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制裁判員工作手冊 新

2022-02-24 14:01:57 字數 4230 閱讀 3562

接到裁判任務時起:

1. 如果不能夠承擔任務的,請馬上與有關部門負責人聯絡並說明請假原因;

2. 如果能夠承擔任務的,請馬上與賽區接待負責人以及同一場任務的同伴聯絡,確定到達賽區時間;盡可能預訂到達時間相近的車次或航班,以便賽區接待;

3. 收集將要執法的比賽雙方球隊相關資訊(比賽成績、紅黃牌、以往交手、人員變動、技戰術特點等);

4. 注意飲食和睡眠質量,堅持身體鍛鍊,確保以良好身體狀況迎接比賽;

5. 到達賽區後,盡快向比賽監督報到,了解賽區相關要求;

6. 按時參加賽前聯席會,並在會上明確本場執法的要求和指導思想,對判罰尺度問題主動與雙方教練進行溝通。

7. 根據聯席會的相關要求,裁判組要開好賽前的準備會,忠實執行競賽規則和規程,履行聯席會上的規定。

8. 對執法所需的裁判員裝備要仔細檢查,養成良好習慣,務必在酒店出發前再檢查清楚(要帶兩種顏色以上的服裝)。

比賽開球倒計時

比賽中場休息倒計時

比賽結束後的活動與任務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兩名裁判員控制,即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他們在被任命的比賽中擁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相關的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

裁判員的許可權和職責:

兩名裁判員:

1. 執行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

2. 在有助理裁判員的情況下,盡可能與其合作控制比賽;

3.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 對比賽進行記錄;

6. 根據判斷,當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發生時停止比賽;

7. 因任何外界干擾停止比賽;

8.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場外。受傷隊員只能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方可重返比賽場地;

9.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是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10.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因流血離場的隊員只有在當裁判員或第三裁判員確認流血已經停止,並在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 當一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12.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13.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不正當行為時,則對較嚴重的行為進行紀律制裁;

14. 對犯有可警告或罰令出場的隊員採取紀律處罰。裁判員不必立即進行處罰,但必須在比賽下一次成死球時進行;

15. 在球隊**做出不負責任的舉動時進行制止,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技術區域及場地周邊區域;

16. 確保沒有未經批准的人員進入比賽場地;

17. 比賽停止後示意重新開始比賽的方式;

18. 根據本規則「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訊號」的規定給予訊號;

19. 根據比賽需要和本規則「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詮釋及裁判員指南」(規則第五章——裁判員)中 「比賽中隨球移動選位」的建議在比賽中移動選位;

20. 向相關部門提交比賽報告,包括任何針對隊員或球隊**的紀律處分資訊以及任何其他在賽前、賽中或賽後發生的意外事件。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是最終的決定。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或未終止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當裁判員與第二裁判員就某一違規行為同時發出判罰訊號,而發生雙方判罰不一致時,以裁判員的判罰決定為準。

如第二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過分干預或有不恰當的行為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指派他人替代,並將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責任: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1. 隊員、**和觀眾的任何形式受傷;

2. 任何形式的財產損壞;

3.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些決定可能包括:

1.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邊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止比賽;

3. 決定比賽期間適合比賽的場地器材和比賽用球;

4.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而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

6. 決定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

7.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佩戴某種裝備;

8. 在其職責範圍內決定是否允許任何人員(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安保**、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代表等)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 裁判員根據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足協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裁判員必須鳴哨的情況:

1、開球;

2、停止比賽(出現壓哨球時的判定);

3、重新開始比賽:

(1)、任意球時,管理好人牆後,鳴哨允許罰球;

(2)、球點球、累計犯規罰球(以及沒有人牆防守的罰球);

(3)、進球後重新開始比賽;

4、因下列情況停止比賽後重新開始比賽:

(1)、因不正當行為的警告和罰令出場;

(2)、因一名或多名隊員受傷。

裁判員不需要鳴哨的情況:

1、明顯的球出界,應由哪方開什麼球(擲球門球、踢角球、踢界外球)?

2、明顯的進球得分有效;

3、當主罰隊員未要求對方退出5公尺的任意球、球門球、角球、界外球時;

4、以墜球重新開始比賽時。

第三裁判員的許可權和職責:

1. 協助兩名裁判員和計時員;

2. 記錄參加比賽隊員;

3. 在裁判員的要求下監督球的更換;

4. 在替補隊員尚未進入比賽場地前檢查其裝備;

5. 記錄進球隊員的號碼;

6. 當某隊**請求暫停時通知計時員(參見規則第七章——比賽時間);

7. 在計時員發出聲音頻號通知裁判員和球隊准許比賽暫停的情況下,給出暫停訊號;

8. 記錄暫停請求情況;

9. 記錄上下半場比賽中裁判員示意的每隊累計犯規次數;

10. 任一球隊在半場比賽中已累計犯規5次時給予必須的訊號;

11. 在計時台上擺設標誌,示意某隊已經在半場比賽中累計犯規5次;

12. 記錄任何被警告或罰令出場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13. 在各半場比賽開始前向每隊**遞交表單,以便於各隊據此提出暫停請求。如果球隊沒有提出暫停請求,那麼這些表單在各半場比賽結束後收回;

14. 遞交給每隊**乙份表單示意何時一名替補隊員可以進入比賽場地替代另一被罰令出場隊員;

15. 在裁判員的委派下,監督已經離場整理裝備的隊員重新進入場地;

16. 在裁判員的委派下,監督由於任何受傷已經離場的隊員重新進入場地;

17. 在裁判員執行警告或罰令出場出現明顯錯誤時,或有暴力行為發生在裁判員視線範圍之外時,用訊號通知裁判員。但無論怎樣,裁判員有權決定任何與比賽有關的事項;

18. 監督任何位於技術區域和替補席上人員的行為,並將他們任何不適當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19. 記錄比賽中由於外界干擾而產生的中斷及其原因;

20. 提供任何與比賽相關的其他資訊;

21. 在被要求時,能根據本規則「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詮釋和裁判員指南」中的「比賽成死球情況下的選位」(第五章——裁判員)在比賽場地上選位;

當裁判員、第二裁判員受傷或不能行使職責時代替第二裁判員。

第三裁判員必須使用聲音頻號的情況:

1、各半場比賽結束;

2、要求暫停時;

3、暫停時間結束;

4、某隊累積犯規次數達到第五次時;

5、某隊替補隊員或**出現不正當行為時;

6、換人程式不正確時;

7、當裁判員出現原則性錯誤時;

8、當場外因素干擾時。

計時員的許可權和職責:

1. 確保比賽時間與規則第七章相符:

- 當比賽正確開球後開啟計時器;

- 當比賽成死球時停止計時器;

- 當比賽經踢界外球、擲球門球、角球、中圈開球、任意球、從罰球點或第二罰球點踢出或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後,開啟計時器計時;

2. 在可能情況下在計分板上公開記錄的進球、累計犯規和比賽節次;

3. 在得到第三裁判員通知後,以不同於裁判員的哨音或其他聲音頻號示意某隊要求暫停;

4. 對1分鐘暫停進行計時;

5. 以不同於裁判員的哨音或其他聲音頻號示意1分鐘暫停結束;

6. 在得到第三裁判員通知後,以不同於裁判員的哨音或其他聲音頻號示意某隊第5次累計犯規;

裁判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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