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2022-01-29 03:00:11 字數 831 閱讀 3189

一、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級管理原則,制定《211醫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辦法》。

二、根據患者的症狀、體徵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初步診斷為細菌**染者以及經病原檢查確診為細菌**染者方有指徵應用抗菌藥物;由真菌、結核分枝桿菌、非結核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徵應用抗菌藥物。

三、各科室應嚴格按照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辦法中明確的各級醫生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許可權開具處方。

四、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許可權:

1.臨床醫師可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開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處方;

2.主治醫師可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開具「非限制」和「限制使用」抗菌藥物處方;

3、副高和正高技術職務醫師可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開具「非限制、限制和特殊使用」抗菌藥物處方;

4、臨床醫師如使用非許可權內抗菌藥物,必須經上級醫師同意,並簽名。

五、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於許可權的抗菌藥物,但僅限於1天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次日必須經有資格醫師簽名方可繼續使用。

六、各級醫生在臨床使用」限制」和「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時要嚴格掌握適應證;患者病情需要應用多種或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時,必須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徵或確鑿依據,經科室、藥師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處方需經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醫師簽名。

七、臨床藥局藥師要嚴格審核處方,對超越許可權使用抗菌藥物,無上級醫師簽字的處方不予給藥。

八、醫務處、感控科和藥局每月將對使用抗菌藥物的病歷和處方進行檢查和講評,對不符合《醫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辦法》要求的病歷、處方和科室進行通報批評和罰款。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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