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 FSS規則 的2019修正案

2022-04-26 12:21:06 字數 4399 閱讀 1813

第5章-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現有第5章案文由下述案文代替:

「1 適用範圍

本章具體規定了公約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規範。

2 工程規範

2.1 總則

2.1.1 滅火劑

2.1.1.

1 若要求滅火劑的數量能保護乙個以上處所,則供使用的滅火劑數量不必超過所保護的任何乙個處所所需要的最大數量。該系統應配備通常為密閉式控制閥,且其布置可以將滅火劑輸送至相應的處所。

2.1.1.2 在計算所需滅火劑的數量時,被轉換為自由空氣量的啟動空氣接收器的量應算入機器處所的總量中去。或者,可以從安全閥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應為船員配備安全檢查滅火容器中滅火劑數量的裝置。

2.1.1.4 貯存滅火劑的容器、管路及其相關的受壓部件,應考慮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過的最大環境溫度按照主管機關同意的實用壓力規則來設計。

2.1.2 安裝要求

2.1.2.1 滅火劑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噴嘴的位置應能使滅火劑得以均勻分布。應使用主管機關認可的計算技術計算系統流量。

2.1.2.2 除非主管機關另行許可,用於貯存除蒸汽以外的滅火劑的壓力容器,應按照公約第ii-2/10.4.3條規定置於被保護處所的外面。

2.1.2.3 系統的備件應存放在船上並使主管機關滿意。

2.1.2.4 對於閥門布置接入封閉管路的部分,這些部分應配備壓力釋放閥,且閥門外端應通向露天甲板。

2.1.2.5 被保護處所中所有排放管、裝置和噴嘴的構造材料的熔點溫度應超過925℃。管路及其相關裝置應得到足夠的支撐。

2.1.2.6 應在排放管中安裝能夠進行第2.2.3.1款要求的空氣試驗的裝置。

2.1.3 系統控制要求

2.1.3.

1 向被保護處所輸送滅火劑所需的管路應裝有控制閥,且控制閥上應清楚地標明管路所通往的處所。應作出適當布置防止由於疏忽將滅火劑釋放入處所。如裝有氣體滅火系統的貨物處所被用作旅客處所時,在使用期間應切斷氣體的連線。

管路可穿過居住處所,但管路應有相當的厚度,且其氣密性在安裝後要進行壓力試驗,試驗壓頭不低於5n/mm2。此外,穿過居住處所的管路只用焊接,並且不得在此類處所內開設排水口或其他開口。管路不得穿過冷藏處所。

2.1.3.

2 應裝有自動音像報警裝置,在任何滾裝處所和人員通常工作或出入的其他處所釋放滅火劑時能自動報警。聲音報警裝置的位置應能在所有機器工作的狀態下在整個被保護處所內都可以聽得見,且通過調節聲音的壓力或聲音的格式使該報警裝置與其他聲音報警裝置區分開來。釋放前報警應自動啟動(例如,通過開啟釋放箱的門)。

警報鳴響時間應根據撤離該處所所需要的時間來確定,但不論如何在滅火劑釋放前不得少於20秒。在僅設有就地釋放控制的傳統貨物處所和小處所(諸如壓縮機房、油漆間等)則無需安裝此種報警器。

2.1.3.

3 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應便於取放、操作簡單,並應成組地安放在盡可能少的不會被受保護處所火災所切斷的位置。為了人員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應備有關於系統操作的清楚說明。

2.1.3.4 除非主管機關允許,不得使用滅火劑自動釋放裝置。

2.2 二氧化碳系統

2.2.1 滅火劑的數量

2.2.1.1 除非另有規定,貨物處所可用的二氧化碳數量應足以放出體積至少等於該船被保護的最大貨物處所總容積的30%的自由氣體。

2.2.1.2 機器處所所攜帶的二氧化碳數量應足以放出體積至少等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的自由氣體:

.1 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總容積的40%,該容積不包括機艙棚上部,該部分從艙棚的乙個水平面起算,該水平面的面積等於或小於從艙頂到艙棚最低部分的中點處的艙棚水平截面面積的40%;或

.2 包括艙棚在內的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總容積的35%。

2.2.1.

3 對於2000總噸以下的貨船,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器處所未完全隔開,被視為乙個處所,則上述第2.2.1.

2款所述的兩個百分比數可以分別減至35%和30%。

2.2.1.4 就本款而言,自由二氧化碳的容積應以0.56m3/kg計算。

2.2.1.5 機器處所的固定管路系統應能使85%的氣體可在2分鐘內注入該處所。

2.2.2 控制裝置

二氧化碳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定兩套獨立的控制裝置,以將二氧化碳釋放至被保護處所,並確保報警裝置的啟動。一套控制裝置用於開啟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的閥門,另一套控制裝置應用於將氣體從貯存容器中排出。

應採取積極的措施以確保其可按照此順序操作;及

.2 兩套控制裝置應位於乙個標明具體所控制處所的釋放箱內。如果放置控制裝置的箱子上加鎖,則一把鑰匙應放在控制箱附近明顯位置的設有可擊碎玻璃罩的盒子裡。

2.2.3 安裝試驗

在對系統進行安裝、壓力試驗和檢測後,則須進行下述:

.1 所有管路和噴嘴內自由氣流的試驗;和

.2 報警裝置的功能試驗。

2.2.4 低壓二氧化碳系統

若為符合本條規定安裝了一低壓二氧化碳系統,則應適用下列要求:

2.2.4.1 系統控制裝置和冷藏裝置應位於貯存壓力瓶的處所內。

2.2.4.2 液體二氧化碳的額定數量應在1.8至2.2n/mm2 的工作壓力下貯存在瓶內。,但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95%。

2.2.4.3 應提供裝置用於:

.1 壓力測量;

.2 在不超過釋放閥設定時的高壓報警;

.3 在不低於1.8n/mm2時的低壓報警;

.4 對筒進行填充的帶有止回閥的支線管路;

.5 排放管;

.6 安放在筒上的液化二氧化碳的數量顯示器;

.7 兩個安全閥。

2.2..4.

4 兩個安全釋放閥的布置應使其中乙個閥門與瓶連線時另外乙個即可關閉。釋放閥的設定不得小於工作壓力的1.1倍。

每個閥門應能使在壓力公升高不超過設定壓力20%的條件下釋放滅火狀態下產生的氣體。應從安全閥門直接排放至外面。

2.2.4.5 筒和永久性裝有二氧化碳的通外管路應有絕緣裝置以防止裝置在切斷能源後,在45℃的環境溫度且初始壓力等同於冷藏裝置啟動壓力的情況下安全閥在24小時內工作。

2.2.4.6 筒應配備兩套完全獨立的自動專用冷藏裝置,每套冷藏裝置均配有一壓縮機和相關的主馬達,蒸汽機和冷凝儀。

2.2.4.7 每套冷藏裝置的冷藏能力和自動控制器應保證在溫度高達32℃和周圍氣溫高達45℃持續24小時在海上工作的條件下所需要的溫度。

2.2.4.8 每一套電氣冷藏裝置應由主電源匯路排通過單獨的饋電線供電。

2.2.4.

9 如必要,供給冷藏機的冷卻水應至少由兩個循迴幫浦提供,其中乙個循迴幫浦作為備用。備用幫浦可以是用作其他用途的幫浦,但是備用幫浦用作冷卻的用途不得干擾船舶的任何其他基本功能。冷卻水應至少取自兩處海水介面處,最好一處在左舷和一處在右舷。

2.2.4.10 應在截門閥隔離的每一處管路部分且壓力累積可能超過任何部件設計壓力的地方,安裝安全釋放裝置。

2.2.4.11 在下述條件下,應由**控制站給出聲音和影象報警:

.1 根據第2.2.4.2款,筒中壓力達到低限值和高限值時;

.2 任何乙個冷藏裝置不能工作時;

.3 達到筒中最低允許的液體水平。

2.4.4.12 如果系統要為乙個以上的處所工作,則應設定二氧化碳排放數量控制裝置,如在控制位置的自動計時器或精確的數量標識器。

2.4.4.13 如果配備了自動控制二氧化碳額定數量排入被保護處所的裝置,則其也應可以進行人工控制。

2.3 蒸汽系統的要求

供給蒸汽的乙個或數個鍋爐每小時應能對最大乙個被保護處所的總容積每0.75m3至少供給1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該系統在所有方面應由主管機關確定並使主管機關滿意。

2.4 使用燃料燃燒後的氣態產物的系統

2.4.1 總則

如在船上生產除二氧化碳或第2.3款所允許蒸汽以外的氣體,並用作滅火劑,則該系統應符合2.4.2款的要求。

2.4.2 系統的要求

2.4.2.1 氣態產物

氣體應是燃料燃燒後的氣態產物,其氧氣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蝕成分以及任何固體可燃成分的含量均應降至允許的最小量。

2.4.2.2 滅火系統的能力

2.4.2.2.1 如在固定式滅火系統中使用此種氣體作為保護機器處所的滅火劑,它應與使用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的固定式系統提供等效的保護。

2.4.2.

2.2 如在固定式滅火系統中使用此種氣體作為保護貨物處所的滅火劑,應有足夠數量的此種氣體,使每小時能供給自由氣體的體積至少等於最大乙個被保護處所總容積的25%,並能持續供氣72小時。

2.5 機器處所和貨幫浦艙的等效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等效於第2.2至2.4款中規定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由主管機關根據本組織制訂的導則予以認可。」***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二

摘要 本文主要介紹了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的主要內容。第3章人員保護 1適用範圍 本章具體規定了公約第ii 2章所要求的人員保護的規範。2工程規範 2.1消防員裝備 消防員裝備包括一套個人裝置和一副呼吸器。2.1.1 個人配備 個人配備應包括下列內容 1防護服,其材料應能保護 不受火焰的熱輻射及灼傷和...

消防安全系統規則

附件目錄序言 第1章總則 第2章國際通岸接頭 第3章人員保護 第4章滅火器 第5章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第6章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第7章固定式壓力水霧和細水霧滅火系統 第8章自動噴水器 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第10章取樣探煙系統 第11章低位照明系統 第12章固定式應急消...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的修正案

附件第 3 節 設計規範 1 現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3.2 可攜式泡沫發生器 3.2.1 可攜式泡沫發生器單元須由下列部件構成 自導型或與乙個獨立匯入器相連的泡沫噴嘴 叉管 能夠經消防水龍帶與消防總管相連,並帶有乙個裝有至少20 公升濃縮泡沫的可攜式儲罐,及至少乙個帶有同等容量濃縮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