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2021-12-23 02:03:36 字數 4936 閱讀 4640

煤礦安全生產

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各煤礦企業:

現將《鄂托克旗煤炭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鄂托克旗煤炭局

2023年7月26日

鄂托克旗煤炭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

隱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強化紅線意識、促進安全發展的理念,通過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活動,切實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煤炭局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煤礦企業爆破安全、雨季「三防」、「一通三防」、提公升運輸、頂板安全管理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有效落實國家安監總局「雙七條規定」,促進全旗煤炭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好轉。

二、時限要求

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底

三、檢查範圍

全旗所有煤礦和災害治理工程

四、組織領導機構

組長:副組長:

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站,辦公室主任

五、主要檢查內容

㈠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證照是否有效、新建、改擴建礦井專案是否手續齊全;是否按規定設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並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實;是否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是否層層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技術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是否按規定建立和執行;安全費用和專項資金是否按規定提取使用。

改擴建礦井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是否按規定落實;外委施工隊伍的資質和技術、管理是否符合標準和要求,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嚴格監管。

改擴建煤礦是否與施工和監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改擴建煤礦在施工作業是否發現設計存在重大問題並進行修改;改擴建煤礦是否按設計施工,有無擅自組織生產行為;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順序是否符合規定

㈡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是否有健全的煤炭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作業現場日檢記錄檔案臺帳是否健全,隱患排查報表是否按要求上報;重大隱患是否按規定上報行業主管部門,並做到「五落實」(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措施、時限、預案);重要設施裝置、重點環節、危險場所和危險物品等重大危險源是否建立了普查檔案,進行了風險辨識,實施監控預警;是否合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並進行落實。

㈢應急管理情況。是否建立了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並與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簽訂救援服務協議;應急救援物資配備、預案制定和演練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煤礦周邊和作業場所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危險點是否進行了排查,是否制定和完善了有針對性的防範、治理措施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建設。

㈣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工作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100%持證上崗;煤礦職工是否進行了全員培訓。是否採用各種方式方法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有台賬或者會議紀要等。

是否有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設專門人員、辦公場所,有企業文化年度發展規劃;是否設立專門檔案管理人員,有專用辦公場所。

㈤違法違規情況。是否對煤炭企業超層越界開採、超能力組織生產、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是否有非阻燃臨時建築物(彩鋼房)。

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情況。煤礦企業是否成立標準化建設管理機構;是否制定完善的標準化建設相關制度;是否按要求做到定期對照標準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是否整改,標準化工作是否與工資獎金掛勾,是否做到動態達標。

㈦班組建設情況。是否建立健全班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15種);是否落實班前會制度;是否落實執行交**制度;是否實行班組隱患分級管理;是否開展班組安全文化建設。

㈧井工煤礦檢查內容

1、現場管理情況。煤礦作業現場是否進行了嚴格的日常監督檢查;煤礦是否嚴格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建設;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情況、資訊化平台建設情況、雨季三防方案落實情況、礦領導帶班下井執**況、「七條規定」貫徹等是否落實到位。

2、爆破安全管理。煤礦是否與專業的爆破作業單位簽訂合同,內容符合「爆破一體化」管理的要求,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爆破公司名稱、合同有效期);爆破公司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爆破作業許可證(非營業性);煤礦是否成立爆破安全監管部門;爆破公司負責人、現場監管人員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在爆破公司的任命檔案中,是否持證,是否掛牌;是否嚴格井下**物品安全監管(井下過夜存放、私拿、私藏民爆物品)。

3、雨季「三防」工作情況。煤礦企業是否建立完善雨季「三防」工作領導機構,有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編制煤礦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有汛期值班安排表;煤礦防治水崗位責任制度、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隱患排查制度(包括礦井供電線路每日巡視檢查制度)、水害**預報制度、暴雨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雨後巡視地面採空區裂縫及行洪溝制度等是否完善;是否制定了水害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受承壓水威脅的煤礦是否採取疏水降壓、底板注漿加固等措施(在河床《水體》下開採的礦井是否及時觀測地標移動和變形,查明導水裂隙,採取相應技術措施,做到不安全不生產);是否嚴格執行探放水制度,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井口、工業廣場標高低於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是否採取了加固措施;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查明,採取措施,並提供四鄰關係位置圖及相鄰礦井採空、老空對照圖;入井電纜、管路、軌道和膠帶輸送機機架的防雷接地以及入井軌道的絕緣道的絕緣道夾板,是否進行電氣預防性試驗工作,且試驗合格;雨季前是否對井下排水裝置和供電裝置進行全面檢查,清挖水倉、水溝和沉澱池,開展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確保最大設計排水能力,滿足特殊情況下的排水需要;新建和改擴建礦井,是否存在井下排水系統未完成前,進行其他作業。

4、頂板管理。煤礦井下沿途所經過巷道的支護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有無支護失效情況;掘進巷道的支護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掘進頭是否採取臨時支護措施,嚴禁空頂作業;採煤工作面是否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懸頂距離或面積是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空頂作業;上下出口端頭支護是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現場檢查是否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採煤工作面超前加強支護範圍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採煤工作面堅硬頂板是否制定了強制放頂技術措施。採後頂板不垮落,是否下達停止採煤的現場處理決定;掘進工作面遇構造、斷層、裂隙、破碎帶時是否制定架棚支護或以架棚為主多種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並嚴格按照安全措施進行施工作業;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煤礦是否安裝了礦壓監測系統和頂板離層監測系統;礦壓監測系統和頂板離層監測系統資料是否能夠正常上傳。

5、提公升運輸。礦井是否有完善的提公升運輸系統和各類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測檢驗;主要提公升裝置是否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了保險裝置和後備保護裝置,各種保險裝置是否動作靈敏、效能可靠。

6、井下運輸管理。煤礦是否採用經審查批准的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進行作業;是否嚴禁非防爆車輛入井、非專用人車運送井下作業人員;運人車輛是否嚴禁載物、超員;運送物料和裝置的車輛是否嚴禁載人,材料裝置是否**牢靠,是否超載。井下使用的膠輪車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維修、保養,並進行記錄;是否嚴格執行入井前的檢查和出入井登記制度,車輛入井前是否對轉向、制動系統和駕駛員操作資格證進行檢查;巷道拐彎處是否設定拐彎標識、緊急避險緩衝設施等;傾斜巷道是否安設減速帶、防撞裝置、緩衝裝置、緩衝道,每30-50公尺設定減速帶。

7、「一通三防」方面。是否制定完善了「一通三防」隱患動態排查治理專項制度,及時進行常態化的檢查整改,建立「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是否做到了「一通三防」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有隱患整改的跟蹤檢查直至消除為止的閉環管理;是否存在礦井風量不足、採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是否存在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業,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不撤人或礦井1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或認定;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是否公升級,感測器、分站安裝數量、種類、位置是否規範,調校或更換是否及時;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實現雙迴路供電、使用淘汰不合格電氣裝置以及電氣裝置失爆。

是否安裝消防灑水系統;井下有無設定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品種和數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規定鑑定煤層自然發火等級,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煤礦,是否確定本礦井煤層的自然發火**預報指標氣體;是否採取束管檢測、「三位一體」的綜合監測方法;採煤工作面是否按設計要求採取了綜合防滅火措施(黃泥灌漿、注氮、噴灑阻化劑);是否對採空區、冒落孔洞等空隙採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漿、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編制相應的技術措施。

㈨露天煤礦、災害治理工程檢查內容

1、現場管理。採坑是否在允許的範圍內施工;有無臨時用地手續;露天煤礦和災害治理工程是否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台階高度、平盤寬度、坡面角等留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作業區域內存在老空區的是否進行前期勘探;是否將勘探情況繪製在剝採工程平面圖上;是否在剝採作業前通過爆破、震動等措施進行充填、夯實,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災害治理工程是否對作業區域四周進行圍封,且防護欄高度不低於2公尺;作業現場是否由專職的負責人進行現場指揮工作;採場及災害治理工程現場是否嚴格按照雨季三防工作方案要求進行作業,涉洪河道是否暢通,有何防護措施;是否將「七條規定」貫徹落實到位。

2、爆破管理。煤礦是否與專業的爆破作業單位簽訂合同,內容符合「爆破一體化」管理的要求,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爆破公司名稱、合同有效期);爆破公司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爆破作業許可證;爆破公司負責人、現場監管人員是否滿足要求;人員是否在爆破公司的任命檔案中,是否備案及是否持有證件;爆破公司是否派有初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在現場;煤礦是否成立爆破安全監管部門,每個炮區是否有礦方監管人員,現場監管人員是否配置齊全,是否持證,是否掛牌上崗;高溫區域爆破是否嚴格按照先測溫、再降溫、後爆破的程式作業。

3、雨季「三防」工作情況。是否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領導機構,是否編制雨季「三防」工作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雨季「三防」工作安排是否落實,是否備足雨季「三防」物資,能否保證洪水造成壩體和河道威脅,機械和車輛及時到位;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是否制定降雨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水文地質基礎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制定「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措施;是否制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演練;是否對重大水害隱患登記建檔並實行分類監管;防排水裝置(含暴雨幫浦)和設施是否完好,是否定期進行檢修,是否制定防排水計畫和措施;易受山洪威脅,行洪渠及河道寬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雜物、渣土,河床是否平整,河道是否通直;是否構築防排洪設施,堤壩是否完好,堤壩高度、寬度是否符合要求,坡面是否用料石砌築;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是否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當採場內有滑坡時,是否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是否對主變壓器、電纜等供變電設施進行預防性試驗;是否對供電系統的接地、過流、短路保護等進行整定校驗;地面建築物、供電系統是否設避雷裝置,是否進行檢測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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