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證明

2022-02-19 02:06:36 字數 1330 閱讀 7160

法人變更的概念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便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觸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迫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法人變更的情勢1.法人的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乙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上風的重要手段。由於合其實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加簡便,操縱本錢也更低廉。

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回並為乙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乙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乙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

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併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乙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人分立是調劑經營範圍,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一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

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份財產設立乙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式與法人合併程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3.法人合併與分立的效果:(1)法人之消滅。

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回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2)債權債務承受。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變更法人所需材料1、根據章程規定作出的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或董事會決議。

2、新法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為特殊行業,需股東任職資歷證明)3、《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註冊資(註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

法人變更證明 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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