單體電池的電壓不低於其最低允許電壓。

7.4.5 應具備單體電池過放電壓保護失效報警或顯示功能,當單體電池過放電壓保護失效時應聲光報警或顯示。

7.4.6應具備充電過流保護,當單體電池充電電流大於最高允許電流時,應在100ms內斷開與充電器連線,停止充電並在10s內聲光報警或顯示。

7.4.7應具備放電過流保護,當電池組放電電流大於最大允許放電電流時,應在100ms內斷開與用電裝置連線,停止放電,並在10s內聲光報警或顯示。

7.4.8 應具備輸出短路保護,當發生外部電路短路時,應在50ms內斷開與用電裝置連線,停止放電,並在10s內聲光報警或顯示。

7.4.9 應對每個單體電池進行溫度監測,當單體電池溫度超出7.1.4的規定時,應在10s內斷開該電池組與充電裝置及用電裝置的連線,並聲光報警或顯示。

7.4.10 應具備均衡充電控制功能,充電結束後各單體電池電壓偏差不大於1%。

7.4.11 應具有耐充電電源極性反接的功能。

7.4.12 應具備電池資訊採集、監測、報警功能,當電池資訊採集線發生開路或其他故障時,應聲光報警或顯示。

7.5 電源的電氣安全效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7.5.1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應符合gb 14048.1-2006的規定。

7.5.2 洩漏電流應符合mt/t 408-1995中4.8.3的規定。

7.5.3 外殼防護效能應符合mt 209-1990中9.1.1的規定。

7.6 電源的電氣效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7.6.1 監測通訊系統用後備電源的主要技術指標與功能應符合mt/t 1078-2008中4.

4和4.5的規定;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用電源的工作(放電)時間應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並可定期通過自動放電來測量電池組的實際容量;運輸車輛用電源的技術指標與功能應符合qc/t 743-2006的規定;防爆柴油機起動機用電源的技術指標與功能應滿足柴油機起動機的要求。

7.6.2 工作穩定性應符合mt/t 1078-2008中4.11的規定。

7.6.3 抗干擾性能應符合mt/t 1078-2008中4.12的規定。

7.6.4 可靠性應符合mt/t 1078-2008中4.13的規定。

7.6.5 環境適應性應符合mt/t 1078-2008中4.

14的規定,其主要技術指標和功能應不低於7.4.1~7.

4.8、7.4.

10和mt/t 1078-2008的規定,試驗後不應出現放電電流銳變、電壓異常、蓄電池殼變形、電解液溢位等現象,並保持連線可靠、結構完好、不允許裝機鬆動。

7.7 當電池組發生故障後,應明確故障排除後的自動或手動恢復方式。

7.8 當電源包含充電、放電、電源輸入、電源輸出、冷卻等系統時,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規定。

8 試驗條件

8.1 試驗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正常環境條件下進行:

(1)環境溫度:15~35℃;

(2)相對濕度:45%~75%;

(3)大氣壓力:86~106kpa。

8.2 測量儀器與裝置:

(1)測量電壓、電流、時間用儀表準確度不低於±0.5%;

(2)測量溫度用儀表準確度不低於±0.5%;

(3)被測裝置不含顯示報警、裝置的,生產廠家應提供關聯報警、顯示裝置。

9 檢驗方法

9.1 單體電池的型別、規格及電池組構成,取樣目測檢查。

9.2 單體電池或電池組的安全效能,按qc/t743-2006中6.2.

12、6.3.8和mt/t 1051-2007中5.

6.4、5.6.

5和5.6.7條規定進行。

9.3 單體電池或電池組放置方式的檢驗,採用目測的方法。

9.4 防爆效能和結構檢驗,執行gb3836.1~4-2010的相關規定。

9.5 電池管理系統測試

9.5.1在檢測過程中,需要更改電源某些技術引數的,如調整充電器電流、電壓、拆除保護功能,超溫保護測試等,由生產廠家實現。

9.5.2 根據電源充電和放電要求,配備相應的充電和放電裝置;電源自帶充電功能可不配充電裝置。

9.5.3 各單體電池上連線電壓測試裝置。

9.5.4 各單體電池上連線溫度測試裝置。

9.5.5 充電模式

在充電迴路中串聯電流測試裝置,啟動充電裝置,至充電結束。充電過程中不允許被測裝置放電。

9.5.6 放電模式

沒有任何外接交流電源時,在放電迴路中串聯電流測試裝置,啟動放電裝置,至放電結束。放電過程中不允許對被測裝置充電。

9.5.7 充電過程中電池管理系統測量精度測試

9.5.7.1以9.5.6方式放電,至電源全部釋放出能量。

9.5.7.

2以9.5.5方式充電,實時監測各單體電池的電壓、電池組的充電電流、各單體電池的溫公升與溫度,各單體電池電壓在充電過程中應不高於最高允許電壓、電池組最大電流不得超過最大允許充電電流、各單體電池的溫公升與溫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檔案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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