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企業績效獎金及提成管理制度範本

2022-01-05 03:59:44 字數 1585 閱讀 4726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並以提高營業績效為原則,於每年末會計年度終了時,可提列稅後盈餘之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犒勞股東、幹部及員工一年來的努力與辛勞。

第二條獎金金額應於每年12月31日,會計年度終了時,結算當年度純利所得,並在結算後乙個月內(或翌年3月止)依實施支付計算方式與薪資合併發放。

第三條獎金計算方法及發放標準

公司在結算營業所得應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各店為單位

1.銷貨總額—銷貨成本(期初存貨+進貨—期末存貨)=銷貨總利益(銷貨毛利)

2.銷貨總利益—各店營業費用=部門利益

3.部門利益—應負擔總公司營銷費用=經營利益

(二)營業外之各項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1.各門市(店)營業外費用(依各門市(店)銷貨總額比例分配)

各門市(店)營業費用/各門市(店)營業費用總額)x銷貨額=各門市營業外費用

2.總公司費用比例

(門市薪資+一般管理費)/各門市員工總數x店別員工數

3.房屋租金則按實際平公尺數計算之,但若為設立於大樓時,則僅以營業面積計算。

4.折舊費、修繕費等營業費用,採用實報實銷。

第四條獎金分配額之計算

(一)經營利益—課徵稅額=稅後純益稅後純益x獎金比率=獎金分配額

(二)獎金分配額/4=獎金實際分配額及分配物件

(三)依獎金分配物件之金額支付員工時,則需扣減已支付之定期獎金後。

(四)同一門市(店)內之重要兼職人員獎金,則由人事科另行制定。

第五條本規則中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資料資料,應於管理會議上討論過後,以符合實際需求數字修正並實施。

第六條本規則所加發之績效獎金若為0或為虧損時,則需衡量公司政策是否受市場或社會經濟變化的影響,並由董事會議評定是否可提列其他津貼作為支付努力者的獎金。

第七條獎金分為定期獎金及決算獎金兩種,主要支付物件以獎金支付日仍在職者。

第八條定期獎金之計算期間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計算並支付之。

第九條定期獎金之結構包括下列三項:

(一)基本獎金;

(二)等別加算獎金;

(三)年資加算獎金。

第十條基本獎金和等別加算獎金之計算,乃以基本薪資及責任津貼為基礎,並依各職等員工之給薪率相乘成績再乘以出勤率後所得之金額即為其獎金支付額。

第十一條基本獎金中之給薪率在衡量公司的業績及員工考績評定等級別後,分別計算之。

第十二條等別加算獎金之給薪率,則依下列規定支付:

三等為0.2;四等為0.3—0.4;五等為0.5—0.6;六等為0.7—0.8。

第十三條出勤率的計算乃依照人事科所制定之標準計算,其規定如下:

出勤率=1-0.07x缺勤日數+0.025x遲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缺勤時數(兩小時以內者)

第十四條凡於公司任職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則依下列規定加算年資獎金:

年資為3年—5年未滿的,為1000元;

年資為5年—10年未滿的,為1600元;

年資為10年—15年未滿的,為2250元;

年資為15年以上的,為3000元。

第十五條決算獎金(獎金分配)乃根據當年度內之收益比例及獎金分配規則,支付前一年度員工共同努力的成果與獎金額。但以支付當日仍為在職之員工為限。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年月日起開始實施。

連鎖企業績效獎金及提成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並以提高營業績效為原則。於每年末會計年度終了時,可提列稅後盈餘之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犒勞股東 幹部及員工一年來的努力與辛勞。第二條獎金金額應於每年 月 日,會計年度終了時,結算當年度純利所得,並在結算後乙個月內 或翌年 月止 依實施支付計算方式與薪資合併發放。第三條獎金計...

連鎖企業績效獎金及提成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並以提高營業績效為原則,於每年末會計年度終了時,可提列稅後盈餘之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犒勞股東 幹部及員工一年來的努力與辛勞。第二條獎金金額應於每年12月31日,會計年度終了時,結算當年度純利所得,並在結算後乙個月內 或翌年3月止 依實施支付計算方式與薪資合併發放。第三條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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