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第7部分 鈾礦

2021-12-24 10:40:34 字數 3476 閱讀 7023

td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td/t 1031.7—2011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

第7部分:鈾礦

regulation on compiling land reclamation plan—

part 7:uranium mine

2011 - 05 - 04發布2011 - 05 - 3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

前言 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與定義 1

4 總則 3

5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程式 3

6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內容 4

6.1 前言 4

6.2 編制總則 4

6.3 專案概況 4

6.4 土地復墾方向可行性分析 4

6.5 土地復墾質量要求與復墾措施 5

6.6 土地復墾工程設計及工程量測算 6

6.7 土地復墾投資估算 6

6.8 土地復墾服務年限與復墾工作計畫安排 6

6.9 土地復墾效益分析 6

6.10 保障措施 6

7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成果 6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7

為加強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作的指導,提高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進土地復墾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制訂《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

td/t 1031《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共分為七個部分:

——第1部分:通則(td/t1031.1-2011)

——第2部分:露天煤礦(td/t1031.2-2011)

——第3部分:井工煤礦(td/t1031.3-2011)

——第4部分:金屬礦(td/t1031.4-2011)

——第5部分: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專案(td/t1031.5-2011)

——第6部分:建設專案(td/t1031.6-2011)

——第7部分:鈾礦(td/t1031.7-2011)

本部分為td/t1031-2011的第7部分。

本部分由國土資源部提出並負責解釋。

本部分由國土資源部歸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礦冶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唐山研究院、北京礦冶研究總院、中國農業大學、瀋陽農業大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劉仁芙、羅明、盧麗華、劉喜韜、白中科、李樹志、周連碧、黃元仿、梁成華、潘英傑、張清春、王金滿、王亞東、王敬、代巨集文、周妍、周際、周偉。

本部分主要參加人員(按姓氏筆畫排序):王軍、王果、王瓊、方軍、劉飛、劉立忠、任君傑、李娥、李超、李麗平、張繼棟、陳昊、金家明、洪磊、趙中秋、賀振偉、祝怡斌、高晴、高均海、崔豔、蔣一軍、溫曉倩、薄傳華、鞠正山。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

第7部分:鈾礦

td/t1031的本部分規定了鈾礦開採損毀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總則、程式、方法、內容和成果要求。

其他伴生放射性礦開採專案損毀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可參照本部分執行。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14586-1993 鈾礦冶設施退役治理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gb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23729-2009 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

gb23727-2009 鈾礦冶輻射防護環境保護規定

gb23728-2009 鈾礦冶輻射環境影響評價規定

gb50520-2009 核工業鈾水冶廠尾礦庫及尾渣庫安全設計規定

gb50521-2009 核工業鈾礦冶工程設計規範

ej/t1007-1996 鈾堆浸、地浸環境保護技術規定

ej725-1995 鈾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td/t 1031.1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第1部分:通則

td/t 1031.1中界定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具有自發放出粒子,或γ射線,或在發生軌道電子俘獲之後放出x射線,或發生自發裂變的性質,統稱放射性。

具有放射性的一種或多種組分的物質稱放射性物質。

注:指其放射性水平或放射性比活度高於某一定值的物質。

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被放射性物質所汙染,其活度或活度濃度超過主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又可預見沒有任何用途的物質。

以開採鈾、釷或其他含放射性礦物達到規定含量水平的礦山統稱放射性礦山。

從事鈾礦開採、選冶的場地、裝置、構築物等設施,主要包括:鈾礦開採、冶煉的實驗設施和場所;鈾礦(露天、地下)場所;鈾選礦廠和水冶廠;鈾礦堆浸場和地浸採鈾井場;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鈾廢石場、尾礦(渣)庫等。

由於流體流動或擴散而引起的放射性核素在介質中的運移。

限制電離輻射對人類有害影響及誘發物質發生物理、化學損傷作用而採取的所有措施。

為評估和控制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的照射,對劑量和汙染所作的測量及對測量結果的分析和解釋。

某一物件所接受或「吸收」的輻射的一種量度。即單位物質吸收的任何輻射的能量。

由放射性核素鐳—226衰變生成的放射性氣體,原子序數為86的元素的同位素222rn,是鈾系衰變的中間產物。

氡的短壽命放射性衰變產物。

指單位時間內垂直穿過單位面積介面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單位:bq/m2 。

儲存鈾礦堆浸過程產生的廢渣或水冶過程產生的尾礦的專用設施,包括壩體、防排水(洪)構築物等。

將礦石或表外礦石破碎或造粒之後,堆積在天然或人造的不透水的基底上,將溶浸劑溶液噴淋在築堆的礦石上面,經滲透溶浸後,收集浸出液**鈾的工藝過程。

將溶浸劑通過注液鑽孔注入具有滲透效能的含礦層裡,通過滲透和擴散,溶解礦中的有用成分,再通過抽液鑽孔收集浸出液**鈾的工藝過程。

對永久終止執行的鈾礦冶設施所做的善後處理,以保證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

對退役後的廢石堆和尾礦(渣)庫灘面採取防氡措施,使氡析出率控制在國家標準( 0.74 mq/m2 s )以下,降低氡及子體對公眾危害的治理過程。

從防止環境汙染和保護公眾健康出發,對含放射性核素壽命相當長的鈾廢石、尾礦採取的長期與生物圈安全隔離的工程措施,進行長期監測、巡查和維護保養。

按td/t 1031.1 規定執行。

鈾礦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應確保鈾礦冶設施的土地復墾與退役治理協調一致。

鈾礦冶設施土地復墾和退役治理方案的編制應遵循輻射防護最優化和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對放射性廢物採取人工或自然屏障進行封存,控制放射性廢物的擴散和放射性核素的遷移,減少對人類環境的影響,保障公眾的受照劑量低於國家標準限值,確保人員和環境安全。

按td/t 1031.1 規定執行。

按td/t 1031.1 規定執行。

按td/t 1031.1 規定執行。

編制目的應結合鈾礦冶設施的行業特點,實施鈾礦土地復墾和退役治理工作,確保鈾礦土地復墾順利進行和輻射環境達到長期安全穩定及公眾安全健康。

土地復墾方案報告編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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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機構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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