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建築規範

2022-05-14 10:15:03 字數 4077 閱讀 1501

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係指總平面規劃設計和建築單體設計。

第六條城市重點控制地區或地段、建設用地大於3公頃的成片開發地區、城市主次幹路兩側建築、中心城區內12層以上高層建築、5000平方公尺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築的建築規劃設計方案,一般應委託三個以上設計單位作出不少於三個方案,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審定方案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八條住宅建築間距應符合不低於大寒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要求,其中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要求。新建建設專案對周邊現狀建築日照影響僅考慮與新建建設專案基地直接相鄰現狀有日照要求的建築物,以下三種情況除外:

一、新建專案東、西側相鄰現狀居住建築及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因其現有間距不足而達不到標準日照時數,新建建築其東、西側向退界滿足表1相關要求時,對東、西側相鄰現狀居住建築可不做日照分析(見表1 新建建築東、西側退地界)。

表1 新建建築退東、西側退地界

二、新建住宅由於建築布局、建築體型和建築藝術處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擋,區域性不能滿足日照標準的住宅,不再作日照要求。

三、違法建築、臨時建築以及已辦理拆遷手續的擬搬遷住宅建築不視為被遮擋日照的建築,其間距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

第九條住宅建築間距除應滿足第八條日照標準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圖示參見附表1):

一、多、低層住宅間距

1.多、低層住宅建築平行布置

(1)主朝向為南北向時,最小控制距離南側為多層時應以滿足日照要求來控制,同時不少於20公尺的要求。

(2)主朝向為東西向時,應按衛生間距20公尺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層住宅建築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間距:山牆開窗時,應按不少於13公尺的要求控制;山牆不開窗時,

建築物的間距應不少於10公尺,同時應保證消防、管線敷設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層建築山牆寬度必須小於等於13公尺;大於13公尺的其間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層住宅建築並列布置的間距

(1)山牆(不開設窗戶)最小控制間距多層為6公尺,低層為4.5公尺。

(2)山牆開有居室窗的,其山牆間距應適當加大。

4.多、低層點式住宅次要朝向開有居室窗時,其間距應按不小於13公尺控制。

5.多、低層住宅對角布置時,其對角最小控制間距按並列布置間距控制。

二、高層住宅與高、多、低層住宅的間距

1.高層塔式住宅與高層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應按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並不得小於表2所列要求:

表2 高層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

2.高層板式住宅與高層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應按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並不得小於表3所列要求:

表3 高層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

3.高層板式住宅與高層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不得小於表4所列要求:

表4 高層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

垂直布置的高層住宅山牆寬度應小於等於16公尺,大於16公尺時其間距按平行間距要求控制。

4.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並列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不得小於表5所列要求:

表5 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並列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

5.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間距參照並列布置間距並適當加大。

6.高層住宅與多、低層平行布置

(1)主朝向為南北向時,新建高層住宅位於南側時,除應滿足相關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側相鄰現狀建築退地界滿足相關規定時,建築物間距應滿足表2規定,北側相鄰現狀建築退地界不滿足相關規定時,新建建築間距可適當減少。

(2)主朝向為南北向時,新建高層住宅位於北側時,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控制建築物的間距。

7.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不得小於表6所列要求,並應滿足日照要求。

表6 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間距

8.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並列布置時,山牆間距不少於13公尺並同時滿足消防要求,山牆有臥(居)室窗戶的應適當加大。

9.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間距參照並列布置間距並適當加大。

10.建築高度大於100公尺的高層住宅與各種層數住宅的最小控制距離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核定。

第十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學教學樓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築、幼兒園、托兒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學用房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日照3小時的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非住宅建築與住宅建築的間距

非住宅建築與住宅建築之間距離參照第八條、第九條執行。

第十二條非住宅建築之間間距按相關專業要求進行控制。

第十三條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一、當兩棟建築夾角小於等於3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二、當兩棟建築夾角大於30度小於等於6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間距的0.8倍控制。

三、當兩棟建築夾角大於6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間距控制。

第十四條當相鄰建築所處場地有地形高差時,日照影響分析時應增加(或減去)地形相對高差。

第十五條住宅建築底層為商業、車庫等非住宅用房時,日照影響分析以住宅層的窗底標高為基準。

第十六條本節規定以外的建築型別和布置形式的建築間距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核定。 第三節建築物退讓

第十七條沿建築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綠地、河(渠)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文物保護區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符合消防、防災、防汛、交通、安全、管線敷設、環境保護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節規定。

第十八條沿建築用地邊界建築物,其退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當退界距離小於消防要求時,應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鄰建築雙方各自從建築用地界線起計算退界距離,退界距離不得小於表7所列要求:

表7 各類建築退地界

二、界外為住宅建築,除應滿足表7退界距離規定外,應同時滿足本規定第二節的有關要求。

三、地下建築物的最小退界距離為3公尺。

四、多、低層住宅次要朝向寬度大於13公尺、高層住宅次要朝向寬度大於16公尺時,退界距離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雙方相鄰產權人協商達成協議後,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退界距離可適當調整。

六、當北側相鄰地塊未編制修建性詳規時,建築物退地界應滿足其大寒日2小時日照陰影線超出地界不應超過自身大寒日日照陰影線的1/2。

第十九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除經詳細規劃另有規定的,其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表8所列要求。

表8 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最小控制距離

一、建築高度大於等於100公尺的,應相應加大後退距離,具體標準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二、建築次要朝向後退距離按表8所列指標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於周邊主要現狀建築退界距離,最小值為6公尺。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築後退道路轉角紅線距離按表8所列較寬道路指標的0.4倍控制,且最小值為6公尺。

四、地下建築物和地下附屬設施,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為5公尺。

五、擬建設地塊已做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並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後,因道路紅線調整,建築物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當減少。

第二十條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博物館、大型商場、賓館、較大公共建築等有大量**、車流集散的建築物,其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應滿足停車、**集散的要求,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小於20公尺,並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二十一條圍牆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1公尺,大門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6公尺,規劃有特殊要求的專案退紅線距離可適當增加。

第二十二條舊城區及傳統商業街兩側的建築在滿足消防、交通、管線敷設前提下,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當減少。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築退城市綠線的最小距離為5公尺;沿河(渠)道規劃藍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的建築其後退河(渠)道規劃藍線的距離,應結合生態水系與專項規劃進行合理控制,除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均不得小於5公尺。

第二十四條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構築物(直接為鐵路服務的設施除外),應符合以下規定:

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築工程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鐵路幹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30公尺;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公尺;鐵路兩側的圍牆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第二十五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住宅建築規範 5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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