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天派出所警風監督員制度

2021-12-22 19:27:22 字數 1586 閱讀 1541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監督,促進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模範遵紀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警風警紀監督員對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執法執勤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警風警紀監督員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熱心和關注公安工作,關心公安隊伍建設;

(三)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善於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歲以內。

第四條警風警紀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本所公安民警履行職責、執法執勤和遵紀守法等情況實施監督;

(二)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四)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評議。

第五條警風警紀監督員的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機關了解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有關規定:

(二)參加公安機關召開的隊伍建設的有關會議,聽取情況通報;

(三)可以向公安機關了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意見和建議等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參加縣局組織的對基層公安機關工作和隊伍建設情況的視察活動;

(五)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權要求有關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予以協助、配合。

第六條警風警紀監督員反映、轉遞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由縣局紀委或有關分、縣局、支隊紀委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警風警紀監督員聯絡員統一簽收、登記,按照性質分類,逐件填寫《鄰水縣公安局警風警紀監督員反映、轉遞事項轉辦通由市局紀委領導簽署意見後,轉有關單位和部門辦理;

(二)承辦單位接到轉辦通知單和有關材料後,要按照規定期限認真辦理,不得應付、推諉或拖著不辦。辦理結果要及時答覆警風警紀監督員,同時填寫《鄰水縣公安局警風警紀監督員反映、轉遞事項轉辦通知單(回執)》,連同辦理結果抄送縣局紀委備案;

(三)承辦單位對警風警紀監督員反映、轉遞的一般事項應當在乙個月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答覆警風警紀監督員;比較複雜的事項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結並答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七條警風警紀監督員要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保守國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

第八條警風警紀監督員的聘任期限為三年。其間,對不能正確行使監督職權或因故不能行使監督職權的應予解聘。

第九條本所公安民警應積極協助、配合、支援警風警紀監督員依照本規定履行監督職責、行使監督職權,認真聽取意見、建議,答覆詢問,及時辦理反映、轉遞的事項,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反饋。對阻撓警風警紀監督員依照本規定和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行使監督職權,拒不接受監督或打擊報復警風警紀監督員的,依照有關法律和紀律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警風警紀監督員的日常工作聯絡由市局紀委負責:

(一)組織警風警紀監督員參加公安隊伍建設有關的會議和活動;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警風警紀監督員座談會,通報公安隊伍紀律作風情況及對警風警紀監督員所提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及時了解、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聯絡和服務工作;

(三)建立與警風警紀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聯絡,及時通報警風警紀監督員履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監督職責的情況,取得他們對警風警紀監督員監督工作的支援。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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