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2021-10-26 08:08:21 字數 4802 閱讀 37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杜絕、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範圍內進行的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動火作業、斷路作業、電力裝置設施檢修(清掃)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專案。

第三條按照「作業專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危險作業管理。

第四條危險作業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乙個專案含多項危險作業的,須分別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由相應人員據實填寫並簽字。

第六條作業許可證不得私自塗改,確需修改須經審批人審核同意並在修改處簽字。

第七條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危險評估等欄目不夠填寫時須另加附頁填寫。

第八條作業前,作業單位須根據作業內容及現場實際情況制定作業中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定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員。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及應急救援人員須經專項安全培訓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作業前,作業單位須組織召開活前會,向參加作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條作業許可證和附頁須妥善儲存備查,儲存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危險作業中使用的各種裝置、工(器)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十三條危險作業須嚴格執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作業人員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危險作業的作業負責人、監護人須由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嚴禁作業單位超許可期限及許可範圍進行危險作業。未經審批許可,不得組織危險作業。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的空間。

第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十八條分公司(中心)須由裝置工程、生產業務、工藝、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共同對本單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定期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職責

(一)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負責申請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在取得《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後,組織相關人員實施作業;

(三)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

(四)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五)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應勸阻或責令退出;

(六)作業時,隨身攜帶並保管《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條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職責

(一)掌握作業區域工作環境和工藝情況,合理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組織應急救援;

(二)作業前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負責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並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

(四)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監護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職責

(一)參加活前會並認真聽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練掌握應急應對措施。

(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在確認安全防護措施已落實並經監護人同意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三)服從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的指揮,不私自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

(四)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二條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審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三)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有限空間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有限空間內與外界連線的電源須有效切斷。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須對儲存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並隨時監測氧氣和其它有害物質的含量。

第二十五條採取有效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條作業前30分鐘內,須對有限空間再次做氣體取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若不符合,須採取置換、清洗或通風等措施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第二十七條作業中定時監測,作業期間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複查一次。

第二十八條有限空間外須備有必要的應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應急物品。

第二十九條對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作業單位須增設監護人員。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作業時還須做到

(一)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

(二)作業過程中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三)作業前(後)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須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存在交叉作業時須採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有限空間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間作業單位須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和應急應對措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三十二條須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須建立臺帳由專人妥善保管,並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記錄、檢測檢驗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或險情實施救援時,救援人員須做好自身防護,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條當作業中斷2小時以上、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三章高處作業

第三十五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墜落可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一)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可能墜落範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二)可能墜落範圍: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範圍半徑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

(三)可能墜落範圍半徑:為確定可能墜落範圍而規定的相對於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

(四)基礎高度: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公尺為半徑,劃出的垂直於水平面的柱形空間內的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高度差;

(五)作業高度:作業區域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條高處作業的裝置設施、工器具、防護用品及相關安全標誌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作業前須進行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須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須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牢固。

作業前,須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條作業中須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高處作業人員須繫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須繫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繫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

系安全帶後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條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須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繫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

第四十條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丟棄。

第四十一條雨、雪、濃霧天氣及6級以上強風天氣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四十二條暴風及颱風暴雨後,須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進行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須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條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濃度應在國家標準允許範圍內;作業時作業人員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帶電高處作業須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五條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確需垂直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腳手架、防護棚搭建或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作業。

第四十七條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第四章吊裝作業

第四十八條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並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第四十九條吊裝機具包括橋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桅杆起重機、電動葫蘆及簡易起重裝置和輔助用具。

第五十條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

(一)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為一級吊裝作業;

(二)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為二級吊裝作業;

(三)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為**吊裝作業。

第五十一條吊裝機具須註冊手續齊全,機體顯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記標誌;須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且檢測、檢驗資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條吊裝機具的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電氣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附件齊全有效;使用與管理須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三條吊裝作業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五十四條吊裝質量大於40t的重物、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五十六條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時,公升降、執行須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xx工程 xx公司 2006 11 01發布實施 1 前言 1.1為了規範現場模扳支設與拆除施工工作,以及模板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辦法。1.2本辦法適用於各施工現場對模板作業的安全管理。2 職責 2.1 部負責模板的存放 發放與 同時負責閒置模板的維修與保養。2.2 建築公司負責模板的支設與拆除...

高危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為確保各項高標準程式的落實,防止發生人身傷害 火災 財產損失及生產事故,特制訂本辦法。適用於眾誠連鎖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 以及為公司服務的承包商。3.1 高危作業範圍 3.1.1 高危作業 動火作業 高處作業 受限空間 動土作業 管線開啟 臨時用電 吊裝作業 挖掘作業等作業。3.1.2 高危作業...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一 電焊焊接安全操作規程 1 電焊工必須遵守 焊接規程 熟知焊接安全技術知識。2 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方可操作,嚴禁無證操作。3 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拆裝應由電工進行。4 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5 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皮良好,連線牢固,更換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