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香港號碼計畫內的號碼及編碼的業務守則

2022-04-08 16:53:46 字數 3025 閱讀 6979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訂本

關於使用香港號碼計畫內的號碼及編碼的業務守則

[行政摘要]

背景依據《電訊條例》(第106 章)第32f條第(3)(b)款的規定,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可發出關於使用號碼計畫內的號碼及編碼的業務守則,而任何如此發出的守則可包括關於號碼可攜性的條文。第(3)(e)款進一步規定,電訊局長可將號碼計畫或號碼計畫的任何部分的管理轉授予任何人。

2.一九九四年一月,電訊局長發出名為「香港電訊服務的新號碼計畫」的報告。報告討論了多個事項,其中包括從號碼計畫編配和指配號碼及編碼的原則。

報告的附件 1 詳細描述了該項號碼計畫。自公布後,報告為電訊業和電訊局長提供了乙個具體的指引。然而,隨著電訊業的快速發展,報告需要更新,以便為電訊業提供準確和適時的指引。

基於上述明顯的理由,本業務守則亦須不時予以更新。

3.為確保編配和指配電訊網路/服務的號碼及編碼時均遵守上述報告規定的原則,以及切合電訊業的最新需要,電訊局長發出本業務守則,旨在向獲電訊局長授權管理部分號碼計畫的電訊網路營辦商和服務供應商,包括傳呼服務營辦商、流動虛擬網路營辦商和服務營辦商牌照持有人提供指引。本守則將包含這些營辦

商在指配電信號碼及/或編碼給最終客戶時所須遵守的指導原則。為方便參考,香港號碼計畫及短碼分類簡介已分別載於附錄1《號碼計畫的描述》與附錄2《短碼的分類》。

指導原則

4.電訊局長在一九九四年一月為香港擬定新的號碼計畫時,採用了下列的指導原則:

(a)號碼計畫應至少能應付電訊業未來十五年(即直至二零

零九年年底)的增長和需要;

(b)號碼計畫應容易使用,並且對所有電訊服務供應商都是

公平合理的;以及

(c)號碼計畫應可適用於將來的新技術和服務。

編配與指配

5.目前是以兩個層次處理電信號碼及編碼:編配與指配。

(a)編配是指電訊局長將每組號碼及編碼,分發給電訊網路

營辦商、傳呼服務營辦商、流動虛擬網路營辦商和服務

營辦商牌照持有人(以下通稱為「營辦商」);以及

(b)指配是指將個別號碼及編碼選配給營辦商或最終客戶。

在大多數涉及最終客戶的情況中,電訊局長把指配程式

交予提供服務的營辦商處理。

編配原則

6.在擬訂編配原則時,電訊局長要確保符合下列要求:

消費者的權益應獲得妥善照顧;

(a)有利於促進競爭;

(b)透過編配可以鼓勵提供創新的電訊服務;

(c)應有效使用號碼及編碼;以及

(d)編配程式應公平,並且是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行的。

(e)7.電訊局長管理香港號碼計畫時的取向如下:

(a)電訊局長應確保號碼編配符合號碼和編碼計畫及其他相

關的規管檔案所載;

(b)電訊局長應及時處理號碼及編碼的編配申請;

(c)電訊局長應向申請者提供資料以協助其號碼及編碼的編

配申請;

(d)電訊局長應確保號碼及編碼的編配便於使用者理解和使

用;(e)電訊局長應公平和一致地實施編配程式;以及

(f)電訊局長應為終端使用者加強號碼及編碼編配程式管理的

穩定性。

8.各類營辦商的號碼及編碼編配/指配原則和申請程式,載於本守則的以下附錄:

(a)附錄3《申請香港固網服務、流動服務和傳呼服務的號

碼組/編碼的指引》- 內載向固網服務、流動服務和傳

呼服務編配/指配號碼及編碼的原則與申請程式。

(b)附錄4《向流動虛擬網路營辦商編配使用者號碼和指配流

動網路編碼》 - 內載向流動虛擬網路營辦商編配/指配

號碼及編碼的原則與申請程式。

(c)附錄5《向服務營辦商持牌人編配使用者號碼》 - 內載向

經營第一1和第二2類服務的服務營辦商持牌人編配號碼

的原則與申請程式。

指配原則

9.為了有效率地將電信號碼及編碼指配給最終客戶,營辦商須遵守下列的原則:

(a)營辦商向最終客戶指配號碼及編碼和提供服務時,必須

遵守本守則和由電訊局長所就號碼事宜發出的宣告。第

三類服務3的電信號碼指配原則,載於附錄 6 《第三類

服務營辦商持牌人的電信號碼指配原則》。直撥服務的固

定網路號碼指配原則,載於附錄7《直撥服務的固定網

路號碼指配原則》;

(b)獲電訊局長授權管理指配程式的營辦商,均須公平和公

正地對待客戶;

1「第一類服務」指在服務營辦商牌照特別條件第17.2條所述的內部電訊服務。

2「第二類服務」指在服務營辦商牌照特別條件第18.2條所述的內部電訊服務。

3「第三類服務」指在服務營辦商牌照特別條件第16.1條所述的電訊服務。

(c)營辦商須根據電訊局長的指引,備存所管理的號碼及編

碼記錄;

(d)營辦商應立即收回客戶停用服務(有號碼轉攜要求的除

外)所放棄的任何號碼或編碼,或者是某種服務不再使

用的號碼或編碼。收回的號碼及編碼均應在六個月內重

新使用;

(e)除非本守則另有規定,或者是得到電訊局長的特別批

準,香港號碼計畫的所有號碼及編碼均可「互通」,即

不管致電者和接電者是使用何種網路(包括流動網路和

固網),也不管致電者是從海外還是從本地打入,致電者

都可以通過撥打接電者的號碼或編碼而接駁到接電者;

以及(f)獲編配香港電話號碼以提供第一和第二類服務的營辦

商,不得**或轉讓該等號碼予海外營辦商以指配給其

客戶。有關持牌人應與獲指配香港號碼計畫的號碼及編

碼的終端使用者保持直接的供應商/客戶關係,並參與經

營或維持獲指配該等號碼的終端使用者所使用的第一或第

二類服務。

號碼費10. 營辦商須注意,根據適用於其牌照的牌照費用結構,每個編配予營辦商的使用者號碼均須每年支付號碼費,不論該使用者號碼是否已指配予終端使用者。使用者號碼是電訊局長就號碼計畫編配予持牌人的號碼組內的號碼,可由持牌人指配予客戶作電訊服務用途。

符合此項涵義並須支付號碼費的號碼載於附錄8。

退還號碼原則

11. 退還號碼原則和退還程式載於附錄9《退還香港固網服務、流動服務和傳呼服務號碼的指引》。

電訊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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