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檢查驗收指南

2022-03-15 21:15:05 字數 1316 閱讀 6043

(試行)

申報學校

申報時間

校長簽名

聯絡**

江門市教育局制

二○○九年三月

說明一、本體系根據《廣東省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標準(試行)》制定。

二、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從辦學條件、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三大部分共47項二級指標進行綜合評定,其中用★標出的要素為必達要素。各項二級指標到達程度的評定從高到低分為a、b、c、d四個等次, a等次為達到標準要求,b、c等次為基本達到標準要求, d等次為不達到。各項指標的等次在自評中由接受驗收的學校自行確定,在審核、檢查驗收時由他評確定。

三、各項指標等次評定的基本原則:除特別說明外,該指標中的所有要素都達到標準要求的,可評定為a等次;該指標中有八成以上的要素達到標準要求的,可評定為b等次;該指標中有一半以上的要素達到標準要求的,可評定為c等次;該指標中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要素沒有達到標準要求的,可評定為d次。

四、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檢查驗收申報要求:按照二級指標被評定為a、b、c、d四個等次的數量,確定達到「江門市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達到「規範化學校」的標準為b≤12(其中辦學條件b≤3,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合計b≤9),c ≤3,d=0,其餘均為a,且所有必達要素都達到標準要求。

五、市中心城區和一般地區的界定:江門市區的學校和各市(區)**所在地鎮(街道)的學校為中心城區學校,其餘學校均界定為一般學校。

六、本方案中的「以上」、「以內」、「不少於」均包括本數(級),「以下」、「低於」均不包括本數(級)。

七、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可按規範化學校標準建設和申報。

八、本指南由江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江門市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檢查驗收指標體系(試行)

(一)江門市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檢查驗收評分表

注:1.必達要素達到度合計欄中,分別在( )內填寫達到和未達到的必達要素數目;

2.驗收結果欄中,是綜合各項指標及必達要素所獲得的評價結果。參照檢查驗收指標體系,最終做出是否達到「廣東省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檢查驗收標準,並據此在「達到規範化學校」、「未達到規範化學校」 結論中進行選擇(打√)。

(二)學校基本情況統計表

表一:學校規模、教師隊伍、校園情況表

領導班子情況表續表1-1

中層幹部情況表續表1-2

專任教師(含中層幹部)情況表續表1-3

衛生技術人員、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情況表續表1-4

注:教齡一欄衛生技術人員可填寫為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工齡。

表二:教學、行政、生活用房情況表

表三:學校教學儀器裝置、藏書、體育設施、資訊科技裝置配備情況表

(三)學校自評報告(可續頁)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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