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坡鐵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管理制度

2021-11-05 20:18:05 字數 4674 閱讀 4400

井巷工程質量驗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井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證安全生產,防止因施工質量低劣而造成損失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及專案部測量人員先對設計中有關資料認真校對,確認無誤後由專案部測量人員按設計和計畫給點放線,對設計和計畫不全或沒有設計的工程不能放線。沒經測量人員放線的工程,不得擅自開工。

第三條施工人員必須根據測量人員給定的中、腰線按設計規格施工,如果放點位置不能開口,由井區向主管部門提出修改設計後,重新給點放線才能施工。

第四條井巷工程開口前,由專案部測量人員按設計給點放線,用紅漆準確的標定現場,施工人員按照測量人員給定的中、腰線打好中線、腰線眼。施工至4~6公尺時,通知測量人員固定中、腰線,測量人員向施工人員交代清楚。

第五條巷道中心線每三個為一組,點間距不應小於2公尺,腰線每延長超過20公尺,中線每延長超過50公尺要用儀器重新標定一次。每掘進100~150公尺應實測次級導線和高程,檢查和調整中腰線位置,同時測繪巷道平面圖。

第六條曲線巷道施工時,測量人員應根據工程需要給出分段大樣圖,按不同距離**出兩幫支距的寬度注於圖上,交施工人員掌握。

第七條採用吊罐法開鑿天溜井時,應準確標定出鑽孔的開口位置方向和傾角。

第八條在井巷工程相向貫通、同向貫通或單向掘進前方有貫通巷道時,公司測量人員應在貫通前20公尺下發貫通通知單至施工專案部、井區、與該工程有關的單位,如安全管理科和排程室等,在特殊情況下,可在距貫通前7公尺時再通知一次。

第二章井巷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第一節掘進質量檢驗標準

第九條工程測量成果資料要求

各專案部在巷道掘進施工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冶金礦山測量規範》有關規定由專人進行測量工作,要求一律用木樁埋設導線點和中腰線,以便在巷道支護過程中完整保留導線點和中腰線,並及時將各導線點最新測量成果按規範要求提交給地測質量管理科(以紙質**的形式)。如發現現場中腰線缺失,除要求補測中腰線外,並視情節對相關負責人予以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條開拓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1) 平巷、斜井(巷)、水倉、硐室淨寬,從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主要運輸平巷和機電硐室不得小於設計規定,其它巷道和硐室不得小於設計規定20mm,但均不得大於設計規定100mm;平巷、斜井(巷)、水倉、硐室淨高,腰線上下均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150mm。

(2) 平巷、斜井(巷)、水倉、硐室採用噴錨支護時的淨寬,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主要運輸平巷和機電硐室不得小於設計規定,其它巷道和硐室不得小於設計規定50mm,但均不得大於設計規定150mm;採用噴錨支護的淨高,腰線上下均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150mm。

(3) 不支護的天(溜)井,其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不得小於設計規定100mm,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的200mm;支護的天(溜)井,其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不得小於設計規定50mm,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100mm。

(4) 不支護的主要平巷、提公升斜井(巷)和機電硐室掘進斷面,其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不得小於設計規定,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200mm;其它巷道、硐室掘進斷面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不得小於設計規定50mm,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200mm。

(5)平巷內有軌運輸裝置之間以及運輸裝置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3m,無軌運輸裝置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6m。

(6)行人的運輸巷道應設行人路,行人路的有效淨高不應小於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機車運輸的巷道,不應小於0.8m;

②調車場,兩側均不應小於1.0m;

③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雙側行人路,其淨寬不應小於1.0m;

第十一條採、切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1)中深孔落礦採場

① 聯巷應嚴格按測量給的中腰線施工,中線左右不得小於設計,也不得大於設計200mm,腰線上下與設計允許誤差+100 mm,底板不得超高。

② 鑿岩巷及出礦進路縱向不得偏離設計200mm,毛斷面不得小於設計,也不應大於設計200mm。

③ 切井、切巷不得小於設計,溜井、回風上山(井)不得小於設計,均不得大於設計300mm。

(2)點柱法和探採結合工程

①分層聯巷應嚴格按測量給的中腰線施工,中線左右不得小於設計,也不得大於設計200mm,腰線上下與設計允許誤差+100 mm,底板不得超高。

②拉底巷及切割巷毛斷面不得小於設計,也不得大於設計300mm。巷道位置不得偏離設計300mm, 溜井、回風上山(井)不得小於設計,均不得大於設計300mm。

③ 探採結合方法,掘進不嚴格受中腰線的約束,以探礦為主,工程質量以能滿足安全作業的高度和寬度為標準。

第二節支護質量檢驗標準

第十二條澆灌混凝土和料石砌塊支護

(1)斷面規格

① 豎井淨半徑:有提公升裝置的不得小於設計規格,也不得大於設計規格50mm。無提公升裝置的不得小於設計50mm,也不得大於設計100mm。

② 開拓工程的斜井、穿脈、運輸巷、主要機電硐室,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間距,不得小於設計規定,其它巷道和硐室不得小於設計50mm,但均不得大於設計100mm,腰線上下不得小於設計50mm,也不得大於設計100mm。

③ 採准工程:有軌運輸巷道,同開拓支護巷道相同,無軌運輸巷道,淨斷面不得小於設計。

(2)混凝土、砂漿、砌塊強度,同批試塊的抗壓極限,強度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任意一組(每組三塊)的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標號的85%。

(3)碹牆的基礎挖深達到設計要求,區域性不淺於設計規定300mm,砌好的基礎面不得低於設計規定50mm。

(4)豎井井壁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區域性(連續長度不超過1公尺)的厚度不得小於設計規定50mm。

(5)壁後充填,砌體和圍岩間的空隙應允實填滿,冒頂部位按技術措施處理,材質應符合技術要求。

(6)防水程度:井筒無集**水,火藥庫、變電所無滲水,絞車房及重要機電硐室無滴水,其它巷道無滴流水,水倉隔牆不漏水。

(7)混凝土澆灌要求裡實外光,無裂隙、露筋,搗固嚴密,蜂窩、麻麵區域性不得超過0.5平方公尺。

第十三條錨噴支護質量檢驗標準:

(1)當巷道採用錨噴支護時,主要運輸巷道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不得小於設計100mm,腰線上下不得小於設計100mm。

(2) 噴射砼強度,每30m~50m做一組試塊,每組三塊,強度要求和澆灌砼一樣。

(3)厚度:用打孔方法檢查,全部檢查孔處的厚度不得低於設計要求的90%。

(4)管縫錨桿規格、型號、材質應符合設計要求,零件應齊全、錨桿安裝封孔應嚴密,托板應緊貼的岩面,排距不應大於設計100mm,間距不應大於設計200mm,金屬錨桿深度允許偏差不得超過+50mm,方向應與層理面或主要裂隙軸面成大角度,當岩面或裂隙不明顯時,錨桿與周邊輪廓垂直,與頂部不低於75角。水泥砂漿錨桿的具體要求見本章第六節。

(5)外觀質量:噴前必須沖洗岩面,清理浮石,底板清到底板原岩、噴射均勻,噴後無裂縫、空響,無「穿裙赤腳」,表面光滑,巷道圓滑度較好,錨桿外露應符合設計要求,無特殊要求者,外露不得超過100mm。

第十四條錨網噴支護檢驗標準:

掛網材質應符合要求,網度不小於設計,也不應大於設計20mm,綁紮牢固,搭接長度不小於200mm;鋼筋應隨岩面敷設,岩面與筋間隙不小於30mm。雙筋條掛網時,托盤應壓在雙筋條緊靠岩面。

第十五條金屬(u型鋼)支架工程

(1) 金屬支架材質應符合設計要求。

(2)巷道淨寬、淨高應符合主要運輸巷道不得小於設計規定,其它巷道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均不應大於設計規定50mm。巷道淨高:腰線上下均不得小於設計規定30mm,也不應大於設計規定50mm。

(3)支架立柱斜度的允許偏差應為±2°,支架立柱的底部要有鋼墊板,支架的立柱應入底板的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置於浮碴上,立於巷道底板以下50~150mm的實底上,有水溝的巷道,水溝一側的立柱底部應低於水溝底板50~150mm。

(4)支架拱樑應水平,兩端高差不應超過40mm。

(5)兩支架的間距允許偏差,應為±100mm。

(6)支架應垂直於底板,前傾後仰不應超過40mm,傾斜巷道的支架應有3°~5°的迎山角,支架迎山角允許偏差為 ±1°。

(7)支架樑應垂直於巷道中心線,梁端的扭距不應超過100mm,曲線巷道支架的方向應與曲線半徑一致。

(8)梁與立柱的結合面應嚴密;搭接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卡纜、卡纜螺栓連線緊固,採用雙卡纜時,卡纜間距應大於200mm。卡纜螺栓連線緊固,在有地應力時定期檢查、緊固。

(9)背板的長度,宜大於支架間距300mm,背板應排列整齊,背板與巖幫間應充填嚴實。

(10)巷道支架間的底梁和連線拉桿應聯結牢固。

第三節水溝質量檢驗標準

第十六條**水溝,其深度和寬度符合設計要求,幫直底平,坡度應和巷道坡度一致,不宜小於3‰,保證流水暢通。

第十七條支護水溝,水溝深度寬度允許偏差不應超過+30mm,內外沿厚度允許誤差+20mm,水溝上沿的高度允許誤差不應超過+20mm,水溝外沿至巷道中心不得小於設計,坡度符合設計要求,不准出現逆坡,保證水流暢通,鋪底平整,蓋板齊全、平穩。

第四節軌道鋪設及電機車架線檢驗標準

第十八條軌道鋪設檢驗標準

(1)軌道中心線與設計規定偏差不得超過+50mm,雙軌中心距不得小於設計規定,也不得大於設計規定20mm。

(2)直線段的軌距與設計規定偏差不得小於3mm,也不得大於5mm,曲線段軌距加寬及外軌加高,均不得超過設計值的5%。

(3)曲線段軌道鋪設時,軌距應與曲線半徑方向一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設計規定。

(4)鋼軌接頭應平整,其高低及內側均不得超過2mm,接頭間隙在直線段不得超過5mm,在曲線段不得超過8mm,架線電機車軌道接頭處的導線連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5)道岔基本軌起點與設計位置允許偏差+30mm,岔尖趾部與基本軌間隙不得超過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軌,也不得低於基本軌2mm。

(6)軌道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其區域性允許偏差1%(即50m內高差不超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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