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安全監督制度

2022-01-11 12:53:12 字數 1051 閱讀 1464

機制分公司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適用於分公司內所有在崗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三、職責

(一)人力資源科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二)安全生產中心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三)紀檢部門勞動合同的監督部門,負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一)勞動者被分公司錄用後,應在人力資源科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勞動者本人各持乙份。

(二)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人力資源科持已籤的勞動合同辦理工傷保險投保、薪酬等相關入職手續。

5、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分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分公司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勞動合同期滿。

(三)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安全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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