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試驗管理制度辦法

2021-10-10 01:27:20 字數 1411 閱讀 1919

第一條礦井要加強煤礦電氣裝置試驗工作,正確判斷裝置能否投入執行,預防裝置故障,保障煤礦電氣裝置安全執行。

第二條礦井變電所(站)及主要電氣裝置的絕緣、特性試驗和電工儀表、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按照規程、規範、制度要求進行。試驗、檢驗所要求的工作範圍,由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部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

第三條機電部是礦井供電裝置保護試驗的主管單位,負責各種電氣保護試驗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是各自轄區內電氣裝置管理和保護試驗的責任單位,負責電氣裝置及保護的維護、管理和試驗工作。

第五條各單位跟班隊長(班長)及專職電工(試驗人員)是各自試驗、配合的負責人及責任人。

第六條區域性通風機自動倒台及風電閉鎖裝置每天試驗一次。低壓饋電開關及照明綜保的檢漏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低壓檢漏保護裝置每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新安裝檢漏保護裝置投運前必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

第七條每年要對高壓開關進行交流耐壓試驗一次。

第八條長期停運的電氣裝置(井下超過3個月,井上超過6個月),或移動後的裝置投入執行前,必須按裝置的使用電壓進行絕緣性能測試,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並做好試驗記錄。

第九條每年要對變壓器絕緣油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大修的變壓器必須經過耐壓試驗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一十條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及設施進行一次測試。

第一十一條執行中的變壓器每年要進行一次絕緣電阻的吸收比的測定。

第一十二條新裝和大修後變壓器要嚴格按照《電氣試驗規程》規定進行效能測試,測試專案包含:直流電阻效能測試、變壓比測定、空載試驗、絕緣吸收比等,合格後方可投運,並要求出具試驗報告存檔。

第一十三條高壓電纜的洩漏和耐壓試驗每年一次,主要電氣裝置的絕緣電阻測試每6個月不少於一次,移動式電氣裝置、橡套電纜的絕緣測試每月一次。

第一十四條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值每季度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裝置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值在投入執行前必須測定。在鑽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線時或淺井供電(變壓所在井下)應單獨形成分割槽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一十五條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臺、高壓驗電筆、放電棒等各種保安用具每6個月試驗一次,絕緣杆、絕緣夾每年試驗一次,用具上要有試驗合格證。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一十六條大修後和投運前的電動機按試驗規程要求進行效能測試。

第一十七條高、低壓繼電保護的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每年在試驗台上測試調整一次。新到貨或檢修好後的低壓繼電保護和照明綜合保護必須在試驗台上進行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的測試。

第一十八條變電所高壓真空配電裝置正常工作後,每年應對過電壓保護裝置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

第一十九條電氣裝置的各種試驗應按試驗制度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執行,並做好各種試驗記錄。

第二十條高壓電氣裝置預防性試驗記錄統一按照供電處下發的試驗**填寫,記錄填寫應準確、規範。

礦井應按《規程》及相關規定對電氣裝置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試驗,認真填寫試驗報告或記錄,並存檔備查。

電氣試驗管理制度

一 為搞好電氣裝置試驗,公司建立電器試驗室,各工程處 廠 成立電氣試驗組,配有負責電氣試驗的技術人員,配備具有一定文化技術水平的試驗人員,裝備相適應的儀器 試驗裝置等。二 電氣試驗必須執行 煤礦電氣試驗規程 和水電部 電氣裝置交結和預防性試驗標準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等國家有關規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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