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巧固球規則

2022-04-23 12:11:40 字數 5158 閱讀 3830

第一條、運動精神

巧固球運動精神著重禮讓而不侵犯,友愛而有競爭,合作而不取巧,並避免兩球隊比賽間,有任何侵犯之行為。

上述運動精神為本規則及未盡事宜之判決依據,違反本條例時,依犯規情況判定--(1)故意犯規,(2)對隊得一分,(3)嚴重犯規,(4)消該隊該場比賽資格。

第二條、比賽場地

2-1單網賽

球場為15~20公尺之正方形。國家與國際比賽場地,必須長寬均為20公尺之正方形。

2-2雙網賽

球場為長度30~40公尺,寬度15~20公尺之長方形。國家與國際比賽場地,必須為長20公尺,寬40公尺之長方形。

2-3長的一邊稱為邊線,短的一邊稱為端線,兩邊線中點畫一實線稱為中線。

2-4以端線中點為圓心,3公尺為半徑,向場內畫一半圓。在端線與圓弧內的

地區(含線寬5公分),是為禁區。禁區外之場內區域,是為有效區。

2-5所有界線均包含於各區域之內,界線必須清晰,寬度為5公分。(含線寬

5公分)

注: 1. 替補區-以紀錄台前球場邊線**外60公分處為圖心,50公分為半徑,畫

2. 一圖圈,是為替補區。

3. 休息區-在紀錄臺前面中線2公尺處,各畫長5公尺,寬1.5公尺之長方形,即為休息區。

第三條、**網

3-1**網為對角線100公分,網孔面70公分正方,網孔4公分正方之尼龍網,圍以邊長90公分正方鐵

框,仰角60度。所有正式比賽網,均須符合國際巧固球總會之規定標準。

3-1**網應固定於禁區端線**。

第四條、比賽用球

4-1比賽用球以皮革或橡膠製成,為內充滿空氣之圓形球體。

4-2球之圓周須為56-60分(22-23.6吋),重量須在400--475公克(大約1磅)之間。

4-3 12歲以下之男女學童採用一號球(圓周56公分,重400--450)。

13歲以上採用二號球(圓周58-60公分,重420--475公克)。

4-4每一比賽場地至少需備兩個比賽用球。

第五條、球員

5-1單網賽每隊球員9人,最多6人上場比賽,其餘3人為替補球員。

雙網賽每隊球員15人,最多9人上場比賽,其餘6人為替補球員。

5-2開賽時單網賽每隊至少須有4人上場,比賽中可依規定增至6人。任何一隊之球員減少至3人

(含3人)以下時必須停止比賽,並判該隊該場失敗。

雙網賽每隊至少6人上場,任何一隊球員一足5人(含5人)時,必須停止比賽,判該隊該場失敗。

5-3球員因三次故意犯規,或因嚴重犯規而被判離場者,不得替補。

5-4替補應向紀錄臺登記,並於替補區行之,任何一隊得失一分後(死球)二位替補者握手,先出後進完成替補。如有不合法替補行為,判由對隊於記錄台前中線處發自由球。

5-5球員須穿整齊隊服,並在胸前或背後標出與報名相同之隊名,及20公分正方之號碼(由1至15號,

違者不得進場比賽)。

5-6球員須穿沒有釘子的輕便運動鞋上場比賽。在草地比賽時,得允許其穿著鞋底有橡皮突出物的

運動鞋上場。

5-7上場球員不得配帶項鍊、手錶..等飾物。

注:1.一場比賽中球員因三次故意犯規,或一次嚴重犯規時,應判其喪失該次大會比賽

資格。2.替補球員、職員不得在場外指導,違者第一次判故意犯規,第二次(含第二次)後判對隊得一分。

3.上場球員中,必須指定一人為隊長。

4.比賽主辦單位應準備隊長識別帶備用。

第六條、比賽時間

6-1比賽分為三局,每局之間休息5分鐘。每局比賽時間依球員年齡分組如下:

男青年(16-18歲)以上與男青少年(13-15)組,每局15分鐘。

女青年以上、女青少年及男女學童(12歲以下)組,每局12分鐘。

6-2比賽前,裁判員在球場**,召集雙方球員面對面各排成列。

行禮握手後,由裁判員擲硬幣選發球,勝的一隊由單網對面端線開球,即開始比賽。雙網賽時,

攻隊由任何一端線外開球。

6-3發球過中線後,可攻向任何一網。

1.比賽期間,開、停表均由裁判員決定。

2.決勝期不計時,以先得三分者為勝。但平分後連得兩分者為勝。

3.任何比賽均須分出勝負。

4.每局每隊得暫停一次,時間為一分鐘,但決勝期不得暫停。

第七條、操球法

7-1允許的動作

1. 用手、臂、頭及膝蓋以上接、投、擊、推送等任何方式。

2. 接球後腳著地接觸三次(雙腳同時著地接球時,計一次觸地)。於空中接球後,兩腳同時著地者,計一次觸地,否則計二次觸地。

3. 持球最多三秒鐘。

4. 從乙隻手傳至另乙隻手。

5. 比賽中跪下或躺在地上。

7-2不允許(犯規)的動作

1. 於地面或空中運球。(很明顯地因接球不穩,而在空中連續接球是被允許的,但受三秒、三觸地

之限制)。

2.膝蓋以下觸球。

3.傳球超過三次。

1. 如二人同時接球,計傳球一次。

2. 射網彈回之球,守隊球員連續接(救)球,最後球被接住,以傳球次數計算,如超過傳球次數,判由

對隊發自由球。

4. 手持球時走出比賽場外。

5. 故意用球擲向對隊球員。(嚴重者可判故意犯規)

6. 傳接球不穩而掉落地上。

7.搶對方正在傳的球。

8. 接觸同隊隊員射網而彈回之球。

9. 阻擋對隊持球之球員。(不論對方正在傳球、射網、接球或持球移動,均不得阻擋)

凡違反7-2(1)(3)(4)(6)(8)(9)者,判由對隊在犯規處發自由球。

發自由球時,應持球觸地(確定),至少經傳球一次,方得射網。

所有犯規均須受罰,球交由對隊繼續比賽。無意犯規者被罰自由球,故意犯規者將作記錄,犯滿

三次之球員應被宣判喪失比賽資格。

注:1.球員接球後,順勢倒地或魚躍接球而著地,須以原姿勢就地將球傳。但如跪下接球時,於起立前

可觸地二次,惟仍須遵守三分鐘之持球限制。

2.違反7-2之(5),在比賽中判故意犯規,死球時判嚴重犯規。

3.違反7-2之(7)(9),故意影響對方得分機會時,判對隊得一分。

第八條、禁區

8-1球不得觸及網前禁區。

8-2球員持球不得觸及禁區,否則由對隊在最靠近犯規處之3公尺線外發自由球。

8-3雖非正被攻射之網,球員亦不得故意停滯於禁區(裁判員應命其離開)。如有球員因受傷等因素

留在禁區時,裁判員應告暫停處理之。

第九條、計分

射網彈回比賽場內之球,未被對隊球員接獲時,判得一分。剛失一分之球隊,獲得發球權繼續比賽。

射網之球**入禁區,或將球隊射到禁區時,判對隊得一分。

射網之球未能觸及網時,判對隊得一分。

射網彈回之球,落在場外時,判對隊得一分。

射網彈回之球,由射網球員本身觸及或接獲時,判對隊得一分。

1.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在有效區由同隊球員觸及或接獲時,判對隊發自由球。

2. 當攻隊球員正射網,所射之球由對隊球員在禁區內觸及時,判攻隊得一分。3.攻隊球員射網,球觸

及鐵框時,視其**情況,作如下判決:

1. 彈入禁區或界外,判對隊得一分。

2. 彈入有效區而未被守隊接住時,判守隊發自由球。

3. 彈入有效區為守隊球員接住時,繼續比賽,且射網次數不重算。

3. 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守隊球員於禁區內或界外觸及或接獲得(不論其間是否經由其隊友觸及),判

攻隊得一分。

注:所謂「經由其隊友觸及」,是指其間沒有傳球動作,否則應判攻隊發自由球。

4. 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於空中被守隊球員接住(不論其間是否經由其隊友觸及),而連人帶球落入禁

區或界外時,判攻隊得一分。

5.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經由守隊球員觸及後,被攻隊球員觸及或接住時,判守隊發自由球。

如為有意誤傳,得視為故意向對隊球員員擲球,判攻隊發自由球,並記故意犯規一次。

6.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被同隊球員在禁區,或界外及其上空觸及時,判對隊得一分。

7. 當攻隊球員正射網,所射之球在未觸網前,被同隊球員在禁區內觸及或接住時,判對隊在最靠近犯規處

之3公尺線外發自由球。

8.射網時持球觸網後將球撥出,視為射網**觸身球,判對隊得一分。

.下列情形為誤傳球:

1. 球由禁區上空出界,或觸網出界,判對隊得一分。

2. 球落入禁區或觸網**入禁區,判對隊得一分。

3. 球觸網**入有效區而未被對隊球員接獲時,判得一分。

4. 球由禁區兩側端線或邊線出界時,判對隊對自由球。

11.罰自由球時,主罰球員傳出之球,在同隊隊友未接觸前,所發生之失誤,均判對隊發自由球。

第十條、重新發球

10-1任何一隊得一分後,比賽重新開始。單網賽由網對邊之端線外發球;雙網賽由得分之端線外發球。

10-2發球時出界、踩線、越線,或因操球不穩,而球落在端線場外時,均判對隊重新發球。

注:自由球可攻向任一網。

第十一條、阻擋犯規

11-1當攻隊球員正在傳球、射網或接球時,守隊球員不得有任何阻擋行為。

11-2球員以雙腳站穩而身體與雙手均未移動時,但影響對隊進攻或防守時,亦視為阻擋行為。

第十二條、射網次數

12-1雙網賽時,每一網最多可連續射三次(兩隊合計),否則犯規,由對隊發自由球。

12-2發自由球時,射網次數重新計算。

附錄:裁判員手勢圖說

1. 隊員列隊兩臂向前平伸,掌心相向,五指併攏。

2. 召集雙方隊長 (1)拇指直豎,四指屈於掌心。(2)兩手置於胸前。

3. 得分單臂握拳上舉。

4. 失分單臂握拳側平舉,指向得分方。

5. 帶球走 (1)兩手握拳,平屈胸前。(2)兩臂互動,向前繞圈。

6. 超次(三傳三射) (1)拇指屈於掌心,四指自然張開。(2)右臂右斜下伸。

7. 三秒 (1)直伸三指。 (2)右臂右斜下伸。

8. 自由球 (1)食指伸直,其他四指屈於掌心。(2)指向發球點。

9. 暫停 (1)兩手五指併攏直伸。(2)一手手指置於另一手掌心成丁字形高舉過頭。

10. 踩線一手握拳平屈於胸前,另一手掌平伸放置其上。

11. 越區射網一手握拳平屈於胸前,另一手掌平伸超越手臂放置其上。

12. 阻擋 (1)兩手插腰。 (2)必要時再指犯規球員。

13. 球打框 (1)兩手在臉前做拱門。 (2)指向發球點。

14. 傳球未過中線雙手前平舉、手腕下垂。

15. 帶球撞人一手握拳,一手掌張開碰在一起。

16. 時間終了兩臂握拳過舉,掌心向前。

17. 警告 (1)故意犯規時舉黃牌。 (2)嚴重犯規時舉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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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每隊每局換人不得超過三人次。第三款替補隊員上場前,應在記錄臺附近做好準備,換人時不得超過15秒,否則判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在該局已暫停過兩次,則判該隊失1分。第四款比賽進行中,場上隊長有權向裁判提出詢問或要求解釋,但必須服從裁判的最終判決。第七條比賽局數和場區選擇 第一款比賽採用三局兩勝每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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