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

2022-03-18 06:45:48 字數 2894 閱讀 5170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

申請表貸款合同號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

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業務須知

一、業務簡介

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業務,是指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簡稱「申請人」),委託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按月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中提取,內轉償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本息合計額的業務。

二、申請要求

1、已在本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存在逾期餘額;

3、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近一年內逾期記錄少於3期(含3期);

4、申請人為夫婦雙方的,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請委託,不准借款人配偶單方申請;

5、申請人根據每月還貸額及還貸賬戶存款情況,自行確認還貸資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及時向還貸賬戶存入補充資金,保證每月足額還款;

6、委託提取還貸期間,申請人不得再辦理按月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

三、申請資料

1、身份證明材料、婚姻關係證明材料等的原件及影印件;

2、《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表》;

四、辦理程式

1、申請人到管理中心領取或從管理中心****《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表》,所在單位審核並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人攜帶申請材料向住房公積金貸款地管理機構提出「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

3、住房公積金貸款地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對「按月提取還貸」申請進行即時審核;

4、符合條件的,管理中心與申請人即時簽訂《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協議書》。生效後,管理中心按協議約定實施「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業務。

五、業務規則

1、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的金額,不超過當月應還貸款本息合計額。

2、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由管理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按以下規則提取用以償還借款人的貸款本息:

(1),從借款人指定的還款銀行賬戶中劃扣當月應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息合計額;

(2)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足夠償還借款人當月應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息合計額的,則先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用於償還借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後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

六、辦理時間

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的貸款還款日,不受理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業務申請,其他工作日均可申請辦理。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年月日申請人聯絡**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2014b)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須知

一、提取條件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規定提取時限以內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

3、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房租支付房租的;

4、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7、離休、退休的;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就業的;

9、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10、出國、出境定居的;

11、非本市、縣(市)城鎮常住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再在本市、縣(市)重新就業的;

12、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且戶口遷出本市、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1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餘額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餘額仍不足的,其配偶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職工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或職工(或職工直系親屬)租賃公租房、廉租房房租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餘額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

二、提取時限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發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未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發生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須在償還住房消費貸款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房租支付房租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領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房租補貼的須在領取補貼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職工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須在上述特殊困難情形發生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5、職工以相同條件和相同申請資料申請的提取,只准予提取一次。

6、在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如職工本人或配偶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未還的,在未還清逾期貸款前,不予核准住房公積金提取。

7、職工因以上「提取條件」中6—13項的提取,應在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後提出,並予以結清本息。

三、提取資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1、經單位審核並簽章的《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

3、按不同提取情形,所規定還須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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