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報廢更換管理規定

2022-04-01 02:01:03 字數 2578 閱讀 3434

關於加強物資報廢更換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裝備水平,發揮物資的最大效能,規範物資報廢程式,杜絕資產的浪費和流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物資報廢和更換工作按照「集中審查,現場鑑定、最大利用、批量處理」的原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物資包括裝置和材料:

(一)裝置:指除地產、房產外的其它固定資產,包括生產加工裝置、工程機械、交通運輸車輛、辦公裝置等;

(二)材料:指生產使用的各類材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集團公司成立物資報廢鑑定委員會,主任:總經理,副主任:經營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經濟師,委員:

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物流公司經理及副經理、企管部部長、生產部部長、財務處處長、審計處處長。辦公室設在企業管理處,企管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各企業申請報廢、更換的物資進行鑑定審核,對經審核符合報廢或更換條件的物資,提出審核意見報董事長審批後下達報廢、更換批覆意見,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處理。

第六條集團公司下屬各企業也要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成立以企業負責人為組長的物資報廢、更換鑑定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企業物資報廢、更換的鑑定等工作。

第三章物資報廢更換審批範圍和許可權

第七條集團公司審批範圍

(一)生產用裝置單台(套)原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非生產用裝置單台(套)原值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

(二)單件(套)價值超過2萬元以上的大型裝置配件,如:採煤機滾筒、變頻器、行星機構等,刮板運輸機和**機的機頭、機尾、減速機等,破碎機的破碎錘,強力皮帶機的滾筒、減速器等,以及綜掘機、提公升機等裝置的各類大型配件。

(三)批量更換的價值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材料、配件,如:單體液壓支柱、鋼棚、電纜、鋼絲繩、鋼軌、溜槽、皮帶、刮板鏈、綜採支架的各類千斤頂等材料。

(四)集團公司審批範圍之外的裝置、材料由各企業物資報廢、更換領導小組組織鑑定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集團公司鑑定委員會不定期組織人員抽查。

第八條審批許可權

(一)煤礦企業報廢、更換物資一律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非煤企業報廢、更換裝置報集團公司審批,報廢、更換材料由裕隆實業公司組織鑑定並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章報廢、更換標準

第九條裝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作報廢、更換處理:

(一)已達到使用年限,並喪失使用價值的;

(二)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大修無法恢復其原有效能和工藝要求;或一次大修費用高於裝置重置價值80%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又無法改造的機型;

(四)因事故等原因造成損壞,無法修理的;

(五)其他符合報廢、更換條件的裝置。

第十條材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作報廢、更換處理:

(一) 庫存物資超期不能繼續使用或在庫存過程中損壞的材料;

(二) 因工藝變革閒置的材料;

(三) 因配套裝置淘汰閒置的配件;

(四) 生產過程中損壞且無修復價值的材料、配件;

(五) 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利用價值的下腳料;

(六) 其他符合報廢、更換條件的材料。

第五章更換、報廢程式

第十一條物資報廢、更換處理前,由所在企業組織生產、機電、經營、財務、審計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對物資進行技術、經濟鑑定,逐台、逐項填寫裝置報廢鑑定表或材料報廢鑑定表,註明報廢原因、報廢標準、存放地點等。

第十二條企業初步鑑定後提報裝置報廢、更換申請(註明申請報廢、更換的裝置總台數、總原值和總淨值)或材料報廢、更換申請(註明申請報廢、更換的材料種類和數量),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集團公司物資報廢鑑定辦公室。

(一)閒置裝置報廢申請每年11月份上報集團公司,材料報廢申請每季度末上報集團公司。

(二)生產急用裝置、材料更新申請在提報採購計畫前乙個月上報集團公司。

第十三條因自然災害、偷竊等原因造成裝置丟失的,因庫存管理等原因造成庫存材料損壞、丟失的,由管理單位填報《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庫存物資盤盈、盤虧表》、《庫存物資報廢表》(附盤盈、盤虧及報廢原因),每年11月份報集團公司物資報廢鑑定辦公室。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物資報廢鑑定辦公室接到企業的報廢、更換申請後,組織鑑定委員會成員到有關企業進行現場審核鑑定,審核鑑定後下達報廢、更換批覆意見或盤盈、盤虧處理意見,批覆意見一式六份(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物流公司、財務處、企業管理處、申報企業各乙份)。

第十五條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報廢的裝置,由財務部門按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辦理稅前扣除報批手續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起重裝置、壓力容器、運輸裝置等經集團公司批准報廢後,所在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管理部門申請並辦理報廢銷戶手續。

第十七條需更換的裝置經集團公司鑑定批覆後,由所在企業提出更換改造計畫,按計畫申報程式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凡屬集團公司鑑定審批範圍的物資,各企業應本著適度集中的原則,分批次提報報廢、更換申請,以便集團公司集中鑑定審批,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條申請報廢的物資未經批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將零部件和輔機等拆作它用。對於確需拆用的零部件和輔機等,需經所在企業機電部門批准備案後方可拆用。

第二十條報廢物資按照《集團公司物資集中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和個人,由集團公司視情節輕重予以績效扣分、罰款、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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