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處理工程變更的操作技巧分析

2022-05-10 21:58:07 字數 4265 閱讀 1307

1 工程變更的範圍

廣義上的工程變更的範圍,是指構成合同檔案的任何組成部分的變更,並不侷限於設計變更所特指的與施工圖紙有關的部分。它既包括工程進展中形式的變更、工程數量的增減或工程質量要求及標準方面的變動;同時又包括合同條件的修改。

2 工程變更的性質及其工程變更工作的重要性

任何部分的工程變更,業主、監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但按照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不管由哪一方提出的任何變更,都應交由監理工程師來最終處理,並報與業主批准備案,監理工程師發出有關的變更指令,該指令一經發出,應視為合同檔案的一部分。因此,工程變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沒有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指令,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對工程及其有關方面做出任何的改動,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合同雙方則必須執行。

實質上,工程變更是對合同檔案進行修正、補充,使其更加完善。

一般在土木工程專案實施中,只要在原合同規定工程範圍內進行變更,不超出合同規定,變更是允許的,必須或需要變更部分,原合同一般都已講明。

工程變更常常發生在工程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通常是不可預見的,因而事先無法約定,需要監理工程師隨工程進展現場定奪,若久拖不決,即使是合情合理的變更也會阻礙工程進展;況且大部分的工程變更會涉及到費用,若處理不當,不僅造成資金浪費,影響工程質量,埋下索賠隱患,甚至使業主對其工程投資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損害,監理單位的形象也會受到影響。

3 工程變更的提出和審議

3.1 工程變更的提出

工程變更可以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業主或工程相鄰地段的第三方提出,有時監理工程師也會提出工程變更。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一種情況是工程遇到不能預見的地質條件或地下障礙,另一種情況可能是承包商為了節約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條件,加快工程施工進度。這種提出,一般都會涉及費用的增加或引起索賠。fidic合同條件特別強調,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商不得作任何變更。

業主提出變更多數是應當地**的要求,或者工程使用性質改變。業主提出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協商,看是否合理可行,主要看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內容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範圍。若屬於新增工程,則不能作為工程變更,只能另外簽署合同,除非承包商同意作為變更。

同樣也需要提出變更原因、設計圖紙和有關計算書。

工程相鄰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設計變更,可劃分為業主提出變更的範疇。當其提出工程變更的要求時,監理工程師要先報請業主,由業主出面和第三方相協調,以利工程進展。

監理工程師往往根據工地現場工程進展的具有情況及環境情況的變化,本著節約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進度與保證工程質量的原則,提出工程變更,也有一些為了彌補設計中不足或修正錯誤。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變更,如屬業主授權的範圍,可直接下達變更指令,報業主備案;否則,應與業主協商或申請授權。

3.2 工程變更的審查和批准

無論哪方面提出的工程變更,均需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核准,並上報業主批准備案。對工程更審查的原則是:

(1)變更後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標準。

(2)變更專案在技術上必須可行,同時還必須可靠。

(3)變更後的工程費用較之整體工程要合理。

(4)變更後的施工工藝不宜複雜,一般不應由於變更後的施工技術方案影響工期。

工程變更的審核和批准應當根據變更專案的性質或者按照涉及增減費用的多少劃分級別,相應的級別由相應的監理組織機構受理。

從我國現在推行的施工監理制度來講,駐地監理工程師每天直接與承包商及其他參加工程建設的人員打交道。因此,應把好對工程變更管理與審核的第乙個關口。駐地監理工程師及其班子應負責有關變更的工程數量的核實,以及提供有關現場的資料資料和證明,並審查提出工程變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變更令;然後上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由其負責對工程變更令的最終審查,若基本同意工程變更,可上報業主批准備案。

若業主出於其他考慮不批准變更,監理方應視工地進展情況,實事求是地向業主講明變更的利弊,必須變更時,還是盡量說服業主採納合理建議而同意變更。若遇緊急情況,監理方可先處理工程變更事宜,然後盡快通知業主。

對於屬於方案性的變更,例如為防止高填方路基沉陷而擬改為橋梁等,一般不由監理工程師審批,而應由業主組織專門小組(監理工程師應參加這個小組)進行評價,然後由業主進行審批。

4 工程變更檔案的編制

一項工程變更設計,從提出到實施,一般要經過承包商、監理、業主多次地單獨或共同的考察、協商,特別是為了具體實施、計量支付及交、竣工驗收的需要,以及為了建設管理檢查、審計的需要,必須編制完備的工程變更檔案。

一項工程變更應包括以下檔案:

4.1 工程變更令

對於一項工程變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應是嚴密和公正的。並不是簡單地說明決定哪一部分進行變更,而應當是乙份包括以下內容的完整的檔案:

(1)變更的原因和依據

(2)擬採用的技術標準

(3)變更的內容和範圍

(4)估算工程變更的**

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不同於國內以往的設計變更的另乙個方面,是每項工程變更必須確定其變更專案的費用,包括其單價和根據單價和變更後的工程數量對變更**進行計算。

4.2 工程量清單

工程變更中的工程量清單是重要的工程變更檔案之一,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每個專案都需填寫變更前後的單價、數量和金額,目的是便於檢查該變更對合同價的影響。

4.3 設計圖紙

4.4 其它有關檔案

5 對工程變更**的確定的幾點粗淺看法

監理工程師在根據fidic合同條件第51條規定核准了工程變更後,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原合同作廢或失效。但由於工程變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價內,這就牽涉到要增加或減少工程費用的問題,即對工程變更的估價問題。這樣就直接影響到業主、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和監理工程師的形象。

在許多任務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和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最常見的爭執,就是工程變更後的估價問題。

然而,多數承包商認為只要發生工程變更專案,就應該對該專案重新議價,以彌補原投標價偏低造成的虧損或獲得高額利潤,這也正是承包商樂意提出工程變更的最直接目的。

應當澄清,對於工程變更的專案並不是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樣全部需要確定新的**,需要確定新的**的專案主要有以下兩類:

--工程量清單的專案中數量增減超過合同規定範圍的變更專案。

--工程量清單以外的變更專案。

另外,對於工程量清單中的專案,若發生性質、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時間以及技術標準的變更,可以或需要對其確定新的**。即使符合上述兩類,也並不意味著非重新確定新的**不可,監理工程師有權確定他認為合適的**。況且,確定新的**,也並不安全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樣上浮,某些情況下則是下調。

有關基於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對原估價的工程數量做出的單價調整問題,一般地講,工程量減少-單價提高;工程量增加-單價降低。

為了反映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及建設前期工作準備的充分性,對招、投標時估計的實際工程量,在重新測量後證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單)中記載的工程量不同時,則不屬於工程量變更範疇,不需要進行變更,也不必發工程變更令。僅當這種變化超出合同規定的範圍,則自動按上述第一類情況進行處理。

fidic合同條件對清單中單項工程數量增減的變化,一般規定為:對於原合同內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的費率或**不應隨便地考慮變動,除非該單項工程涉及的累計款額超過合同**的2%,同時在該單項工程下實施的實際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原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時。其數量的增減未超出清單中數量的25%時,應理解為承包商的風險,則採用原清單單價,按原合同清單**付款。

同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可以對數量增減的變更專案重新確定**時,只是對超出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支付,其餘部分仍按原清單中的**支付。必須注意的是,不能由於數量變化超出25%,全部按新的**支付。工程數量增加或減少時的處理可形象地描述如下:

上述兩種情況中,"應考慮調價的數量"就其工程數量和**而言有著本質的區別:當工程數量增加超過25%時,其應考慮調價的工程數量為實際發生的工程數量,為其而重新確定的**,代表著為完成這些工程實體而實際發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機械裝置使用費等(基於原清單單價);當工程數量減少超過25%時,其應考慮調價的工程數量,為象徵發生的工程數量,為其而重新確定的**,則僅是在原清單基礎上的補差,涉及這部分數量的支付應理解為二次支付(原清單單價+補差=新單價)的疊加。

fidic合同條件還規定:

監理工程師在簽發整個工程的竣工交接證書時,如果出現了由於:

(1)執行了fidic合同條件規定的有估價的全部變更後的工程;

(2)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估算工程量經過計量後所做的各種調整;

使合同**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起來超過"有效合同**"的15%,任何增加或減少超過此百分數時可要求對承包商應收款項予以調整,該調整主要考慮合同中承包商的現場管理費用和總管理費用,且調整的金額僅限於那些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的15%以外的那部分款額。但除此以外已進行的任何調價必須扣除,不能重複計算。

fidic合同條件中工程變更的費用,必須隨工程進展隨發生隨解決,不能採取事後補充概預算的方法解決。監理工程師應謹慎履行合同賦予的變更的估價及確定費率的權力,正確處理好工程變更問題,並對合理的確定工程變更後的估價與費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賠或合同爭端。

監理工程師考試輔導 對工程變更的管理

家對工程建設監理規範定義工程變更為在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式對部分或全部材料 工藝 功能 構造 尺寸 技術指標 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可見實施監理制後,工程變更與以前的設計變更相比較,無論從範圍 性質及具體運做上都有很大的差異,不能按設計變更的概念來理解 fidic 條件...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一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專案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專案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

監理工程師協議

北京 x諮詢 合同編號 x2012018 2013年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考前培訓協議書 甲方 北京 x諮詢 位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絡 郵箱乙方就參加甲方2013年舉辦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培訓班事宜,與甲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本合同。本合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交流,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