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複習總結齊文遠第二版

2021-12-21 15:08:06 字數 5149 閱讀 8906

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違反刑法的,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

犯罪的特徵:

1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

2 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 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刑罰當罰性。

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反映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的具體組成部分,由刑法總則與分則統一規定的,總則規定共同構成要件,分則規定具體構成要件。

分類:犯罪構成共同要件: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1、犯罪客體要件行為成立犯罪而必須侵害的法益

2、犯罪客觀要件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犯罪主體要件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體條件。

4、犯罪主觀要件是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心理態度。

.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指成立某乙個具體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危害行為: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危害行為的特徵:

1、有體性: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動靜。

2、有意性:是行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體動靜。

3、有害性:必須對社會造成一定損害。

作為: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違反禁止性規範的危害行為。它是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之一。

不作為: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該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

不作為的義務**: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等)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犯罪的主體要件:

刑事責任年齡:簡稱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犯罪的主觀要件:

犯罪故意的概念: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犯罪故意的種類: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犯罪過失的概念: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

犯罪過失的種類:1、疏忽大意的過失: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犯罪預備:

1、概念:是指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犯罪形態。

2、特徵:

(1)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2)主觀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

(3)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重要標誌。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重要標誌。

3、預備犯的刑事責任: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1、 概念: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態。

2、 特徵:

(1)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與犯罪預備區別的重要標誌。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 犯罪未得逞 :這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

(3)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

3、 處罰原則: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1、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2、 特徵:(1)中止的時間性: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

(2)中止的自動性:「能而不欲」本質特徵。「能」是行為人在主觀上認為的能,而非客觀上的能。

自動性應當有兩層含義:其一,行為人自認為當時可以繼續實施與完成犯罪。其二,行為人出於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裡的犯罪結果是指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決定的犯罪結果。

3、處罰原則: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既遂:

1、 概念:就是犯罪得逞、犯罪得手的意思。

共同犯罪: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成立條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須都是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主觀條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犯人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

2.各共犯人主觀上都必須是相同的犯罪故意

3.各共犯人之間有犯意的聯通,形成犯罪的合意。

即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達到知己知彼的狀態。

(3)客觀條件: 共同犯罪行為

1.各共犯人實施了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行為

2.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互相配合、互相支援,形成乙個整體。

3.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三種: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主犯:1、概念: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責任: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於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

從犯:1、概念: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

2.刑事責任: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1、概念: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

3、 刑事責任: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1、概念:根據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實行犯罪的人。

2.刑事責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阻卻犯罪的事由:阻卻犯罪的事由,又稱為正當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等,是指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一定損害結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質上不具備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為。

1、 正當防衛:

⑴概念: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2)條件:(一)前提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的發生和存在。

(二)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三)物件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不法侵害人始終是正當防衛所指向的直接目標,第三人不可能成為防衛行為所直接指向的目標,這就是正當防衛的物件限制條件。

(四)主觀條件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也即正當防衛的目的。

(五)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這一條件是決定防衛行為是正當還是過當的關鍵。

2、 防衛過當:我國刑法中的防衛過當,是指防衛人實施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正因為此,防衛行為由正當合法的有益行為轉化為違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

(2)特徵:1.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一樣,都具有行為的防衛性。這是它們的密切聯絡之所在。

2.防衛過當具有客觀危害性與主觀罪過性。這是它同正當防衛的本質區別。

(3)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之所以負刑事責任,主要是因為它在客觀上明顯超過防衛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在主觀上也具有罪過性。

我國刑法對其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形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綜合考慮防衛過當所造成的危害的輕重,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以及其他主客觀因素。

3、 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迫不得已而採用的損害另乙個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2)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一)前提條件

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

(二)主觀條件

主觀條件只能是出於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損害這一正當目的。

(三)物件條件

緊急避險所針對的物件通常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特殊情況下也可能直接指向危險源本身。

(四)限制條件

1.對行為的限制條件——迫不得已

2.對主體的限制條件——行為人在職務上、業務上不能負有特定責任

(五)限度條件

所謂避險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關係:

1.相同點:

(1)都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排除犯罪性行為

(2)都屬於對社會有益的行為,行為人都不負刑事責任。

(3)主觀上都具有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損害這一正當目的。

(4)客觀上都對他人的權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損害。

(5)都存在「過當」問題,刑法對兩者的過當行為都規定了相同的刑事責任。

2.主要區別:(1)危險**不同。

(2)損害物件不同。

(3)實施條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5)主體範圍不同。

(6)對行為物件在忍受義務上的要求不同。

(7)民事法律後果不同。

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

1.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2.時間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以內

3.限制條件: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

1 作業刑法學

1 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答 一 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 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有哪些罪刑種類 刑種 各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明確的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即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二 ...

刑法學結構圖

刑法的概念 性質 任務和機能 刑法解釋 刑法概說 刑法的基本原則 基礎知識論 刑法的適用範圍 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說 犯罪的分類 客觀違法 不法 行為主體 行為 行為 犯罪論體系 犯物件 結果 因果關係 責任 責任年齡 責任能力故意 過失 罪構成 犯罪目與動機 違法性阻卻事由 正當防衛...

刑法學練習題

一選擇題 1 下面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a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的物既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是集體土地 b都是使用期的限制 c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d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包括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二種 2 下列各項財產中不屬於共同共有的是 a夫妻共同財產 b家庭共同財產 c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