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二

2022-04-26 12:21:05 字數 3456 閱讀 4119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的主要內容。

第3章人員保護

1適用範圍

本章具體規定了公約第ii-2章所要求的人員保護的規範。

2工程規範

2.1消防員裝備

消防員裝備包括一套個人裝置和一副呼吸器。

2.1.1 個人配備

個人配備應包括下列內容:

.1防護服,其材料應能保護**不受火焰的熱輻射及灼傷和蒸汽燙傷。 其外表面應能防水;

.2長統靴,由橡膠或其它絕緣材料製成;

.3一頂能對撞擊提供有效保護的硬頭盔;

.4一盞認可型的安全電燈(手提燈),其照明時間至少為3小時。在液貨船上使用的和擬用於危險區域的安全電燈應為防爆型;以及

.5能提供高壓絕緣保護的帶柄斧頭。

2.1.2 呼吸器

呼吸器應為瓶內空氣儲存量至少為1200l的自給式壓縮空氣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鐘的其它自給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氣瓶都應能夠互換使用。

2.1.3 救生繩

對每一呼吸器都應配有一根長度至少30 m的耐火救生繩。救生繩應能夠成功通過5分鐘的3.5 kn靜荷載認可試驗而不失效。

救生繩應能夠用卡鉤系在呼吸器的揹帶上,或系在一條單獨的系帶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繩時呼吸器脫開。

2.2緊急脫險呼吸裝置(eebd)

2.2.1 總則

2.2.1.1 緊急脫險呼吸裝置是僅在逃離有毒氣體艙室時使用的空氣或氧氣**裝置,應為認可型。

2.2.1.2 緊急脫險呼吸裝置不應用於滅火、進入缺氧隔離空艙或艙室、或由消防員配帶。在這些情況下,應使用專門適合這些用途的自給式呼吸器。

2.2.2 定義

2.2.2.1 面罩係指被設計成將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圍全部封閉起來的面部遮蓋物,並用適當的方式將其固定就位。

2.2.2.2 頭罩係指能把頭、頸完全覆蓋起來,並可能覆蓋到部分肩部的頭部遮蓋物。

2.2.2.3 有害氣體系指對於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氣體。

2.2.3 細節

2.2.3.1 緊急脫險呼吸裝置至少應能使用10分鐘。

2.2.3.2 緊急脫險呼吸裝置應視情包括乙個頭罩或全臉面罩,以便在逃生時保護眼睛、鼻子和嘴。頭罩和面罩均應由耐火材料製成,幷包括乙個清晰的視窗。

2.2.3.3 未啟用的緊急脫險呼吸裝置應不用手就能攜帶。

2.2.3.4 緊急脫險呼吸裝置應儲存適當,以免受環境的影響。

2.2.3.5 必須在緊急脫險呼吸裝置上清晰地印有簡要的使用說明或清晰的圖示。配戴程式應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極短的時間就能安全擺脫有害氣體。

2.2.4 標誌

在每乙個緊急脫險呼吸裝置上應印有保養要求、廠家的商標和序列號、貯藏期限及生產日期、以及認可機關的名稱。用於培訓的緊急脫險呼吸裝置必須清楚地標示。

第4章滅火器

1適用範圍

本章具體規定了公約第ii-2章所要求的滅火器的規範。

2型式認可

所有滅火器均應為根據本組織制訂的導則認可的型式和設計。

3工程規範

3.1滅火器

3.1.1 滅火劑數量

3.1.1.

1 每個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容量至少應為5 kg,而每一泡沫滅火器的容量至少應為9l。所有手提式滅火器的質量應不超過23 kg,而且必須有至少相當於乙個9l液體滅火器的滅火能力。

3.1.1.2 主管機關應確定滅火器的等效品。

3.1.2 充劑

只能使用經認可的滅火劑給相應滅火器填充。

3.2可攜式泡沫滅火器

可攜式泡沫滅火器應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帶連線於消防總管的感應式泡沫槍,連同乙隻至少能裝20l發泡液的可攜式容器和乙隻備用發泡液體容器。泡沫槍每分鐘應至少產生1.5m2適合於撲滅油類火災的有效泡沫。

第5章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1適用範圍

本章具體規定了公約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規範。

2工程規範

2.1總則

2.1.1 滅火劑

2.1.1.1 若要求滅火劑的數量能保護乙個以上處所,則可供使用的滅火劑數量不必超過所保護處所中需要量最大的處所所需的數量。

2.1.1.2 在計算所需滅火劑的數量時,應將起動空氣接收器的量轉換成自由空氣量,增加到機器處所的總量中去。或者,可以從安全閥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應為船員配備安全檢查滅火容器中滅火劑數量的裝置。

2.1.1.4 存放滅火劑的容器及其受壓部件,應考慮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環境溫度,按照主管機關同意的實用壓力規則來設計。

2.1.2 安裝要求

2.1.2.1 滅火劑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噴嘴的位置應能使滅火劑得以均勻釋放。

2.1.2.2 除非主管機關另行允許,用於貯存除蒸汽以外的滅火劑的壓力容器,應按公約第ii-2章第10.4.3條規定置於被保護處所的外面。

2.1.2.3 系統的備件應貯存在船上並使主管機關滿意。

2.1.3 系統控制要求

2.1.3.

1 向被保護處所輸送滅火劑所需的管路應裝有控制閥,並在控制閥上清楚地標明該管路所通往的處所。應作出適當布置防止由於疏忽將滅火劑輸入處所。如裝有氣體滅火系統的貨物處所被用作旅客處所時,在使用期間應切斷氣體的連線。

管路可穿過起居處所,但管路應有相當的厚度,並且其氣密性在安裝後要進行壓力試驗,試驗壓頭不低於5n/m㎡。此外,穿過起居處所的管路只能焊接,並且不得在此類處所內開設排水口或其它開口。管路不應穿過冷藏處所。

2.1.3.

2 應裝有自動聲響報警裝置,在向滾裝處所和通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其他處所釋放滅火劑時能自動報警。釋放前報警應自動啟動(例如,通過開啟釋放箱的門)。警報鳴響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撤離該處所需要時間的長短而定,但無論如何應在滅火劑釋放前不得少於20秒。

在僅設有就地釋放控制的傳統貨物處所和小處所(諸如壓縮機房,油漆間等),無需裝設此種警報器。

2.1.3.

3 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應能易於接近而且便於操作,並應成組地安裝在盡可能少的不會被受保護處所的火災所切斷的位置。為了人員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應備有關於系統操作的清楚說明。

2.1.3.4 除非主管機關允許,不得使用滅火劑自動釋放裝置。

2.2二氧化碳系統

2.2.1 滅火劑的量

2.2.1.1 除非另有規定,貨物處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應足以放出體積至少等於該船最大的裝貨處所總容積30%的自由氣體。

2.2.1.2 機器處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應足以放出體積至少等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的自由氣體:

.1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總容積的40%,該容積不包括機艙棚上部, 該部分從艙棚的乙個水平面起算,該水平面的面積等於或小於從艙頂到艙棚最低部分的中點處的艙棚水平截面面積的40%;或

.2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包括艙棚在內的總容積的35%;

2.2.1.

3 對小於2000總噸的貨船,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器處所未完全隔開,應被視為乙個處所,上述2.2.1.

2段所述的兩個百分數可分別減至35%和30%。

2.2.1.4 就本段而言,二氧化碳自由氣體的容積應以0.56立方公尺/kg計算。

2.2.1.5 機器處所的固定管路系統應能在2分鐘內將85%的氣體注入該處所。

消防安全系統規則

附件目錄序言 第1章總則 第2章國際通岸接頭 第3章人員保護 第4章滅火器 第5章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第6章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第7章固定式壓力水霧和細水霧滅火系統 第8章自動噴水器 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第10章取樣探煙系統 第11章低位照明系統 第12章固定式應急消...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 FSS規則 的2019修正案

第5章 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現有第5章案文由下述案文代替 1 適用範圍 本章具體規定了公約第ii 2章要求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規範。2 工程規範 2.1 總則 2.1.1 滅火劑 2.1.1.1 若要求滅火劑的數量能保護乙個以上處所,則供使用的滅火劑數量不必超過所保護的任何乙個處所所需要的最大數量...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的修正案

附件第 3 節 設計規範 1 現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3.2 可攜式泡沫發生器 3.2.1 可攜式泡沫發生器單元須由下列部件構成 自導型或與乙個獨立匯入器相連的泡沫噴嘴 叉管 能夠經消防水龍帶與消防總管相連,並帶有乙個裝有至少20 公升濃縮泡沫的可攜式儲罐,及至少乙個帶有同等容量濃縮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