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管理的通知

2022-02-27 04:55:09 字數 1535 閱讀 3491

文號:甬人防辦通〔2009〕55號

發布時間:2010-10-13

發布機構:寧波市人防辦

主題詞:防空經費管理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人防辦及有關單位:

為規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的使用管理,根據《寧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市**第135號令,下同)、《關於進一步明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06〕92號)和市物價局、市建委、市人防辦《關於明確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價費〔2008〕157號) 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將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費的分配比例與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平時使用費(如:停車、倉儲費等),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收費標準收取,並單獨列帳。

除稅後40%可用於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外,其餘稅後60%應按每半年一次作為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交入當地人防主管部門賬戶,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作為暫存款代為保管。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建立後,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轉入該中心代管。應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並對代管資金的安全負責。

二、維護區域範圍及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按人防工程移交清單上的區域範圍進行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標準按《寧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主要包括人防工程主體結構、防護裝置設施,戰時風、水、電、暖、通訊等裝置的維修和更新費用。

四、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年初編制本年度維修專案資金預算計畫,提出用款申請,報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開工前可預撥50%工程款,工程竣工後,經財務決算,報經原審批部門驗收確認後一次性付清餘額。

遇特殊情況,需計畫外維修應專項報經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再組織實施。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應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嚴禁編報赤字預算。

五、會計報告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於次年3月底前,應將上年度末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收支和累計節餘情況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應對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每年檢查不少於1次,發現問題及時指正。

六、人防專項維修資金的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終止服務合同時,應將存放在當地人防主管部門代管的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數及財務帳本移交給下一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移交手續時,應告知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參加移交,人防主管部門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字,做到交接手續清楚完備。

如遇下一期物業服務企業尚未確定,待下一期物業服務企業進駐後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履行人防專項維修資金餘額情況的告知義務。

七、人防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物業服務企業、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應自覺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及有關部門對人防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如確需審計的,審計費用在人防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經相關部門的審核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人防專項維修資金。如果違反規定,一旦查實,將依法懲處。

八、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專案,開發建設單位未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護,所需維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九、本通知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十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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