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2021-12-27 00:25:42 字數 5283 閱讀 1835

4.2 工程分公司

4.2.1 技術質量部門

工程分公司試驗、檢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分公司範圍內試驗、檢測計畫編制、過程實施、指導、檢查和監督及專項檢測方案審核。

4.2.2 裝置/物資管理部門

負責工程分公司採購過程、進貨驗證或採購合同約定試驗、檢測專案的組織和實施。

4.2.3 專案經理部

負責編制施工過程專項檢測方案及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涉及結構安全專案的抽樣檢測專案的見證取樣、委託、送檢以及試驗、檢測報告的索取、確認、分類、彙總、整理、儲存、移交和歸檔。

5 管理內容

5.1 試驗、檢測機構的評價和選擇

5.1.1 公司技術質量部負責對試驗、檢測機構進行評價,根據試驗、檢測內容合理選擇試驗、檢測機構,並將合格試驗、檢測機構名錄發放給相關各工程分公司,儲存評價和選擇試驗、檢測機構的記錄。

對試驗、檢測機構的評價內容一般應包括:

a) 試驗、檢測機構的資格和試驗、檢測許可範圍;

b) 試驗、檢測機構的基礎設施、工作環境、檢測裝置能力和檢測人員配備情況;

c) 試驗、檢測機構的業績和信譽等。

5.1.2 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部門應將公司確定的合格試驗、檢測機構名錄以及試驗、檢測合同或協議發放給相關各專案經理部,編制見證取樣清單,作為專案經理部見證取樣的依據。

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審核專項檢測試驗方案。上述清單和方案報公司技術質量部備案。

5.1.3 專案經理部負責編制專項檢測方案,組織試驗、檢測和資料管理。

5.2 試驗、檢測原則、範圍和內容

5.2.1 見證取樣原則

由專案經理部技術人員向監理工程師呈報,監理工程師簽證並監督現場抽樣。

5.2.2 試驗、檢測範圍

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必須複試的材料,質量證明檔案缺失或資料不清的材料,實際與質量資料不符的材料,超保質期的材料,應按照國家取樣標準取樣複試。

5.2.3 試驗內容

a) 水泥(安定性、凝結時間、強度、細度、保水率);

b) 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線)(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彎曲);

c) 砂(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

d) 石(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片狀顆粒含量、壓碎指標);

e)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立方體抗壓強度、稠度、凝結時間、抗凍、抗滲);

f) 砂漿(配合比設計、抗壓強度、稠度、分層、抗滲);

g) 砌牆磚和砌塊(強度等級、抗風化係數、泛霜、石灰爆裂);

h) 防水材料(拉伸強度、伸長率、耐熱度、低溫彎折度、不透水性);

i)陶瓷磚(吸水率、斷裂模數和破壞強度、抗凍性);

j) 瓦(含水率、抗凍性、吸水率、表觀密度、抗折);

k) 閥門(殼體及密封效能、閥門最大允許壓力、裝配質量);

l) 建築門窗(抗風壓效能、空氣滲透效能、雨水滲透效能);

m) 外牆保溫板材(視材料種類檢驗其壓縮強度、密度、導熱係數、尺寸穩定性、吸水率、阻燃性能等);

n)開關(外觀質量、爬電距離和電氣問題、通電能力操作、動力、空氣開關、漏電保護開關、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壽命);

o) 散熱器(水壓試驗);

p) 電線電纜(導體電阻、規格型號、電纜電壓、絕緣電阻、燃燒效能、絕緣壁厚、耐電壓試驗、阻燃管);

q) 插座(防觸電保護、絕緣電阻、插頭拔出力);

r) 管材管件(維卡軟化溫度、落錘衝擊試驗、靜夜壓試驗)。

5.2.4 專項檢測內容

5.2.4.1 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a) 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b) 樁的承載力檢測;

c) 樁身完整性檢測;

d) 錨桿鎖定力檢測。

5.2.4.2 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a) 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b)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c) 混凝土預製構件結構效能檢測;

d) 後置埋件的力學效能檢測。

5.2.4.3 建築幕牆工程檢測

a) 建築幕牆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效能、層間變位效能檢測;

b) 矽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5.2.4.4 鋼結構工程檢測

a) 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b) 鋼結構防腐及防火塗裝檢測;

c) 鋼結構節點、機械連線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效能檢測;

d) 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5.2.4.5 其它檢測專案。

5.3 試驗、檢測依據

a) 與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相關的檢驗試驗方法和標準;

b) 與房屋建築工程相關的施工標準、規程和規範;

c)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d)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採購合同;

e) 施工圖等設計檔案;

f) 合格證或材質證明;

g) 建設有關方的其它要求。

5.4 試驗、檢測方法

5.4.1 理化試驗,其內容主要包括:

a) 機械效能試驗;

b) 化學成分分析;

c) 腐蝕試驗等。

5.4.2 無損檢測,其內容主要包括:

a) 超聲波檢測;

b) 射線檢測;

c) 滲透檢測;

d) 磁粉檢測等。

5.5 試驗檢測的抽樣程度與方案

5.5.1 試驗檢測的抽樣程度

5.5.1.1 抽樣檢驗。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考慮抽樣檢測:

a) 相關標準、規程、規範或設計檔案要求按一定比例抽樣檢驗的;

b) 標識不清或懷疑材質有問題的;

c) 合格證或材質證明檔案殘缺不齊的或與進場的建築材料和構配件不相符合的。

5.5.1.2 全數檢驗。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考慮全數檢驗:

a) 對涉及環境保護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建築材料和構配件;

b) 極其重要的關鍵施工部位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構配件;

c) 確保工程適用性和安全可靠性的重要建築材料和構配件;

d) 工程裝置。

5.5.2 試驗檢測的抽樣方案

5.5.2.

1 施工專案開工前,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部門應依據相關的施工規範和標準編制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試驗檢測計畫下發專案經理部執行。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試驗/檢測計畫一般應下述內容包括:

a) 建築材料/構配件/裝置名稱;

b) 檢驗標準;

c) 檢驗批次;

d) 抽檢數量;

e) 檢驗方法。

5.5.2.

2 施工專案開工前,專案經理部負責編制施工過程專項檢測方案呈報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部門審核,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專項檢測方案檢驗前呈報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後實施。施工過程專項檢測計畫/方案應包括一般應下述內容包括:

a) 專項檢測專案;

b) 檢測部位;

c ) 檢驗標準;

d) 抽樣方案;

e) 檢驗批次;

f) 抽檢數量;

g) 檢驗方法。

5.6 合格證或材質證明的索取與傳遞

5.6.1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合格證或材質證明是試驗、檢測的重要依據。

5.6.2 採購部門負責向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貨商索取相應的合格證或材質證明。

5.6.3 供貨商一般應提供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合格證或材質證明原件,若提供的合格證或材質證明為影印件時,必須在其提供的合格證或材質證明影印件上標明:

a) 採購單位名稱;

b) 供貨的數量、品牌、規格、型號和批號;

c) 合格證或材質證明原件存放地;

d) 供貨日期;

e) 經辦人簽字;

f) 加蓋供貨單位印章。

5.6.4 採購部門應將合格證或材質證明原件,或滿足5.6.3條要求的合格證/材質證明影印件移交給相關施工專案經理部,作為試驗、檢測委託的依據之一。

5.7 試驗、檢測合同的簽訂與委託

5.7.1 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部門負責與公司確定的合格試驗、檢測機構簽訂試驗、檢測合同或協議。

5.7.2 專案經理部依據試驗、檢測合同或協議、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試驗、檢測委託。

5.7.2.1 建築材料、構配件試驗、檢測委託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a) 工程名稱;

b) 建設單位、委託單位和監理單位;

c) 施工部位或檢測部位;

d) 取樣所代表的數量或批量;

e) 合格證或材質證明材料編號;

f) 生產廠/產地、牌號、品種、規格、型號和批號;

g) 試驗、檢測專案;

h) 生產日期/進場日期。

5.7.2.2 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委託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工程名稱;

b) 建設單位、委託單位和監理單位;

c) 施工部位;

d) 設計等級;

e) 工程量;

f) 砂漿或混凝土的攪拌方法、搗固方法、養護方法、試件規格、成型日期、塌落度/工作度/稠度、養護日期及配合比編號;

g) 試驗、檢測專案。

5.7.2.

3 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中的混凝土預製構件結構效能檢測、 後置埋件的力學效能檢測以及其它專項檢測的專案一般應由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部門與試驗、檢測機構簽訂書面試驗、檢測委託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有關試驗、檢測事宜。試驗、檢測合同或協議必須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5.8 試驗、檢測的現場見證和取樣

5.8.1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進入施工現場後,專案經理部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

5.8.2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取樣或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5.8.3 施工單位專案經理部的質檢員和送試員、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代表等人參見現場見證取樣工作,對建築材料或構配件試件/式樣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予以標記,確保試件/式樣完好性和可追溯性。

5.8.4 施工單位質檢員和送試員、監理工程師、檢測單位收樣人員應在書面試驗、檢測委託單上簽字。

5.9 試驗、檢測結果的確認

5.9.1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5.9.2 專案經理部送試員應向試驗、檢測機構及時索取試驗、檢測報告,並按照試驗、檢測委託合同或協議以及試驗、檢測委託單的要求認真核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確認無誤後方可簽字接收。

5.9.3 若發現試驗、檢測報告錯誤、試驗、檢測專案遺漏、填寫簽字不齊全或其它與試驗、檢測合同、協議及委託要求相左,應當即向試驗、檢測機構指出並要求其更正,問題更正之前不得簽字接收存在問題或爭議的試驗、檢測報告。

5.9.4 對試驗、檢測報告出現的問題,在和試驗、檢測機構交涉無果後,送試員應及時向專案經理部技術負責人反饋情況,專案經理部技術負責人應及時與試驗、檢測機構協商解決,必要時應逐級匯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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